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臨時用工是如何規定的是否需要籤

2021-08-03 05:10:07 字數 1529 閱讀 2542

1樓:敬訪

臨時工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但必須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當前,由於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靈活就業的人員逐步增加。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的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所以,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靈活就業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勞動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單位不應以任何藉口予以推脫。

2樓:周律師說

你好,臨時工是與原有的計劃經濟下的固定工制度相對應的概念。計劃經濟下,在國家計劃指標內由勞動(人事)部門分配到國有或縣以上集體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工以及2023年9月30日以前入伍,復員、轉業、退伍後到國有或縣以上集體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工稱為固定工。各單位在主管部門批准下達的用人計劃外還需要招用人員的,經過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招用一定的臨時工,後來在《勞動法》實施勞動合同制後,不再有固定工、臨時工的概念。

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員工都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其參加工傷保險。勞動合同期限有短期、有長期的,無論時間長短,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從屬性的勞動關係,都應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但與用人單位僅僅存在一次性臨時僱傭關係的,不屬於工傷保險的範疇。

3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者是否在編,勞動合同可分為正式工勞動合同和臨時工勞動合同。臨時工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編制定員外與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於從事短暫的、臨時性工作的工人。

臨時用工也受到勞動法調整,需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

4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不應該再用臨時工這樣的概念,勞動合同有長、短期之分,但是都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同時享受相關的待遇,包括工傷待遇。

5樓:呢喃晚風

臨時用工簽訂臨時用工合同,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但是臨時用工規定每天工作不能超過4個小時,半個月結算現金工資。可以上個意外傷害保險(不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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