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人是什麼?為什麼在法院審理案件的必要時候需要回避

2021-09-12 12:19:58 字數 1114 閱讀 4543

1樓:蠶她爸

勘驗人,在法院審理案件的必要時候可以申請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三款: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司法鑑定人員、勘驗人員的迴避問題,參照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因此,勘驗人員是依法參與刑事訴訟的偵察人員、具有專門知識的被公安機關聘請的人員,包括刑事技術人員、法醫人員、司法鑑定人員等等。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勘驗物證或現場是人民法院在當事人的申請之下進行的取證或固定證據的行為。勘驗人可以是人民法院內部的專職的勘驗人,也可以是審判庭成員,還可以是在特殊技術領域內聘請的其他成員,勘驗人員在民事訴訟中一般享有以下權利:

1、瞭解勘驗人有關的案件情況,查閱案件卷宗的權利;

2、詢問當事人、證人的權利;

3、根據實際支出情況,可以請求給予必要的、合理的勘驗費用;

4、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2樓: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勘驗物證或現場是人民法院在當事人的申請之下進行的取證或固定證據的行為。勘驗人可以是人民法院內部的專職的勘驗人,也可以是審判庭成員,還可以是在特殊技術領域內聘請的其他成員,勘驗人員在民事訴訟中一般享有以下權利:1.

瞭解勘驗人有關的案件情況,查閱案件卷宗的權利; 2.詢問當事人、證人的權利; 3.根據實際支出情況,可以請求給予必要的、合理的勘驗費用; 4.

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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