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遺囑分配問題

2021-08-04 07:28:04 字數 736 閱讀 3574

1樓:玄逸無咎

按照老頭遺囑分配。

老頭未去世之前,老太太和女兒籤的協議無效。

首先,受到脅迫,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而且,此時老頭在世,繼承尚未開始,

遺產分割協議,只能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

故此協議無效。

2樓:王元頁

公證遺囑是指在公證處辦理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屬於見證人,不是公證

只要房產沒過戶,老頭的遺產仍然按老頭遺囑分配

如果過戶了,老太太可以因為被脅迫去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協議無效。之後老太太可以去公證處立一份公證遺囑

遺囑只能處分自己名下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一半

《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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