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臨時工,新勞動法對臨時工的條例

2022-06-12 20:35:11 字數 5041 閱讀 9673

1樓:山野柴胡

【臨時工 工齡 計算】勞動部工資局《關於臨時工被錄用為長期工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給甘肅勞動局的覆函》中勞薪(1964)344號規定:臨時工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長期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臨時工 工齡】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238號第一條規定: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到社會保險部門投訴,要求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單位補辦社會保險。

可以要求帶薪年假工資。

可以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只是,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媽媽每天上班多長時間,每週上班多長時間?還有到其它單位上班嗎?

新勞動法對臨時工的條例

4樓:久久寶貝

可以申請補償的,勞動法中沒有「臨時工」這詞了,統一都是為「勞動者」,並應當同工同酬,同等待遇。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已工作14年,在07年才簽訂正式合同,學校方面明顯違規,老師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向學校索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而且學校方面也存在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5樓:

可以申請經濟補償。補償依據:

《勞動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法中沒有「臨時工」這詞了,統一都是為「勞動者」,並應當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 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諾諾百科

即使是臨時工,但如果臨時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臨時工也可以根據勞動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合同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勞動力的巨集觀管理,增強企業用工活力,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臨時工是企業用工的一種形式,其在工作期間是企業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勞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外地駐穗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各種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專業戶、個體戶招用臨時工管理。

第四條 使用外地臨時工(指非市區城鎮戶口臨時工,以下同),應按「先市內,後市外」的原則,根據本市生產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強管理。

簽訂執行

第五條 用工單位或僱主招用臨時工,必須按「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和地方**頒佈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包括:

一、招用的工種和崗位,完成生產任務的數量、質量指標;

二、被招用者須具備的條件,勞動合同的期限;

三、勞動報酬、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四、生產、工作的環境條件,勞保用品發放具體規定;

五、勞動紀律、工作時間、獎懲規定;

六、雙方違反合同的責任和具體賠償規定,以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勞動合同應一式兩份,雙方各自儲存。在履行在確需變更勞動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同意。

第八條 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受法律保護,雙方應嚴格履行。如發生糾紛,由勞動爭議調解機構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予以仲裁。

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臨時工勞動合同書》統一由市勞動局制訂。

招收管理

第十條 被招用的臨時工,必須年滿十六年週歲以上,身體健康者;如從事繁重有毒有害工種作業的,須年滿十八週歲以上。

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或僱主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公開向社會招收持有本市區待業證的人員為臨時工,並應直接到臨時工戶口所在地的區、街(鎮)勞動管理部門辦理招用手續和交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 在本市區城鎮內確實難以招到臨時工的工種和崗位,用工單位或僱主可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自行招用外地臨時工。被招用的臨時工,不得遷移戶糧關係,並必須持有身份證和當地鄉鎮以上勞動管理部門證明。

第十三條 用工單位或僱主招用外地臨時工,須按下列規定辦理招用手續和交納管理費,領取《廣州市外來人員臨時工作證》。

一、**、部隊、省、市屬單位,外地駐穗單位,到市勞動管理部門辦理;

二、區屬單位、私營企業,到所屬區勞動管理部門辦理;

三、街屬單位、鄉鎮企業、個體戶、專業戶,到所屬街道、鎮勞動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四條 外地臨時工必須在被招收後三天內,憑《廣州市外來人員臨時工作證》到公安部門申報領取《暫住證》。如由用工單位或僱主解決住宿的,由用工單位或僱主到住宿地派出所辦理手續;自行解決住宿的,由本人持有關證明到住宿地派出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 用工單位必須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如實填報使用臨時工人數。

第十六條 使用工單位要有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管理臨時工。其任務是負責臨時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社會、職業道德教育;組織技術培訓;管理臨時工的行政事務;處理臨時工的糾紛和一般違章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可以調整事業單位合同關係。

2、他可以申請經濟補償嗎?

可以,但建議以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依據要求進行補償。因為勞動合同法是調整08年1月1日後的勞動關係,以前的問題是不是適用還是個問題,既然勞動法有規定,還是用此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

)3、對工作10年以上的代課教師新的勞動法有沒有說法?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8樓:孫法官說法

我國《勞動法》沒有臨時工的概念。勞動者符合法定年齡,為用人單位實際提供勞動的,即認為與用人單位實際建立勞動關係,屬於正式的勞動關係,受法律保護。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有時代背景的,現在**部門和很多企事業單位仍需要使用大量的臨時工,解決了很多就業問題,但是不會跟你籤正式合同,待遇是和正式工是有區別的,你能說他們這些**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錯了嗎?凡是要看兩面性。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要講究國情,既要講社會主義的法律也要維護社會主義的道德,我們都不能升米恩 鬥米懶 擔米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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