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刑事立案,檢察院也批審網上追逃了,派出所有犯罪嫌疑人的手機號,並且能聯絡上,可是人在外地,派

2021-06-17 20:14:51 字數 5254 閱讀 1632

1樓:笑看地球國

是的,只有對嫌疑人充分調查清楚後,足以認定犯罪,才可以起訴。

2樓:鬱金香

如果抓不到人,法院審判誰,做出的判決因為沒抓住嫌疑人而沒辦法執行,這是不是有點可笑

3樓:己經改變

刑事審判需被告人到庭

刑事案件派出所立案後,後面該是什麼程式,是不是網上

4樓:律兜諮詢1號

後續程式是偵查、審查起訴和法院審理。如果明確了犯罪嫌疑人且未到案的,可網上追逃。通緝一般適用於嚴重犯罪。

派出所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滿足什麼條件才會網上追逃呢?

5樓:華律網

網上追逃,是指公安機關各部門、各警種在日常公安業務工作中,發揮各自的職責優勢,發現可疑人員時,及時與公安網「全國在逃人員資訊系統」或「全國在逃人員資訊光碟」進行快速查詢、比對、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員的偵查機制。那麼網上追逃要滿足哪些條件?主要包含三點:

刑事犯罪、犯罪事實清楚、案犯在逃,符合這三個條件就能上網追逃。網上追逃人員的範圍包括司法機關已批准或決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證據證明已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逃離居住地、監視地、作案地,經辦案機關抓捕未歸案的,以及從看守、**、**場所脫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人員。

6樓:匿名使用者

是刑事犯罪

犯罪事實清楚;

案犯在逃,符合這三個條件就能上網通緝。

並不是說大家都可以從網路上就可以看到所有通緝犯的資料。一般只有部分a、b級通緝犯。網上通緝令是公安內部使用,不對整個網際網路開放。

拓展資料

網上追逃,是指公安機關各部門、各警種在日常公安業務工作中,發揮各自的職責優勢,發現可疑人員時,及時與公安網「全國在逃人員資訊系統」或「全國在逃人員資訊光碟」進行快速查詢、比對、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員的偵查機制。

上網程式

對符合上網條件的在逃人員 , 立案單位要詳細填寫《在逃人員資訊登記 / 撤銷表》中「在逃人員資訊登記」部分內容,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並加蓋公章後,連同在逃人員法律文書原件(拘留證或逮捕證)一併交給同級刑偵部門,由刑偵部門將在逃人員資訊錄入《全國在逃人員資訊系統》進行網上追逃。立案單位在工作中又發現新資訊的,要立即提交刑偵部門進行修改、補充。

撤網程式

在逃人員被抓獲後, 立案地公安機關對抓獲的在逃人員要認真核對,並於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時內辦理撤銷手續。撤網時,立案單位要詳細填寫《在逃人員資訊登記 / 撤銷表》中「在逃人員資訊撤銷」部分內容,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並加蓋公章後,交給同級刑偵部門,由刑偵部門將在逃人員資訊從《全國在逃人員資訊系統》進行撤銷錄入。

7樓:豆奶哇

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5條規定,派出所沒有刑事管轄權,應移交主管機關。而在刑事案件中,只要辦理了逮捕法律手續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即可通過網上追逃。

網上追逃人員的範圍包括,司法機關已批准或決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證據證明已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以及逃離居住地、監視地、作案地,經辦案機關抓捕未歸案的,和從看守、**、**場所脫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人員。

拓展資料

一、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2.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3.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二、網上追逃不同於通緝。在刑事訴訟法中,通緝是一種執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物件是應當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網上追逃的物件不僅包括辦理了逮捕法律手續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物件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緝令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計算機網路等公開**對外發布,為廣大公眾所知曉。

而網上追逃逃犯資訊只能在公安網上釋出,僅供公安機關查詢比對,它對外保密,其受眾面僅限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號「關於辦理《公安部通緝令》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被通緝人員資訊必須先上公安網,錄入「公安部在逃人員資訊資料庫」,網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緝的部分職能。

三、上網程式

對符合上網條件的在逃人員 , 立案單位要詳細填寫《在逃人員資訊登記 / 撤銷表》中「在逃人員資訊登記」部分內容,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並加蓋公章後,連同在逃人員法律文書原件(拘留證或逮捕證)一併交給同級刑偵部門,由刑偵部門將在逃人員資訊錄入《全國在逃人員資訊系統》進行網上追逃。立案單位在工作中又發現新資訊的,要立即提交刑偵部門進行修改、補充。

四、撤網程式

在逃人員被抓獲後, 立案地公安機關對抓獲的在逃人員要認真核對,並於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時內辦理撤銷手續。撤網時,立案單位要詳細填寫《在逃人員資訊登記 / 撤銷表》中「在逃人員資訊撤銷」部分內容,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並加蓋公章後,交給同級刑偵部門,由刑偵部門將在逃人員資訊從《全國在逃人員資訊系統》進行撤銷錄入。

8樓:艾美麗

是刑事犯罪;

犯罪事實清楚;

案犯在逃,符合這三個條件就能上網通緝。

並不是說大家都可以從網路上就可以看到所有通緝犯的資料。一般只有部分a、b級通緝犯。網上通緝令是公安內部使用,不對整個網際網路開放。

網上追逃是指各級各地公安機關將應當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從看守所、監獄脫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身份資訊案件基本情況釋出到公安內網全國在逃人員資訊系統,全國所有公安機關都可以進行查詢、比對,一旦發現在逃人員,任何公安機關都可以立即將其拘留或者逮捕的偵查措施。

網上追逃是偵查措施的新形式,在追捕犯罪嫌疑人、脫逃罪犯(下統稱犯罪嫌疑人)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與傳統抓捕手段相比,網上追逃最大限度地整合了全國公安資源,各地公安機關通過網上作戰,身處本地抓捕外逃全國的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身陷無處躲避的法網。

一、何為追逃誤認

網上追逃誤認,是指公安機關搞錯追逃物件,也就是公安機關的本意是抓捕犯罪嫌疑人甲,但甲由於使用了乙的身份資訊,或二者身份資訊相同,而將乙列為網上逃犯,進而將乙抓捕的情況。

網上追逃誤認因身份資訊引起,而居民身份證是身份資訊的載體。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證的頻率很高,如外出需要身份證住宿登記、購飛機票、購高鐵動車票,網咖上網也需要出示身份證,等。同時因居民身份證所造成的災難也隨之而來。

當某公民的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犯罪嫌疑人相同,或其身份資訊被犯罪嫌疑人冒用,如果公安機關怠於查實,無辜公民將被錯誤拘捕。

二、網上追逃與通緝

另外,網上追逃不同於通緝。在刑事訴訟法中,通緝是一種執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物件是應當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網上追逃的物件不僅包括辦理了逮捕法律手續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物件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緝令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計算機網路等公開**對外發布,為廣大公眾所知曉,而網上追逃逃犯資訊只能在公安網上釋出,僅供公安機關查詢比對,它對外保密,其受眾面僅限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號「關於辦理《公安部通緝令》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被通緝人員資訊必須先上公安網,錄入「公安部在逃人員資訊資料庫」,網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緝的部分職能。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主要包含三點:刑事犯罪、犯罪事實清楚、案犯在逃,符合這三個條件就能上網追逃。

10樓:壯志雄心

網上追逃有兩種,一種是刑拘在逃;另一種是批捕在逃。為了破案,達到打擊犯罪的目的,一般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資訊後,都會網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已經達到了觸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而犯罪嫌疑人逃往外地,一時間無法直接抓獲,就會網上追逃,網上追逃是一種辦案協助機制,通過別的地方公安機關協助將其抓獲。

11樓:四哥有法說

犯罪嫌疑人涉嫌構成犯罪、畏罪潛逃的,公安機關應當上網通緝。

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一節 通 緝第二百六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釋出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釋出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釋出。

通緝令的傳送範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已經立刑事案並且明確了嫌疑人,派出所沒抓到人卻不網上追逃,應該怎麼辦?

12樓:匿名使用者

派出所還在不在找線索抓人?如果他們既不行動抓人又不網上追逃,此案可能成懸案,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嫌疑人自己自首!

13樓:求一個真理

那裡有法律公正???為什麼綿陽中院法官親自帶到四川省法院鑑定輕傷。法院為什麼判決無因果關係?是何原因?是法律公正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網上通緝是需要條件的,重大案件,找找關係讓人民警察為人民吧

立案以後,嫌疑人遲遲不到案,派出所需要幾個工作日對嫌疑人進行網上追逃?有時間限制嗎?

15樓:陽光夏天的向日葵

立案以後嫌疑人遲遲不到案,追逃時間沒有統一規定,由**根據工作需要而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規定:

第二百六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釋出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釋出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釋出。

通緝令的傳送範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  通緝令中應當儘可能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身份證號碼、衣著和體貌特徵、口音、行為習慣,並附被通緝人近期**,可以附指紋及其他物證的**。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以外,應當寫明發案的時間、地點和簡要案情。

擴充套件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法律文書製作逮捕證並立即執行。必要時,可以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協助執行。執行逮捕後,應當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公安機關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將執**況和未能抓獲的原因通知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撤銷逮捕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

第三百三十條  公安機關將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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