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確定生效時間 一是公佈法律時同時生效二是公佈法律後經過一段時間生效。這啥意思啊

2021-09-14 10:07:49 字數 5122 閱讀 4341

1樓:趙三康

您好;比如公司法是去年12月修改的,但是實施是在今年的3月1日,意思是今年三月才生效的;

但是有的法律是一公佈就立即生效的,也就是馬上實施的;

(一)法律的生效時間

法律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三種:

1. 自法律公佈之日起生效

2. 由該法律規定具體生效時間

3. 規定法律公佈後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

(二)法律終止生效的時間

法律終止生效,即法律被廢止,指法律效力的消滅。它一般分為明示的廢止和默示的廢止兩類。

2樓:馬邊綠茶

你的提問可能有誤,"我國刑法確定生效時間"中"刑法"應該指"法律"。

我國少部分法律是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大部分法律是公佈後通過一段時間才施行。

如《反國家**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和部分修訂後的法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的法律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涉及國家整體戰略佈局、由國家層面上施行,在施行過程中與民眾沒有直接關係,不需要經過一段時間讓全民知曉的法律;二是經過一段時期的施行後已經使廣大人民群眾所熟知,但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而修訂的法律,其修訂內容少、涉及民眾切身利益不大的可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大部分法律是公佈後通過一段時間才施行。這部分法律一般是新出臺的或經修訂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內容的較多,公佈後需經過一定時段的宣傳教育和普法,讓全民學習、知曉的法律。

3樓:匿名使用者

一種法律公佈的最後一句話會說本法律於公佈之日起生效,一種法律在2023年某月公佈後,最後一句會說明本法律於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4樓:晁方

比如說在11月制定的法律並且公佈了,它可能在3月正式實施。三月份之前的適用原來的法律,而不是11月那個制定的新法律

5樓:匿名使用者

(1)如《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規定: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就是說假如2023年三月二十日這天公佈某法律,那麼這法律在這天就開始生效了;

(2)刑法公佈和實施之間是有一定時間間隔的

刑法時間效力

6樓:午夜學徒

刑法的生效時間,一般有兩種規定方式:一是從公佈之日起生效;二是公佈之後經過一段時間再施行。我國刑法於2023年7月1日通過,7月6日頒佈,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2023年3月14日通過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規定在刑法第452條,即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失效時間,有兩種方式:一是國家立法機關明確宣佈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頒佈代替了同類舊法的內容,或者由於原來立法的特殊條件消失,舊法自行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7樓:匿名使用者

被判處死刑的,在兩審終審的基礎上又多了一個死刑複核程式,死刑複核程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式,只有經過複核並核准的死刑才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例中,雖經過二審,但還未經過死刑複核程式,因此死刑判決並未生效,所以根據97年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應適用新法。

附:97年《刑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8樓:匿名使用者

1、新刑法(97年)從97年10月1日起生效。97年10月1日為分界點。

2、新刑法施行前,依當時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3、對於未判決生效的案件,用新舊刑法審判哪個更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就適用哪個刑法。注意:這是指審判的犯罪行為是在97年9月30日前的犯罪行為,如果是新刑法生效後的犯罪行為就按新的刑法審判)

9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很及時到位啊,在二審送達前審判是未生效的,而對於死刑當然是執行的時候才送達,在10月送達的時候新法已經生效

從舊兼從輕

這人運氣真好!

10樓:匿名使用者

應依79年刑法,因為審判在10月1日前已結束,不存在溯及力問題

11樓:愛賜柳易綠

犯罪發生時,就是開始著手實行犯罪時,然後如果期間有新法頒佈且責任小於本應適用的法律就不適用行為時之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及司法解釋

12樓:法律快車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的***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13樓:念憶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組織罪;包庇、縱容***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1、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境外的***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4樓:找法網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及司法解釋具體的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的***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徵:

(一)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

(二)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

(四)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發展組織成員」,是指將境內、外人員吸收為該***組織成員的行為。對***組織成員進行內部調整等行為,可視為「發展組織成員」。 港、澳、臺***組織到內地發展組織成員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組織、領導、參加***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對於***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對於參加***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矇蔽、脅迫參加***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

第五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性質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包庇、縱容***性質組織跨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包庇、縱容境外***組織在境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

(四)致使某一區域或者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性質組織特別嚴重破壞的;

(五)致使***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逃匿,或者致使對***性質組織的查禁工作嚴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對***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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