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做滿一年,公司不給續簽勞動合同,請問公司應該支付我哪些經濟補償金,大概多少怎麼算?求詳細

2022-02-25 07:50:32 字數 5833 閱讀 2443

1樓:王元頁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補償你1個月工資,以你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

算補償金時,把你每月所有工資都計算在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支付1個月的工資。計算方法,是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加班費,各種現金補貼。

3樓:硬如鐵壯如鋼

沒有 接完最後一個月走人

勞動合同續簽 公司不給我漲工資的情況下我拒絕續簽有沒有補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用人維持上年度工資待遇不增長,主動提出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你拒絕簽署的,沒有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勞動合同法》這兩條可以看出,用人單位維持原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1)原約定工資低於當地規定最低工資的

(2)原約定崗位出現調整導致工作量增大,而工資不變的(這個屬於降低約定條件)

(3)明顯違背同工同酬原則的(需要你自己舉證和你同樣工作內容的員工工資與你差距很大)

(4)用人單位有其他違反《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行為的,比如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強令勞動者超時超量工作又不給於補休或加班工資的。

5樓:佛法永照

1、如果公司降低勞動條件(如:工資待遇、勞動環境、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與你續訂勞動合同,你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期滿時,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公司在不降低勞動條件的情況下與你續訂勞動合同而你不願意續簽,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你將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3、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按照你在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支付1個月的工資,標準為本人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

4、以上供參考。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安木筆記本

是有權利的,如果在公司員工不在續簽合同的情況下,公司有義務為員工提供補償金 但是這個補償金的具體演算法我不知道 。並且還要看你們公司的規模。我記得曾經有人子啊富士康工作了將近4年 離職後好像拿到了3w多

具體的賠償情況不太清楚

7樓:

第一,合同到期,你當然有權利拒絕續簽。

第二,如果你拒絕續簽,恐怕你無法得到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三,雖然公司一年半沒有提高你的薪資,但是隻要用人單位在履行合同中不違法,並且新的合同沒有降低你的薪資,就不存在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滿時,只有用人單位提出不再續簽,才能拿到補償。這一點也就是當年《勞動合同法》頒佈時,私企老闆十分痛恨的一點。

沒有《勞動合同法》時,這些老闆可以和工人一年一簽合同,想裁人時,只要忍一忍,忍到合同期滿,就可以輕鬆裁人了。

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8樓:懶貓沙畫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9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麼?首先,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其次,如果員工不續簽,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10樓:爵爺的網路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1樓:知英人力

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2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得分兩種情況來看: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

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我已62歲了,在一家保潔公司上班,今年合同到期,現在公司不想和我續簽合同,請問公司是否應該補償我?

13樓:律家保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專的標準為工作每滿屬一年計算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已滿6個月未滿1年的計算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未滿6個月的計算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到期前一月書面通知就不用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願意續簽但是要將我安排到其他崗位,那我就不想續簽了,這樣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 5

15樓:逍遙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如果用人單位只願意以低於原合同待遇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以上資訊看,將你按排到其他崗位,待遇是否就原來有所下下降,如果是你可以拒續簽,並要求經濟補償,如果待遇沒有降低,則沒有經濟補償,補償標準: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工作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工資、工作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16樓:上海律師劉

單位安排你到其他崗位,實際上是變更了合同,你可以拒絕並要求補償

17樓:程宗全

安排你到其他崗位,是變更了合同,可以拒絕並要求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與員工都不續訂有經濟補償金嗎?

18樓:匯法網

這個需要分情況討論:

通常在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公司需要決定要不要續訂勞動合同,要是不打算續簽的,那麼要給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不過,事實上,公司並不是任何情況都需要給經濟補償。具體來說出現下面的情況需要給經濟補償:

1、公司決定終止勞動合同,不再跟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

2、公司降低了原來的勞動合同約定待遇(如工資待遇、職位級別等)後續籤勞動合同,員工並不同意,並且提出終止合同的。

所以,按照上面的規定,即使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一致同意的,但是符合公司決定終止合同,因此公司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在支付經濟補償的時候,需要按照下面的標準來:

1、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要是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員工月工資高於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那麼,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就要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稱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最後,其實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公司需要及時決定要不要續簽的,要是不續簽的話,也要及時去終止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員工繼續工作下去,再超過一個月了,沒簽勞動合同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的。當然,員工要發現公司不按規定給經濟補償金的,要注意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去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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