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2021-08-16 20:12:05 字數 4909 閱讀 3018

1樓:阿狸路路的城堡

1、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2、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

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3、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2樓:未然知依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包括以下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特定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得到貫徹落實的一種執法行為。

其特點為:

一、行政性,發生於行政管理過程中,由特定行政機關實施;

二、強制性,基於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作用,強行抑制相對人的意志,迫使相對人服從;

三、執行性,旨在確保實現法律、法規或行政決定所要求達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狀態。這是行政強制執行最本質的特徵。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其他強制執行方式,如強制履行兵役義務、強制戒毒、強制收購、強制教育等。

拓展資料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我們很多執法部門對於行政強制執行應該不陌生,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就是其中一種。

但是,《行政強制法》通過以後,我們以前所遵守的強制拆除的程式可能就要有所改變了。下面就具體談一下《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的一些主要程式。

一是發催告書。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二是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三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並送達當事人。強制執行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四是實施強制執行。在實施強制執行的環節,為了更充分地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行政強制法》規定,除緊急情況外,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同時規定,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參考資料:人民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不得濫用

4樓:

行政強制執行一般是針對被執行人不執行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時,行政機關對被執行人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很多,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執行方式,那麼哪些屬於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下面進行解答。

一、什麼是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二、哪些屬於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

行政強制執行其特徵是: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 決定中要求履行的義務為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

(4)行政強制執行的物件,是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 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5樓:

依執法人是否可以採取替代方式實現法定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的目的為標準,行政強制執行可以劃分為直接執行和間接執行。間接執行包括代履行和執行罰。

(一)直接強制。直接強制是行政機關直接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以實現行政法義務的制度。它的適用條件是使用間接強制難以達到義務履行目的、無法採用或沒有必要採用間接強制的情形。

直接強制既利於直接有效地實現行政目的,又易於造成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和衝擊。因此,在使用直接強制時必須慎重,嚴格的按規定的條件執行:(1)行政機關實施直接強制執行的權力必須有明確法律授權。

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機關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審查後強制執行,而不得自行執行。(2)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嚴格貫徹適度原則,重視保障人權,以實現義務人應承擔的義務為限,不能無端擴大,不能給義務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超過其應承擔義務的範圍。(3)應當對直接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程式作出嚴格、明確的規定。

直接強制按其內容還可分為對人身的強制、對行為的強制和對財物的強制。

(二)代履行。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適用於該行政法義務屬於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為義務,如排除障礙、強制拆除等。

對於不能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別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適用代履行。由此可以看出代履行具有以下幾個實施條件:(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既定義務的事實。

2)該義務是可以由他人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3)該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狀態的義務。(4)應當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實施費用。

(三)執行罰。執行罰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行政機關迫使義務人繳納強制金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制度。執行罰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不履行不作為義務、不可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如特定物的給付義務或者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等。

執行罰不是行政處罰。雖然其具有罰的外型和功能,但他們在性質、目的、原則等方面都有比較明顯的區別。首先,行政處罰本質上屬於制裁性法律責任,僅限於設定新的義務;執行罰屬於強制性法律責任,是以設定新的義務的辦法來促使當事人履行既定的義務;其次,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制裁,通過制裁給當事人以違法教育,著眼點在於過去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執行罰的目的則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其著眼點在於將來義務內容的實現;再次,行政處罰以「一事不再罰」為原則,一般對一次違法行為只懲罰一次;而執行罰的最終目的在於義務的履行,因而執行罰可以多次適用,直至義務人履行義務為止。

以行政強制執行的物件作區分,行政強制執行可以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包括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現場管制、強制驅散等;二是對財產的處置,主要是對財產的封查、扣押和凍結,對財物的使用、扣劃、對財物使用的加以限制等等;三是對住宅場所私有權利的合法干涉。執法人員在確有必要進入私人住宅,不進入住宅可能會對公民的生命、人身、財物造成迫切危害時或嚴重後果時可即時進入。

但不管怎麼樣,以上各種行為方式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

以行政強制執行內容的性質做區分,可分為:1.執行性強制執行,如罰沒款項的強制扣劃;2.

制裁性強制執行,如公安機關對作案工具的收繳;3.檢查性強制執行,如計量管理機關對計量產品的控制檢查;4.預防性強制執行,如衛生主管部門對傳染病流行的強制預防、強制隔離;5.

制止性強制執行,如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車輛或行人的強制制止;6.保護性強制執行,如公安機關對酗酒者的保護;7.教育性強制執行,如有關機關對**婦女和嫖客的收容審查;8.

保全性強制執行,如有關機關對違法嫌疑人財產的扣押、查封、凍結。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7樓:洗嚓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最為常用的行政強制手段有哪些,常見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哪些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 防止證據損毀 避免危害發生 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主要有 一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 查封場所 設施或者財物 三 扣押財物 四 凍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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