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勞動合同解除賠償

2023-03-27 08:05:05 字數 1246 閱讀 5214

1樓:律圖法律諮詢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樓:還是咱爺們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那個員工應該是過了試用期的。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40條,單位只要提前30天通知了就不用賠償了,員工有事滿一年的,根據46條,單位要賠償一個月的工資。所以應該是賠償一個月工資。

3樓:山野柴胡

【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代通知金不影響計算經濟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46條所指的「經濟賠償」包括40條所講的「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同時還包括47條的內容。

5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所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是對用人單位在七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後要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進行了法律規範,。

第四十七條是對具體經濟補償辦法的法律規範。

所以,您的問題是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解除,然後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金。

如果不能提前三十天通知,就多支付一個月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僅支付一個月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支付一個月替換工資』四十條解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可兼得。

勞動合同解除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月的雙倍經濟賠償金。保險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補繳。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未購買保險,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怎樣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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