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是否屬於解除勞動合同範疇

2022-02-15 08:49:15 字數 5450 閱讀 2022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合同不屬於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是勞動合同終止。

合同到期後,勞動關係即告終止,就是說從到期日開始你和公司之間就不存在勞動關係了,隨時可以走人,公司也沒有義務在為你做任何事,但是如果你繼續工作而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的話,則視為在原合同的條件下繼續履行合同,可是任何一方都有權隨時提出終止合同。

2樓:藍鬍子伯伯

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有勞動合同的存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後未續簽,即終止。所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不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範疇。

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不予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企業應自超過1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超過1年未續簽勞動合同的,自1年屆滿的次日起,視為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是否認定解除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合同自行終止,這個不屬解除勞動合同。

4樓:伊克賽赫

有種例外情況,如果合同到期後未續約,但雙方均未提出,勞動者繼續工作,用人單位繼續發放工資,視為勞動關係存續,但未簽訂書面合同。

5樓:老金會計

是的勞動者個人原因不續簽視同解除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應該是終止勞動合同。

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勞動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是否有經濟補償?

7樓:簡簡單單

1、新勞動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和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兩者的賠償有什麼區別?

8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是經濟補償的區別

1、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也就是說,一旦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勞動合同即終止。

這時候會出現兩種情況:

一是雙方續簽,合同繼續;二是不續簽,合同終止。

不續簽又分兩種情況:

一、用人單位不續簽,需要支付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以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提出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具體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勞動合同期間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的情況有: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不可以解除的情況有:

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懷孕期間合同到期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行為,無效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職工的行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法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樓:匿名使用者

陝西省西安市方強律師事務所解答: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0樓: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有兩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勞動合同的效力即行消滅。誰都不需要賠償誰。

二、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繼續使用勞動者,又不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即原勞動合同期滿後重新用工之日起)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訂立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視為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滿1年支付2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賠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婦女在懷孕或哺乳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方面與一般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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