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權證夫妻二人共有和各百分之五十有區別嗎

2022-02-11 06:34:30 字數 4028 閱讀 6042

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區別,夫妻共同所有就是各佔50%產權的意思。

2樓:小胖雞的守護者

肯定不一樣共有是夫妻兩人擁有產權的比例可以不同,各佔百分之五十是明確了共有房產的比例,不過辦不動產證會要求明確夫妻兩人擁有比例的。

3樓:

有區別,共有是共同享有不動產權,至於各佔多少沒有明確;而各佔百分之五十就相當明確了。。

4樓:端木我的

有區別,共有不一定是對半分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動產權證夫妻二人共有個50%,有區別嗎?就是沒有區別

不動產權證上顯示共同共有說明夫妻雙方各佔多少產權比例?

6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顯示共同擁有,說明夫妻雙方各佔50%的產權比例。當然,如果夫妻雙方有特殊約定的,按照夫妻雙方約定的比例確認。

7樓:洪德仁

如果在辦產權證時沒有特別說明,應該是各佔50%。

不動產權證寫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寫兩個人的名字?

8樓:溫暖的弦

不動產權證可以寫一個人的名字也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

不動產權證上到底該寫誰的名字

1.寫準夫妻兩個人的名字.

買房時如果房子的不動產權證上名字為準夫妻雙方的名字,那麼該房子就屬於準夫妻的雙方的共同財產,領證之後夫妻雙方就開始共同的債務還貸了.在付首付時,如果父母有對首付款出資,但並沒有出具什麼借條類的憑證,算作贈與,如果日後夫妻離異,法律不會將這部分錢再分為父母.

2.寫男女一方的名字.

假設a、b為要結婚的情侶,如果a的父母出資買房,且房子不動產權證上的名字是a.若兩人結婚後,b和a感情破裂,法院在處理夫妻公共財產的問題時,該房子就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只能屬於a.

3.寫一方及其父母名.

還是a、b兩人,a和a的父母出資買房,房子的不動產權證上寫的是a和其父母的名字,那麼三人均可享受房子所帶來的增值效益,又均需承擔房子的還貸義務.

4.準夫妻及其雙方的父母名字都寫上.

不用糾結房子不動產權證書上寫得下還是寫不下名字,購房合同是寫幾個人名都可以的,但不動產權證是一人一證,無論多少人,有一個業主是不動產權證,其他人的證為不動產權共有證.

5.寫一方父母的名字.

a的父母付的首付,買了房,不動產權證上a的父母的名字,但是a和b結婚後,a、b共同承擔房貸,父母並沒有涉及到,如果a和b離婚,房子不屬於b,但b可主張向a的父母要求返還已交房貸及其利息.

你好 不動產證只寫夫妻一方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婚後購房

9樓:你啊啊啊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4.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5.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6.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10樓:劉彤律師說法

結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只登記一個人的名字,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11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要結合購房的時間、購房目的、出資**、支付方式、登記在誰名下等情況綜合考慮的。婚後夫妻購買的房屋,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參考《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2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一、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

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範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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