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公司壓著我月的工資不給怎麼辦

2021-07-26 02:22:24 字數 5476 閱讀 2998

1樓:濤聲海韻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牛賬網

您好,(8)只要離職按照合同手續辦理的,企業義務發放工資,如果自動離職的建議辦好離職手續。免得雙方後期還存在經濟糾紛。

3樓:人在途中

幹什麼工作都不能說走就走,辭職應該走程式,向向領導辭職,大多數都是第一個月或者多久就可以結算工資離開了,如果說辭職馬上就走,不給也是正確的,說辭職就不幹了,公司都是一個蘿蔔一個坑,馬上走影響工作,不給也是補償公司損失。如果按照正常辭職程式到時間還不讓走,這樣可以打勞動局**,

4樓:雅芬美食

一般想那個離開公司的話,最好是要單位上主動讓你離開,有些用人單位他不想出這筆錢,所以他找各種理由把你趕走,下次碰到這種情況,他有政策,你就出對策對付他。你應該保留證據,到勞動仲裁處提出申請,這肯定就要打官司了,比較麻煩了。

5樓:老金會計

去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

拿著合同 考勤 工友證明 等欠薪資料

6樓:從合瑞

沒有籤合同,有沒有工資卡,證明,也沒有,是否可以以打卡機上調取

7樓:匿名使用者

那是我應該得到的工資,我肯定是會根他們要的,首先我會先去問他們是什麼原因不給我工資,我首先先要搞清楚原因,如果他們給我一個令我覺的對的說法,或者我把他們什麼東西弄壞要賠償還可以說的過去,可以好好調解,如果是故意壓著不給我,我一定會想盡一切辦法去問他們要,畢竟那是我辛苦工作一個月的錢,我肯定是要問他們要的。

8樓:在桃花源射箭的獼猴桃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您只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一個月過後,就可以要求公司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並付清工資。

若公司不發工資給您,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除了請求公司付清工資外,因為公司無故拖欠工資,還可以請求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9樓:南山

先雙方協商,如有惡意扣壓工資,可以向勞動局投訴舉報。

10樓:封鎖滴芯

自動離職,和辭職是兩個概念,你說清楚是自離還是安程式走的?自離是不會發的,辭職才會給的。

11樓:

在現代職場中優秀員工喜歡跳槽,已經成為眾多老闆和hr們非常頭疼的一件事;每一個職場人員追求的理想不一樣,有些人員喜歡安逸清閒的工作,也有一些人員喜歡不斷的學習完善自己,後者往往會成為職場中那些優秀的人員。

1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可以當面和負責人交涉,如果交涉不成,可以直接找當地勞動仲裁部門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您只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一個月過後,就可以要求公司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並付清工資。 如果申請仲裁的話,除了可以請求公司付清工資外,還可以請求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13樓:書生之見是我

用人單位存在剋扣、拖欠工資的行為,

建議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催討被拖欠的工資。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4樓:湖北新東方美食

那就要看自己所在的企業了。

15樓:我憨批呀

報警吧,兄弟,不行也可以打官司

16樓:侍雨石

申請勞動仲裁,或人民法院。

17樓:燈下有光

有沒有提交書面申請?如果有提交的話,可以找找當地勞動部門申訴?

18樓:匿名使用者

ng his legs vigorously. "ladies and gentlemen, it's all over but the s

辭職老闆壓一個月工資不給怎麼辦?到勞動局不受理叫我提交法院處理。

19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通過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一般只要符合勞動爭議的案件,勞動部門都會受理的,即使不受理,勞動部門也需要開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勞動者辭職只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以及辦理離職手續。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步驟如下:

1)申請;2)受理;3)調查;4)調解;5)製作調解協議書。

1、勞動爭議調解

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以後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估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

這裡所說的調解指的是後者。企業調解委員會所做的調解活動主要是指,調解委員會在接受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申請後,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自己的說服、誘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願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

2023年10月7日,深圳構建勞動爭議四級調解網路。

2、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

仲裁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後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階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製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

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後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後生效。生效後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3、勞動爭議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的程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勞動糾紛要及時、正確地加以解決。

注:1、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勞動保障監察程式。

2、當前兩個程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於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按照勞動監察程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於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援,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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