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辭職了,公司一直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向公司要雙倍工資嗎?如果公司不給,怎麼求助相應的部門

2022-01-06 14:26:57 字數 5337 閱讀 5379

1樓:匿名使用者

的4-8月的待崗工資是應該可以要回來的。。

標準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對於你的雙倍工資的訴求給你的可能性不大。。

我就是在勞動部門工作的。。現在對於要雙倍工資成功的彷彿沒見過。。

你的4-8的工資其實都很難要。。因為你們沒有合同。。

如果說是讓你放假回家再用你的時候再找你。。你怎麼辦。。

你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援你說的。。

所以你還是不要要求太多。。

先去勞動監察投訴。。讓他們先幫你調解。。你的時候儘量還是走調解。

實在不行再去仲裁。。。

什麼事情一走司法程式就麻煩了。。最好還是調解。。

剛剛忘了登陸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依法要求雙倍工資 ,放假的生活費也要發給,不給依法去社保局申請勞動仲裁,會支援你的,肯定能贏.

3樓:釣魚佬老頭

1、根據原勞動部有關《工資支付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通常為一個月),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在這方面國家沒有出庭相關政策,通常支付工資的標準由各地放**的規定執行。

——例如在廣東省規定,停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雙方協商確定工資支付金額;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單位支付勞動者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80%的生活費。

——深圳市規定,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放假期間不超過一個月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標準工資80%的假期工資;放假超過一個月的,單位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80%的工資。停工、停產工資發放期限到恢復生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為止。

——內蒙古自治區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3、雖然各地規定的標準不同,但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必須支付一定的生活費,否則屬違法行為。所以你可以查詢一下所在地**的有關規定,有理有據依法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4、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5、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6、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工作證就足夠了),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勞動糾紛案件,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舉證責任的主要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7、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買了社保沒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公司要雙倍工資補償嗎?

4樓:愚人談娛樂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樓:韓飛律師

買了社保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補償。

一、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簽訂勞動合同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這是兩個法律概念,互不影響。無論是否繳納社保,都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反之也一樣,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二、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部分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然後給雙方舉證期;之後**審理,並且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自己親自處理,我可以為你提供遠端指導(相關法律文書我寫好發給你後,你列印即可),一樣能勝訴;

4、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

6樓:張春傑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臺的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您方便的話可以詳細敘述一下遭遇到的法律糾紛是什麼,以便我給您提供恰當的建議和意見。由於諮詢的人數太多,請您稍等一下哈~

1、勞動者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三種情形(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規定,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計算期間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至勞動合同簽訂之日或勞動關係解除之日止,不受11個月封頂限制。

2、《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應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補充規定為「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提問公司給技術高管簽訂了保密協議,但是沒有籤勞務合同公司,但公司給了他技術入股,他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嗎?

回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主張二倍賠償的

提問我是創業公司以沒重視現在還能補合同嗎?

回答勞動合同可以雙方協商補籤的

提問員工他可以威脅公司支付兩倍工資嗎?

回答這不叫威脅

這個是員工的合法權利

提問好的,我明白了,謝謝你。

更多9條

7樓:李永輝律師

只要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就應該向員工支付雙倍的工資報酬。時間從2023年2月1日起算。

8樓:寸嘉費莫笑天

老闆說的不成立,簽訂勞動合同和交納社保是兩個不同的法定義務,不能相互替代,你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如果現在補簽了合同,則以後就不能再要求了,除非你有證據證明當時補籤是在公司的威逼脅迫之下籤的。

9樓:

可以要求給予雙倍工資補償。

10樓:獨自等待

沒有交社保可以要求公司將之前沒有交的那段時間補交,投訴勞動保障部門的話,可能會對你們公司進行罰款,並且補交社保,不會給你雙倍工資的。雙倍工資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將你開除時對你進行的補償,基數是你現在的工資標準

11樓:中顧法律網法務

滿一個月未滿一年未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是合同,社保是社保,勞動保障監察管合同備案,社保局管收社會保險費,社保**的監管是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乾的活,不是一回事。

公司該和你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不要補籤,要現在籤(簽訂日期就是現在的),同樣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你可以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費、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雙倍工資補償。雙倍工資是按你現在的工資作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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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入職第2個月開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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