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中共有部分是什麼意思,物權法司法解釋全文

2021-08-04 17:18:04 字數 2936 閱讀 5915

1樓:法律快車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這一規定,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範圍作了劃分,業主共有範圍分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

(二)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屬物;

(三)建築物所佔有的地基的使用權;

(四)住宅小區的相關設施。

2樓:天氣澄和風物閒美

1.共有:一個東西歸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人。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雙方按照份額共有,如甲出資 70 萬,乙出資 30 萬,二人共同買了一套房,房產證上寫了二人的名字。二人對這套房子可以分份額,甲佔 70%的份額,乙佔 30%的份額,這就是典型的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不分份額、不分彼此、不分你我的共有形式,典型的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夫妻之間所賺的錢大部分都是共同共有。比如甲和乙結婚後,甲告知乙把工資卡交上來,是可以的,因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人賺的錢都是共有的,不分彼此、不分你我。

2.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問題。比如甲出資 30 萬,乙出資 70 萬,共同買了一套房。

乙想**自己 70%的份額,在同等條件下,甲不買這 70%的份額時,乙才能賣給外人,這就是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出資數額、方式都是相同的)比照外人享有優先購買權,若外人出的條件更好,可以賣給外人。若甲和乙把房子租給了丙,丙是承租人,法律規定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比外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甲是按份共有人也享有優先購買權,此時同等條件下,

需要優先賣給甲。

3樓:丹誠

你說的共有部分應該是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共有部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7號)第3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1)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裝置,避難層、裝置層或者裝置間等結構部分;

(2)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佔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佔地除外」。

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認定?

無公共通道的二樓露臺屬於物權法所說的專有部份嗎?

4樓:☆天罡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我國物權法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於一棟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係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

其中業主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即權利人對於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它是指單個權利人對一個特定的建築空間,單獨享有的所有權。

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如果露臺附屬於你的住宅,則是專業部分。

5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律上這是屬於共有部分,因為是屬於樓頂部分。這個不因為沒有公共通道而發生性質上的變化。

但是,如果開發商有表示。其他業主沒有提出異議很多情況也就將錯就錯了

物權法司法解釋全文

6樓:咚不嚨咚

出臺物權法司法解釋的背景

兩部物權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制定工作貫徹了這樣幾個指導原則:

一、嚴循立法精神。物權法司法解釋立足於司法解釋功能定位,嚴格按照物權法等法律規定精神,確保解釋內容符合立法宗旨和目的;

二、平等保護當事人利益。物權法司法解釋注意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物業服務法律關係各方當事人利益的平等保護,力求實現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平衡;

三、民主原則。物權法司法解釋的制定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努力做到兼聽則明;

四、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原則。物權法司法解釋緊貼審判工作實踐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不務虛,不貪大求全,切實為審判實踐提供統一的裁判依據;

五、物權法司法解釋合理吸收法學研究成果原則。在滿足審判實踐需要的基礎上,合理借鑑法學理論通說,確保學理上的妥當性。

兩部物權法司法解釋內容及要點:

《區分所有權解釋》共19條,《物業糾紛解釋》共13條,這兩部司法解釋的共同特點是條數不多,並未將物權領域的所有問題囊括其中,但每條均針對一個型別,解釋相當詳細,實用性很強。

一批受訪的律師向記者表示,之前有大量新型別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案件由於物權法的規定較為原則概括,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處於停滯狀態。而此次兩部新司法解釋的出臺,為一大批新型別的物權案件提供審判依據。

物權法司法解釋對《物權法》進行細化

2023年,《物權法》在經歷了立法史上罕見的8次審議,几上幾下之後,終於獲得通過。這部物權法只有五編247條,相比同為大陸法系的德國民法典,其第三編物權442條,加上附錄的適用整個法典的施行法218條,我國物權法的規定顯得較為原則籠統。

這部物權法將一批爭議較大難以統一的問題擱置,而在物權法頒佈之後,民眾利用物權***的熱情相當高漲,致使大量物權案件湧入法院。這其中數量最多的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一大批新型別的案件湧入法院,但審判卻缺乏明確的司法依據,而且,由於各地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理解不一致,經常導致同一型別的案件在不同地區審判結果不同。

此次出臺的兩部物權法司法解釋,對已經比較明確的問題進行了統一,比如業主身份的界定、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劃定、面積人數的計算方法、業主權利義務的範圍、車位車庫糾紛的處理、業主自治重大事項的範圍、住改商糾紛的處理、利害關係業主的認定、業主撤銷權的行使以及業主知情權的保護等。

7樓:中顧網陳靜律師

主要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規定的使用 和 物業管理 做了規定 總體有利於廣大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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