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急辭工規定是什麼,關於急辭工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呢 ?

2022-01-03 01:03:45 字數 5878 閱讀 3741

1樓:某洛君女頻**推薦

勞動法急辭工規定為:

1、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3、如有爭議,應及時提請勞動仲裁。

具體內容:

1、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2、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如有爭議,應及時提請勞動仲裁: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

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

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2樓:張煒林律師

回答您好, 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提問你好

我在工廠上了12天班 因自身原因 不想幹了 能有工資嗎

回答有工資的

你是有權領取報酬的,若公司拒不支付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提問怎樣 辭工才可以領到工資

回答1.《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離職多久勞動合同自動解除。法律賦予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企業可以在規章制度中對員工無故曠工離職進行處罰。

企業可以依照規章制度的規定,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另外,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提前三十天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單位都會要求員工在離職前一個月提交申請,進行工作交接後才可以離職的。大多數企業當天走都不會當天給你結算工資。如果勞動者辭職到期,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提問我這想在提出辭職 公司不批准合法嗎

回答員工辭職公司不批,員工離職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是在試用期的,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繳納社保、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更多10條

3樓:戴晚竹尚胭

一般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申請是可以合法的,不屬於違約範圍。如單位同意的,可提前離職。而且這種屬於職工單方面解除合同,將無單位的辭退補助。

4樓:善秋芹莫鵑

向工廠提出急辭工,工廠可能會要求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勞動法有規定的。工廠炒你了他也要支付的。

關於急辭工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呢 ?

5樓:食妹

勞動法中沒有急辭工的說法。

1、試用期內提前3天。

2、試用期過後的正式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如果與單位協商好的話,可以在協商好的時間內辭職。

二、勞動法中對辭職的規定: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楊志律師

回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這邊看一下,基本上來說的話,如果你是辭職的話,你只要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辭職,然後不管單位是否同意,都是可以直接辭職的,如果說單位這邊剋扣工資這個都是違法的,你可以直接維權

只要離職程式合法合規,自離就有工資。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離職當天一次性結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確實造成損失的,可以從工資中予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突然離職公司有權扣工資。勞動者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即離職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但用人單位需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

親親,你看一下,單位需要由損失才賠償的,如果亂扣,都是違法的。

弘揚社會正義,彰顯法律價值,維護個人尊嚴,很高興能為您服務,有問題再來平臺諮詢哦~祝您一切順利!生活愉快!

更多7條

7樓:簡簡單單

勞動法沒有關於急辭工的規定的,勞動法規定中有辭職方式有以下幾種;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8樓:鳳清漪

幹了一年了家裡有事走不開了,需要急辭,應該怎麼做

9樓:張偉傑律師

勞動法是2023年施行的,勞動合同法是2023年修訂施行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1、用人單位對非正常離職人員的處理是否有明文規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需要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方可公示實施,勞動法要求合同制勞動者離職需要提前30天書面告知,這是勞動者的義務。如果有上述規定並通過,那麼用人單位無過失)2、至於百分比額度要看上述規定了。

另:1、你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這點非常關鍵,如果沒有,你可以以此為由隨時離職,並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倍工資(前提是為其服務滿30天,且持有有效的能夠證明為其服務的證明)。

2、用人單位是否足額繳納社保?這也是離職的理由之一。

11樓:猜猜手裡萄

急辭工勞動法有什麼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急辭工,指即使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他情形,不能急辭工。

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但用人單位對經濟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354號

18.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職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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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