人民法院各類案件收費標準

2022-02-11 21:10:07 字數 4770 閱讀 3265

1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訴訟費新的收費標準》一、財 產 案 件標 的 額 收 費 標 準

10000元以下的 50元

10萬元以下的 標的額×2.5%-200元20萬元以下的 標的額×2.0%+300元50萬元以下的 標的額×1.

5%+1300元100萬元以下的 標的額×1.0%+3800元200萬元以下的 標的額×0.9%+4800元500萬元以下的 標的額×0.

8%+6800元1000萬元以下的 標的額×0.7%+11800元2000萬元以下的 標的額×0.6%+21800元2000萬元以上的 標的額×0.

5%+41800元二、非 財 產 案 件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 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2.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三、申 請 費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2.

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納。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

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4.

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2樓:匿名使用者

案件受理費的計算

(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一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7、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五)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500元至1000;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七)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財產案件中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案件受理費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額計算收取。

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的金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交納。

複製庭審記錄或者法律文書,按實際成本收費。

當事人應當交納的其他訴訟費用的金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

案件申請執行費用計算

(一)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於五百元。

非訴案件

一、仲裁案件

1、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涉外),按執行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2、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3、 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4、 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每件交納500元;

5、 申請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按執行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同時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按執行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6、 申請執行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案件,按執行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7、 申請涉外仲裁財產保全的案件,按保全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二、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三、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四、行政執行案件,按執行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五、公證執行案件,按執行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一般法院的公告費用是多少?

3樓:樂觀的

法院的公告費用不統一。公告費的收取標準主要是看這個案件是屬於什麼型別的案件,一般在一百元以內,基本民事案件無論行政還是刑事,都需要當事人支付訴訟費。如果經濟有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救助。

民事訴訟中,交法院的公告費屬於訴訟費用,公告費並應該由原告方預付,法院判決後由敗訴方負擔。

各項公告費用:

1、公告費,每次交納十元至五十元,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案件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一元至五十元;

4、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交納。

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5、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6、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7、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7、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併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8、財產案件中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案件受理費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額計算收取。

4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事件具體分析,不過一般來說公告費是300元。

法院公告的應該是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天,期滿後還有15天的上訴期,期滿後判決書生效。

即一般是自公告之日起75天判決生效,而一般此類判決都會載明被告應當在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履行還款義務等,所以你申請執行的時間應當是在公告之日起90天后,向做出判決的法院申請執行。

司法實踐中,都是由原告方墊付,日後申請執行時候一起要求對方支付。公告送達的,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同時在法院的公告欄公告。

當事人應當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含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部分再審案件受理費。

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包括: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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