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的違約區別,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有哪些區別和聯絡

2021-12-23 09:11:48 字數 5228 閱讀 6241

1樓:華律網

1、侵犯的權利不同侵權行為所侵犯的是絕對權,其違法性體現在違反法律直接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違約行為所侵犯的是一種相對權,其違法性表現在當事人違反自已設立的、並針對特定當事人的義務。2、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同侵權行為的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並不存在合同法律關係,只是由於侵權行為的發生,才在當事人間產生侵權損害賠償關係;違約責任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的,只有當存在有效合同,且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的情況下,才能產生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3、行為主體的不同侵權行為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是不特定的,行為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人不具有民事責任能力,不影響受害人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現;違約行為的主體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由於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因此違約行為的主體也只能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4、承擔的責任不同實施侵權行為將依法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實施違約行為將承擔違約責任。

2樓:戚廣利

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主要在以下幾點:

1、歸責原則方面:

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

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 減輕。

2、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

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3、責任形式方面:

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4、責任範圍方面:

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採取「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的範圍。

對於侵權責 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範 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3樓:包有天下

一、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

二、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

三、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行為的責任僅限於財產責任。

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有哪些區別和聯絡

4樓:匿名使用者

一、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

1、歸責原則方面。

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

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 減輕。

2、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

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3、責任形式方面。

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4、責任範圍方面。

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採取「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的範圍。

對於侵權責 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範 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二、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聯絡:

1、責任競合因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引起;

2、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既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也符合侵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3、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相互衝突,即兩者之間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同時並存。由於兩者存在重大差異,因此當事人依合同法提起違約之訴,還是依侵權行為法提起侵權之訴將 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

5樓:

一、兩者的區別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歸責原則方面。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 原則。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為實行嚴格責 任原則。

根據中國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對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 實際上是採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 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 減輕。

第二、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 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 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 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第三、責任形式方面。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 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為條件。而侵權責任主要採 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條件的。

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 112 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 權責任不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第四、責任範圍方面。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 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採取「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的範圍。對於侵權責 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範 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第五、證明責任方面。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民法規定,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證明責任, 而違約方必須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將推定他有過錯。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證 明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

在某些特殊侵權行為中,也實行證明責任倒置。根據中國 民法規定,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的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侵權責任中, 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 擔違約責任。

第六、訴訟管轄方面。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 原告住所地、 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 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訴訟時效方面。違約之訴的訴訟時效為 2 年,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通常為 2 年, 但身體受到傷害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訴訟時效為 1 年。從以上分析可見,由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存在著重要的區別,因此,在責任競合的情況 下,不法行為人承擔何種責任,將導致不同法律後果的產生,並嚴重影響到對受害人利益的保 護和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

二、兩者的競合

概念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不僅造成了對方的合同權利即債 權(相對權)的損害,違反了約定義務,而且侵害了對方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了對方人身權或財產權(絕對權)的損害,違反了法定的義務,受害者既可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請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

特點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有三個基本特點:

一是,責任競合因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引起;

二是, 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既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也符合侵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三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相互衝突,即兩者之間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同時並存。由於兩者存在重大差異,因此當事人依合同法提起違約之訴,還是依侵權行為法提起侵權之訴將 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

競合處理

中國現行法律對責任競合的規定 中國《合同法》第 122 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 受侵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在合同法中正式確認責任競合制度,這在世界各國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見的,其主要確立了以下三項規則:

第一、確認了責任競合的構成要件。即是說責任競合是指「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換句話是說,必須是一種違約行為同時侵害了非違約方的人身權和其他財產權益的,或者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並沒有侵害對方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不構成責任競合。

第二、允許受害人就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的一種做出選擇。所謂「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 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是指在發生責任競合以後,應當由受害人做出選擇,而不是司法審判人員為受害人選擇某種責任方式。

在通常情況下,受害人能夠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一種責任提出請求,而不能同時基於兩種責任提出請求。所謂「受害方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實際上意味著受害人只能選擇一種責任形式提出請求,法院也只能滿足受害人一 種請求,而不能使兩種責任同時並用。

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種請求以後,因為時效屆滿等原因被駁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種請求,但無論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時基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提出請求。

6樓:於柱律師

很多,這個查個教科書就很清楚了

簡述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7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落葉飄過海

1、歸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一般採取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當事雙方又無過錯,依公平觀念,也可採取公平責任原則。違約責任一般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採取過錯責任原則。

2、構成要件不同

侵權責任,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因其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定要有損害後果的存在,無損害無侵權。在違約責任中,損害後果不一定是承擔責任的要件,如定金罰則。

3、舉證責任不同

在侵權責任中,一般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是否有過錯負舉證責任。而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方只有證明具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時才能免責。

4、免責條件不同

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只能是法定的。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但當事人不得預先約定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5、責任形式不同

侵權責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也包括非財產責任。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有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

何謂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競合?如何適用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了在發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情況下,權利人在實施權利救濟時享有選擇權,要求權利人只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間擇其一而選。相關訴權的行使也存在選擇上的問題。恰當的選擇才能使自身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護。一 應考慮訴訟時效。合同違約之訴,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而人身受到傷害的侵權賠...

簡述侵權行為的特徵,簡述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以下的行為同樣是侵權並犯法的,情節嚴重的該判處死刑 1.逼迫人結婚生育是侵權的行為 2.對獨身主義者 丁克族出言不遜打擊傷害的行為便更是罪大惡極,是該進行全國新聞 的公開批評 3.栽贓陷害獨身主義者 丁克族的行為是足以構成犯罪,如果造成他人致死致病的必須處以死刑 無期徒刑並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必...

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有什麼區別

真正懂得法律的人應該知道,法律是不能完全公平,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絕大多數人公平,公正 因此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不公平,也不完全按法律來做事 這就是當今中國社會的現狀.這正是當今法制社會需要建立起的一種法治制度.這種制度的建設需要我們共同的努力 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有什麼區別 1侵權多觸犯民法中的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