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退休後被判刑3年,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

2022-01-05 13:35:05 字數 6014 閱讀 7174

1樓:周老師教育談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在一千那可都是」鐵飯碗「,只要不違法犯罪,不犯什麼原則性的錯誤,一般都能安然退休,享受退休金。但是如果是公務人員或者是事業單位人員違法並且被判刑了,他們的養老金還有沒有呢?如果有的話應該怎樣計算呢?

其實也分為幾種情況,在職公務人員以及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如果觸犯刑律,被判刑的話,工作肯定是保不住了。而且一旦被判刑的話,服刑期間是不能繳納養老保險的,也就是服刑期間的養老保險將會中斷,刑滿釋放之後,在符合繳納養老保險的前提條件下,還是何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這裡特別要注意一個表述,」不含視同繳費年限「,何為」視同繳費年限「呢?因為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繳納養老金其實就是前幾年才開始的。從參加工作開始,到實際開始繳納養老金的中間的年限,稱之為「視同繳費年限」。

刑滿釋放人員這一段年限是不能計入繳費年限的,所以能夠合併計算的年限就比較少了。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名公務員,視同繳費年限20年,實際繳費年限5年,被判刑之後,重新計算繳費年限的時候,只能計算5年。

那麼,像題主問的這種情況,退休之後被判刑,養老保險會有什麼影響呢?首先,退休之後被判刑,在服刑期間 ,是肯定不會發放養老保險的,畢竟服刑期間也不需要養老金維持基本生活。而且為了表示對犯罪人員的懲罰,服刑期間的養老金也不會隨著國家養老金統一的調整而調整。

對於依靠退休費生活的刑滿釋放人員,如果取消其退休費,讓其退休後生活沒有保障肯定也不現實。依據2023年《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年69號檔案),刑滿釋放人員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因此,也就出現了一些違法違規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工作人員會受到降低退休費待遇的處分。期滿釋放之後,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準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從上面的相關規定來看,退休之後被判刑,刑滿釋放之後,是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的,只是服刑期間養老金不能發放,也不會調整標準,釋放之後,可以領取養老金,但是有可能會面臨降低標準的處分。

2樓:御史說史

我先來表態再細說這個問題: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後被判刑3年,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而且肯定有!注意這裡說的是養老金!

題中提到的是「養老金」,但因為涉及到事業單位很多人會將「養老金」和「退休金」混淆,下面我來具體說說:

首先我們得清楚養老金是什麼?養老金是國家強制規定的企業和單位必須要給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企業和個人按比例分攤費用。只要繳納滿足最低年限在退休之後就可以領取養老金。

然後我們要清楚養老金和退休金的區別

養老金和退休金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

一、二者本身的概念不同。「養老金」全稱「社會基礎養老保險」,本質就是一種保險,是國家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金」是國家按照社會保險制度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做出的貢獻和所具備的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基本都是按月)支付給貨幣形式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制動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在2023年已經廢除了退休養老金雙軌制制度,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人也必須和企業員工一樣繳納社保,才能享受養老待遇。)

二、資金**不同。「養老金」由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統籌安排發放,參保了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最低繳納15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領取。「退休金」由國家或地方財政支出,主要針對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待遇。

三、這點是我個人認為最主要最簡單明瞭的一點:「養老金」需要個人繳納負擔一部分費用,「退休金」不需要進行繳費。說白了就是一個花錢了才有,一個不用花錢。

下面再說說被判刑會不會影響個人的養老待遇?

一、如果是事業單位的退休金: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被判刑的如果判決通知書上明確說明了取消此人退休待遇的話,在服刑及刑滿釋放後都無法再領取退休金了。如果判決通知書上未做特殊說明,那麼根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金的單位酌情處理。

同時《通知》中還特別說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如已參保社會養老保險並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如果是社會保險養老金:根據《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中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照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總結一下: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後被判刑3年,刑滿釋放出獄後 仍然有養老金,如果是退休金的話就不一定了。

3樓:李財郎

事業單位退休後被判刑,刑滿釋放後,還有養老金待遇嗎?

4樓:花花就是我

刑滿釋放出來其實還是有養老金的,因為這本身就是你應該得到的福利。

5樓:職場養老小精靈

刑滿釋放出來的人員,退休後原則上是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因為刑滿後一切都會恢復的,但是如果是公職人員,違反了公職人員的規定,那麼會取消養老金等福利待遇的 。

6樓:區濟

如果個人權利沒有被剝奪的話,那隻要符合相應的條件,養老金還是會正常發放的,

7樓:快樂的豬爸爸

複雜問題簡單說:首先該人是退休後判刑的,說明其已經開始領養老金了。

根據規定,服刑期間養老金停發,如果判刑後,原退休單位對其退休應享受的級別待遇有變化的話,那麼刑滿後要按照變化後的待遇重新核發養老金。

8樓:斯泰秋梵

如果他是一個判國者,恨國黨。你覺得國家還要給這種人發錢嗎?

9樓:哪國都行

交了保險就該發放養老金吧。

10樓:wikaslhx包頂頸

有,你又不是備剝奪政治權利。

11樓:莫雨蕁

不判刑只要開除了退休金就沒了。

12樓:旗開得勝

去你的…另一位網友說

13樓:慕羊犬救治中心主任

平時交的,當然有,這沒有什麼疑問

14樓:匿名使用者

退休後判刑的

服刑期間停止退休待遇的支付

期間調整工資的,不予調整,刑滿釋放也不補調。釋放後,退休工資開始發放

事業單位退休後被判刑3年,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

15樓:開車大師傅

那得看犯罪的時限,是否是退休前犯的罪,退休前犯事取消退休待遇,退休後犯罪不涉及退休待遇。

犯罪坐牢本身就是改造,期間沒待遇是可以的。出來後改過自新,枯枝發新芽,重新做人,應該發放養老待遇!也是人性為本!

建議結合各地一些例項加以對比,據本人所知所見,事業單位「出事的」刑滿釋回後,照樣拿著養老金的大有人在,只是減少了原單位原來那些「雜七雜八」的各項補貼罷了。也許,這屬於「疑難雜症」?

養老金與退休金不要混淆。養老金是個人工作時應得待遇(單位企業繳納+個人繳納),繳得15年,到退休時即可以領取,跟犯罪判刑無關。領取退休金的,屬於公職人員,國家有相關規定,可能會受到影響。

退休後的罪與以前沒關係呢?退休前人家是交社保的!

1996前視同繳過是之前人家已經參加工作,沒繳社保是政策使然! 按你們的理解是不是,在保險公司買了保險,如犯罪就可清零?? 社保也是個人及強制單位給個人買的保險!

退休金是對勞動者為社會勞動期間的肯定,是其為自己積累的養老所得。本應在退休時一次性付給,但我國實行的是活著才按月給的方法。現在國家推行將退休人員檔案交地方社群管理,退休養老歸社保局發錢,原單位如何又去處分退休人員?

減扣的部分只能是那些職務呀先進呀等人為加上的那部分,不能是他勞動積累的部分。

社保很不公平,既然是個人交的人在社保就得給人家,不然不如把人個社保金投過保險公司去,領保險。好多人在事業也好,行政也好交了社保金了,沒退休或剛退休人不在了,沒有領過社保一分錢,或剛領領幾個月,社保應該把他上繳的社保金扣去已領那點點錢以外,餘下的全部退給其本人或遺屬,這樣才公平。

16樓:我真的是柳上惠

這個問題看起來回答以及閱讀的人都很多啊,由此可見這是一個大家夥兒都比較關心的問題,不過這也正常,畢竟是和經濟掛鉤的東西,但同時這個問題也並沒有那麼容易回答,因為情況不同處理方法也不同,具體的還要我們來逐步分析。

因為從2023年10月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始繳納養老保險以後,由於養老保險分為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兩部分,那麼不管以後會出現什麼么蛾子,個人賬戶裡的這筆養老金都應當是存在的。下面和簡單**一下二蛋的個人觀點:

按照《中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職務處分法》的規定:國家公職人員在這幾種情況下,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一、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以上(包括三年);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並處剝奪政治權利。

按照這條法律的規定,如果我們要判斷事業單位在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後,刑滿釋放時能不能領取養老金,需要同時具備兩大要點。

一、確認此人是否屬於國家公職人員

那麼到底怎麼判定是否屬於國家公務人員呢?這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說了算,也就是說屬於監察法監察範圍的六種人員,才算是屬於國家公職人員。那麼問題來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不是在監察法監察的範圍之內呢?

這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有明文規定,第十五條第四款明確寫道: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也就是說你要是在事業單位退休前,是在裡面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就應該屬於國家公職人員,而國家公職人員只要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都會給予開除,只要被授予開除處分的,都會取消退休待遇,這樣的話就算是刑滿釋放,你也是不可以領到退休金的。

第一種情況總結:我國從2023年10月開始,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全部開始繳納養老保險金,如果是屬於2023年10月之前辦理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而且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的六類人員之一,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那肯定都要開除公職。

這也就是說,2023年10月之前都是按照老的規定辦理退休的,那既然公職都開除了,哪還有養老金這種大好福利可以去領呢?所以這部分人刑滿釋放出來之後,只有另外想辦法養老了。

二、此人是否具備上述三種開除的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凡已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照法律應該予以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依法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個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公職人員因違法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等其他利益,監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按規定予以糾正」。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寫的非常清楚,退休金以及退休自然也算是某種待遇或者說某種利益。

第二種情況總結:從2023年10月新規定實行之後辦理退休的,屬於退休人員,對這類人群的養老金計算,應當分成兩個部分:一、視同繳費年限,二、實際繳費年限。

第一部分的話,既然此人已經遭到開除公職處分,那麼這部分自然是要取消的。第二部分,個人所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將個人賬戶部分沒有領取完的計發月數,一次性發給本人,二是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通過一次性補繳以後,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規定計發養老金。

善惡到頭有報,不是不報,而是時候沒到,畢竟老話說的好,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你貪掉多少就應該吐出來多少,費盡心機一輩子,最後老了,連一分錢的養老金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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