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整理後重新發!母親得癌症,作為子女應承擔多少費用與責任

2021-09-18 08:13:37 字數 3910 閱讀 4035

1樓:寒鳴秋

做兒子的,只要自己有能力就應該給,不然他們上法院告你你還是要給,何必嗎.你要知道這是你的義務,不是與他們的交換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問你你的父母大腦是不是正常,是正常的話那毛病就出在你自己身上,天下沒有一個父母不疼愛自己的孩子,那一個父母不想抱自己的孫子,你父母可能是有一定的存款。你自己好好想想吧該怎麼做。

3樓:匿名使用者

人倫超過法律判罰的界限,如果你想出就給,不想出就不用理,問心無愧就可以,他難道能吃了你啊,公道自在人心。實在不行,坐在一起把話都當面說清楚。又道理就出,沒道理扯淡,還籤個啥字據!!

4樓:恆安標準張婧

你愛你母親嗎?不要和父親之氣,如果願意讓母親多或幾年就幫幫家裡。

5樓:匿名使用者

看自己良心, 要錢可以,要看收據,另外多買點吃的什麼,別直接給錢

6樓:

你有就多花點吧,畢竟你父母養你一場不容易。

7樓:律問問

喪葬費不屬於遺產繼承範圍,立遺囑人也只能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擁有的個人財產。而喪葬費、撫卹金等都屬於死亡後具有專門用途的財產,專門用於支付死者的喪葬費用或者家屬的精神撫慰,因此不具備個人財產的性質,立遺囑人自然也不能在遺囑中對這些財產進行處分,即使遺囑中對此進行了處分,那麼這種行為也是無效的。但是老人生前合法擁有的個人財產,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喪葬費首先由死者的遺產列支,如果死者的遺產不足以支付喪葬費時,由死者的繼承人承擔不足部分。

喪葬費是對死者近親屬處理死者喪葬事務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告別儀式費、購買骨灰盒費、骨灰存放費等。死者單位給付的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它是用於解決死者家屬在殯葬花銷時所遇到的實際困難。

對死者安葬是近親屬或遺產繼承人應盡的義務,也是我國社會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讓死者安息也是對死者親屬的一種撫慰。某一親屬或繼承人支付的喪葬費可以從單位給付的喪葬費中扣除,單位給付的喪葬費超過實際支出的,超過部分可參照遺產法中的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

死者的喪葬費的負擔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來確定:一是死者存在侵權侵害關係、工傷保險關係、勞動合同與僱傭關係、社會保險關係等關係時,都有傷葬費的支付與承擔項,按超不補,節不退的原則包乾使用。二是由死者的遺產中支出,沒有遺產的,死者的繼承人承擔。

母親50歲生病,父親50歲身體健康,怎麼要求經濟困難的子女承擔醫療費用

8樓:匿名使用者

朋友你好,通過你給的描述的情況來看,像這種情況,你作為子女也真的沒有辦法呀,雖然你家條件困難,但是你還是該出你的那一份了。

你的姊妹不理解你,非得讓你出,那你就平均每人出那一份了。

9樓:拜夢易

從法律意義上講,不管是兒子還是女兒,都有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所以在贍養方面,兒子和女兒承擔的義務是一樣的.當然在農村,由以前延續下來的規矩.如果你的兄弟姐妹們都同意按照農村的規矩來辦事.

那贍養的方式由你們自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

10樓:

母親50歲上面附近50歲,身體健康怎麼樣就經濟困難的子女承擔義務高度可以根據醫保的車協議來進行執行就可以。

11樓:癌症一點通

贍養父母是義務,與個人的經濟條件沒有關係,但是如果實在沒有,也可以跟家裡人商量一下,不出錢,出人去照顧,是一樣的孝心。

12樓:網易書魂

按理說,每個人都有責任。但各家做法不同,我家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沒錢又沒力的表示表示就算了。從你家的情況看,大概是要各家均攤,你也得認。你認不起,就只得求他們原諒。

13樓:到得到

首先,個人的看法是,自己的母親生病,在自己能力範圍內多多少少都應該給予一定幫助,如自己確實很困難,可以用照料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費用方面,建議大家還是坐下來,把問題一一列出來,進行討論,坦誠地交涉。後續也按照大家討論的結果來進行。

當然,最害怕的還是沒坐下來談都沒有機會。不管怎樣,希望樓主渡過難關,家庭幸福。望採納

14樓:

這個情況就是先把父母以前家中的積蓄用完,然後再張口向子女要,要也是根據情況,如果其中有的子女特殊困難,最好不要了,當爸爸的先替他到親屬家借一借,大家一起渡過難關。

父親去世了,母親健在,子女有遺產繼承權嗎?

15樓:孤木笑

父親去世了,母親健在,子女有遺產繼承權。子女會繼承屬於其父親的財產四分之一,或經過協商後的數額。

《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法》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16樓:就是個笑話

父親去世了,母親健在,子女有遺產繼承權。

法定繼承遺產的繼承順序,排在第一順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針對第二順序繼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擴充套件資料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

二、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17樓:高中孫老師

有。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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