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網友幫忙解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處」,解釋得越詳細越好

2021-09-13 08:04:41 字數 4940 閱讀 5086

1樓:張文碩

屬於法律時效的問題,另有規定除外的意思是其他法律特殊時效優先普通時效,有其他法規出現依據特殊的法規。

關於行政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散見於《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以及各部門行政法中,由於其中期限之長短千差萬別,立法理論及司法實務因此也從未象民法那樣做種類劃分。筆者參照我國民法通則,試圖將民事訴訟時效期間劃分為普通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三種,並依是否提起行政複議,對行政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作一劃分。

一、普通訴訟時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3個月。《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經複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15日。《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特殊訴訟時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其中有15日(郵政法、統計法、水汙染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等)、30日(漁業法、森林法、土管法等)。

2、經複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其中有5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30日(海關法)、3個月(專利法)。

三、最長訴訟時效:由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很短,不利於行政相對人順利地行使權利,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3月10日施行的《若干解釋》中,將行政訴訟最長時效分為兩種

一是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但未被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為2年。即第41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是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涉及不動產的為20年,其他的5年。即第4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裡的2年、20年和5年是對行政相對人起訴權的最長保護期限。

2樓:

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首先要明確本條款是規定複議機關的複議期限,牽扯到如果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行政複議前置的案件,如果複議機關不在這個期限內作出複議,那麼,申請人就可以到法院起訴了。

第二,我國行政法沒有一部統一完整的行政法典,都是散亂的各個小的法律法規裡,所以有的小法可能針對某個具體問題規定的時間可能比行政訴訟法38條規定的時間長或者短,那麼這個複議期限就按照小法的規定來,實際就是特別法優先與普通法適用

另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及引起的後果

特殊期限: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對於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同於一般期限的,依法律規定。

起訴期限的起算: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下列特殊情形應特別注意: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時,如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對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已作了規定,行政機關超過期限仍不作為的,從該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起訴期限,在沒有相關的法律規範規定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情況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限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當事人可以立即提起行政訴訟。

特別注意(3)

3樓:心指蔥蔥

除了行政訴訟法外,在其他的規定行政職能的一些法律中,也對不服相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做了一些規定,而這些法律的規定與行政訴訟法相符或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就依行政訴訟法,不相符的就依這些法律中的規定,因為特殊法由於一般法,

比如,反壟斷法中 第五十三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因而使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而商標法中 第四十三條 【裁定及對裁定的上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象這種情況就是用商標法中的規定

在其他法律中的這些規定我就不一一舉例了,樓主可以自己去找來看一下

行政訴訟時效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4樓:快去學吧

行政訴訟bai時效在《中華人民共

du和國行政zhi訴訟法》中的規定dao如下:

第三回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答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5樓:東奧名師

起訴期限:

(1)議後再bai訴:自收到行政du

複議決定書或zhi複議期滿(60日)之日dao起15日內版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權

(2)直接起訴——作為的行政行為

①作為的行政行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保護時限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直接起訴——不作為的行政行為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述期限(2個月)的限制。

行政訴訟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抄請看如下,

中華人民襲

共和國行政

bai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du或者其他zhi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dao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7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訴訟時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的規定如下:

第三十八條 公民專、法人或者其他屬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8樓:中國那裡有公平

最高法院的裁定書,問最高檢察院申訴的適效期是6個,還是6o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訴訟時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哪些規定?

9樓:咬牙紙紙

1、《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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