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三天工廠算自動離職不給工資怎麼辦

2022-01-11 02:21:41 字數 6454 閱讀 2002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2樓:雲破天歌

涼拌,你自己曠工違反了合同上的規章制度,被解僱合理合法!唯一不合法的就是,你可以追回之前工作時間的工資,前提是你要有證據,才能去勞動局告,沒證據也白搭

3樓:勞璇珠

用人單位的規定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其工資 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一、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

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二、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

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

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曠工後自動離職是否有工資?

4樓:w心羽

可以在離職的同時一次性拿到應得工資的,但是曠工的日期是沒有工資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拓展資料:

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未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

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樓:華律網

有工資。不過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於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6樓:馬莉律師

回答就您這個情況,其實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是起訴,要求公司給您照實發放的。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您這邊目前我是建議可以先是考慮和公司提出要求,要求按實際的薪資給您發放工資。如果公司這邊還是拒絕的話,您就可以準備好您的勞動合同或是有關工資的證明以及上下班的打卡記錄,去勞動仲裁了。

所以您這邊可以和這個員工說清楚情況的,雙方能達成一致的處理結果是最好的,如果實在不行,您也是可以考慮走訴訟的方式來維護單位的合法權益的。

按照您這個情況,您這邊公司是不能扣發您的工資的,但是如果因為您無故離職,個公司帶來一些損害的話,公司是可以要求您這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哦

更多4條

7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形式自動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計算工資,但勞動者也應賠償損失。

曠工,指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者請假未經批准而缺勤。曠工後自動離職,實際就是不告而別,是嚴重違紀行為,屬於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因此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是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和法律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者即使違法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勞動者工資。

結清工資和賠償損失應當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8樓:匿名使用者

有工資,只是要扣除你曠工的錢,餘下的錢就可以拿到,如果公司不給錢,可以找勞動仲裁委員會投訴,因沒簽合同,有證據的話說不定還可以拿你工作時間的雙倍工資,如果轉正,是要提前一個月。沒有轉正的話,就只要提前三天。

詳細可以看看:

曠工三天自動離職有工資嗎

9樓:楊子電影

一旦員工的曠工時間超過了3天的話,有些公司就會按員工自動離職來進行處理了。

礦工和自動離職不影響你要求工資報酬,如果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時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可以扣去曠工天數。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舉報。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0樓:平歌巫馬丹丹

曠工的三天是肯定沒有工資的。如果公司在合同中提到需要你賠償擅自離職造成的損失,那你可能就拿不到之前還沒發的工資了。

11樓:馬莉律師

回答就您這個情況,其實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是起訴,要求公司給您照實發放的。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您這邊目前我是建議可以先是考慮和公司提出要求,要求按實際的薪資給您發放工資。如果公司這邊還是拒絕的話,您就可以準備好您的勞動合同或是有關工資的證明以及上下班的打卡記錄,去勞動仲裁了。

所以您這邊可以和這個員工說清楚情況的,雙方能達成一致的處理結果是最好的,如果實在不行,您也是可以考慮走訴訟的方式來維護單位的合法權益的。

按照您這個情況,您這邊公司是不能扣發您的工資的,但是如果因為您無故離職,個公司帶來一些損害的話,公司是可以要求您這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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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汝閒初喜悅

法律並沒有規定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你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公司的規章制度裡如有明確的約定或規定曠工3天按照自動離職處理,不屬於違法,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或公司的規章制度執行。

1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未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4樓:不一樣噠社會喵

曠工三天自動離職,員工工作期間的工資是應該給會員工的。

根據勞動法規定,但是是不可以隨便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員工曠工三天期間不具有工資,但是實際上班所產生的工資按道理是需要給予員工的,單位是不可以剋扣或者不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新勞動法規定曠工幾天算是自動離職

15樓:舞璇瀅

關於曠工幾天算自離的規定,《勞動合同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

一、《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就是你的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23年1月15日,被***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6樓:藍藍藍

勞動法關於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你們公司應該事先就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在裡面有具體的規定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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