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鑑定重傷和輕傷的標準是什麼,輕傷,重傷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2021-12-19 02:20:43 字數 5398 閱讀 1632

1樓:京師周潔律師

輕傷是指由於物理性、化學和生物性物質等各種外界因素對組織器官造成的損傷,屬於或部分屬於功能障礙,但不構成嚴重傷害,不屬於輕傷。

造成身體或面部損傷、聽力、視覺或其他器官功能障礙,或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中度傷害的傷害,包括一級和二級輕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依據醫學、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結合法醫案件的實踐經驗,制定了輕傷鑑定標準,為輕傷的認定提供依據。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23年7月1日頒佈。損傷程度的認定應以原發性損傷和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時的損傷情況、損傷後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

輕傷害鑑定的標準及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按照刑法當中的量刑幅度規定,如果只是造成了他人輕傷的話,那麼一般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間進行量刑處罰。

法律依據

法醫鑑定輕傷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鑑定提供依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頒佈試行,共計六章第五十六條。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2樓:

鑑定輕傷與重傷的標準為:

1、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2、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擴充套件資料:

人體損傷程度總則分為:

1 鑑定原則

應以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係,實事求是地進行鑑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鑑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2、鑑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終結或者臨床**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

3、傷病關係處理

當損傷與原有傷、病共存時,應分析損傷與殘疾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根據損傷在殘疾後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確定因果關係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別表述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沒有作用。

除損傷"沒有作用"以外,均應按照實際殘情鑑定致殘程度等級,同時說明損傷與殘疾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判定損傷"沒有作用"的,不應進行致殘程度鑑定。

4、致殘等級劃分

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5、判斷依據

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於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輕傷,重傷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3樓:無財者無能言財

輕重傷的標準,可以參考《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人體重傷鑑定標準》。

幾百個條款呢,分得很細的,而且頭頸五官,四肢軀幹,臟器骨骼,都有分類的,很容易檢索。

你說有疤痕,或者有骨折,這些都不能一概而論。

疤痕的話,傷情鑑定上有明確要求,比如頭面部銳器割傷的話,必須傷口長度達到多少釐米以上是輕傷,多少釐米以上是重傷,都達不到就是輕微傷,差1公分都不行的。

骨折的話,也要區分骨折是否具有可恢復性,是否會遺留永久性功能障礙。等等,也是非常詳細的(比如四肢傷情中,一個手指是折了一節還是兩節,甚至同樣是折了一節,是折了拇指還是小指,傷情等級都是不一樣的)

至於臟器挫傷或者出血,就更加需要法醫就功能性問題作出驗證了。

總之,傷情描述你需要先去製作驗傷單,把具體事實問題搞清楚,包括程度,性狀,然後才能比對法律條文(注意了,人身傷害的傷情鑑定,公安是要求在傷情發生後24小時內作出的,當然如果你及時去看了,可以找醫生補寫,但是必須是在有資歷的醫院看的,不是所有醫院都有資格出具驗傷單的。而法醫鑑定書就更麻煩了,需要省級以上指定醫院)

4樓:伊凌春

區分輕重傷的標準是以**結束後,傷害結果對人的身體有什麼樣的影響來判斷的。如果沒有影響身體的功能,如視力下降等,基本上就是輕傷,否則就是重傷。

5樓:

建議您查閱《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其中規定都很詳細具體。

6樓:小嶽**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2術語和定義

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鑑定輕傷與重傷的標準?

7樓:

鑑定輕傷與重傷的標準為:

1、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2、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擴充套件資料:

人體損傷程度總則分為:

1 鑑定原則

應以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係,實事求是地進行鑑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鑑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2、鑑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終結或者臨床**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

3、傷病關係處理

當損傷與原有傷、病共存時,應分析損傷與殘疾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根據損傷在殘疾後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確定因果關係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別表述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沒有作用。

除損傷"沒有作用"以外,均應按照實際殘情鑑定致殘程度等級,同時說明損傷與殘疾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判定損傷"沒有作用"的,不應進行致殘程度鑑定。

4、致殘等級劃分

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5、判斷依據

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於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8樓:林葉雨下

在2023年釋出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中有輕傷和重傷的術語和定義。如下:

3.1 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3.2 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3 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擴充套件資料

其中輕傷與重傷又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鑑定原則

4.1.1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

4.1.2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鑑定。

4.1.3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鑑定。

4.2 鑑定時機

4.2.1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4.2.2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4.2.3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4.3 傷病關係處理原則

4.3.1  損傷為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鑑定。

4.3.2  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鑑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鑑定為輕微傷。

4.3.3  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鑑定,只說明因果關係。

9樓:寸嬪百里含巧

腦損傷屬重傷,具體結果應提從當地權威部門鑑定,單靠比對法條得出的結果未必準確。

《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節選

第三十八條

頭皮撕脫傷範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並伴有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致使頭皮喪失生存能力,範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顱蓋骨折(如線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腦實質及血管損傷,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徵;硬腦膜破裂。

第四十條

開放性顱腦損傷。

第四十一條

顱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第四十二條

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分鐘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徵,如單癱、偏癱、失語等。

第四十三條

顱腦損傷,經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是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第四十四條

顱腦損傷致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第四十五條

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第四十六條

顱腦損傷引起顱內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第四十七條

顱腦損傷除嗅神經之外引起其他腦神經不易恢復的損傷。

第四十八條

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

第四十九條

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五十條

顱腦損傷致使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症狀與病徵,如頸內動脈--海綿竇瘻、下丘腦--垂體功能障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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