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 目前扔工作

2022-11-11 03:25:11 字數 5148 閱讀 4946

1樓:葉赫那拉聞多

葉赫那拉聞多解答;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的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勞動合同,繼續實際從事勞動的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三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本案中的表述;「13年9月30日合同期滿,公司不再續簽(在9月26號提出),到目前為止、我仍然在正常工作」

以上可以說明;

(一)勞動合同期滿;

(二)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重新建立;

三、可能出現在情況規定;

1、你工作到10月31日,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維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你10月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

2、你工作到10月31日,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用人單位支付你10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3、你工作到10月31日,用人單位出生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用人單位支付你10月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

4、你10月31日還繼續工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向你支付10月31日 以後的雙倍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

2樓:

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發》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繼續工作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你的合同是去年9月份到期,到期後公司沒有續簽,但是你還一直在工作,雙方形成新的勞動關係。

2、公司也繳納了社保,並不因此免除未續簽勞動合同的違法責任。因此,需要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合同到期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最多不超過11個月。

3、由於是事實勞動關係,可以隨時解除,無需辭職。除有權要求公司支付2010.10—2010.06期間二倍的工資外,還有權得到合同到期未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4樓: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但繼續工作怎麼認定勞動關係

5樓:卓行天下

可以主張未籤合同雙倍工資補償,從去年九月算起到今年六月,應有10個月工資補償。

其他沒有依據。

6樓:匿名使用者

1、你的合同到期後公司沒有續簽,但是你也一直在工作,公司也繳納了社保,視為公司認可了你的勞動關係,其有義務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簽訂的行為屬於違法,應該依法支付你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從公司應該續簽合同之日起至你離職之日止。

2、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是補償一個月的工資,而是補償整個未簽訂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按照您的描述,應先主張與單位續簽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未續簽的從原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續簽,沒有續簽的,滿一個月次日起滿一年的視為您與工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您的情況是從去年9月份到期,至今未滿一年。單位要是不續簽,您要是辭職的話,您可以主張合同續簽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止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的兩倍工資。

也就是從去年10月份(扣除給單位1個月時間與您續簽合同的時間)起至今若干個月的雙倍工資。最高11個月的雙倍工資,即最高是從去年10月至今年9月。單位要是不給,則通過協商和法律途徑解決,雖然耗時長,但是法律肯定會支援您的。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又被辭退可以什麼補償

8樓:華律網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9樓:韓飛律師

一、合同到期不續簽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三、拖欠工資你可以與上述問題一併解決,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就申請仲裁。

10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的,這個根據工作年限確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11樓:唐天平勞動法諮詢師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單位決定不續簽,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員工不續簽有補償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不續簽,也不終止,應該按上一次籤的合同時長順延,因此你的合同期應該到2023年6月30日,沒有到期 解除,如果拖欠工資、經濟補償不到位,你可以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

13樓:一劍洪城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就是預設長期勞動續約,就不需要再籤勞動合同了!

如果拖欠工資可以追繳,你至少可以獲賠2個月工資,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諮詢一下!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上述規定說明,勞動合同到期後,只要單位不再續簽,就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15樓:逍遙

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續簽或以低於原待遇使勞動者不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經濟補償;補償標準: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工作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工資,工作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但單位與勞動者都按原來的約定履行,此為勞動關係的繼續,在此勞動者無過錯的,單位在這個期間解除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合同要求,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二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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