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縮短工作時間抵消公休的問題

2022-03-05 17:16:19 字數 5045 閱讀 4862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扯淡。最近已經說了不能這麼弄,可以高企業的。

2樓:舞毒

第五條 關於公休假的規定

(一)休假天數:工作年限(按工齡計算)六至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十一至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二十一年以上的,每年休假七天。

(二)享受每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親的職工,可同時享受公休假。

(三)脫產學習超過半年的人員,當年不享受公休假。

(四)事假超過本人應休假天數二倍,病假超過本人應休假天數四倍的,當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已休過假的次年不再安排休假。

(五)安排療養人員(含安排旅遊人員,下同)療養天數達到休假天數的,當年不再安排休假;如當年已休過假的,第二年不安排休假。療養天數未達到休假天數的,可補足休假天數;超過休假天數的,次年扣除所超天數。

(六)當年曠工累計超過3天及其以上的,不再安排休假;休假後曠工的次年不再安排休假。

(七)公休假當年未休的次年不補休。

第六條 關於產假、計生假的規定

(一)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1、正常生育者(含提前或超期生育的)給產假90天(含產前產後);2、難產或雙胞胎的另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3、晚婚、晚育並在假期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加獎勵假15天。4、晚育的給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護理假7天。

(二)計劃生育手術假:l、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假7天; 2、輸精管結紮的休假15天;輸卵管結紮的休假 30天; 3.使用避孕藥具失敗而採取補救措施的休假40天;4、經計生部門批准摘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天,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30天,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天。對已生育滿1年但不放置宮內節育器而造成計劃外懷孕做**的,不給假,缺勤時間視為事假。

5、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天上班期間內,可享受二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每次30分鐘,並可合併使用;6、依法登記之孕婦,均應實施如下產前檢查:①開始妊娠至六個月末,每月檢查1次。②由第七個月初至第八個月末,每月檢查二次。

③最後一個月,每週檢查1次,有特殊疾病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關於病假的規定

(一)病假是根據病人病狀的需要而批准給予休息養病的時間,其中包括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在內。

(二)職工在探親假期間,因突然患病而不能按期返回單位的,應及時向單位請假,其延期返回的天數,可根據鄉鎮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按病假處理。

(三)病假連續(或當年累計)在六個月以上的,從第七個月起,按規定發病假工資。即:參加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基本工資的70%;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發基本工資的80%;滿二十年以上的發基本工資的90%,同時當年不得計算工作年限。

病假在三個月以上的,停發職務(崗位)津貼。

(四)因公負傷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關於事假的規定

(一)職工因事需要臨時離開工作崗位1天以內的,應事先向所在部門領導請假。因情況特殊不能事先請假的,應在事後半天內向部門領導說明情況。

(二)未事先請假或事後半天內不向部門領導說明情況的,未請假超過1天以上的視為曠工;曠工(當年)累計超過5天以上的職工,年終考核屬不稱職。

(三)如果一年內事假超過六個月以上的,當年不得計算工作年限,其中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工作人員,不得計發工齡工資。

(四)如果一年內,事假累計在15個工作日的基本工資照發;超過15個工作日的,按超過的工作回扣發所超大數的基本工資。

(五)連續事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從次日起按工作回扣發職務(崗位)津貼;超過三個月,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全部津貼補貼。

(六)職工請事假回家期間,如在假期中來信(電)要求續假,事後有有關單位證明的,可以按事假處理。

第九條 關於婚假的規定

(一)達到結婚年齡依法登記結婚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3天。

(二)達到晚婚年齡(男25週歲、女23週歲)依法登記初婚的,除享受3天婚假外,再增加晚婚假15天。

(三)享受探親假待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結婚的,可以按婚假規定的天數,另給婚假。

(四)享受探親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間,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按規定享受了探親假待遇的職工,不再另給婚假。

第十條 關於喪假的規定

(一)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享受喪假待遇,假期3天,途中費用自理。

(二)岳父母、公婆去世需料理喪事的給假3天。

(三)週期內未探父母、最後一次料理喪事的按探親假對待,探過親的按喪假處理,途中費用自理。

(四)探親期間辦理直系親屬喪事的,另給喪假3天。

(五)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相應的路程假。路費自理。

第十一條 關於陪同假的規定

(一)臺胞、僑胞在我省探親期間,可給其直系親屬、旁系親屬三至五天陪同假。

(二)未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的,三年一次的給假70天;一年一次的給假20天;兩年一次的給假期40天,不予累計。

(三)未婚歸僑、僑眷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給假期四個月。

(四)歸僑、僑眷出境探望配偶不足四年一次的,按每年給假30天計算;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六個月。

(五)父母已去世的歸僑職工,在國內會見從國外回來的親兄弟、姐妹,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

(六)父母已去世的歸僑職工出國探望親兄弟、姐妹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40天。

第十二條 關於補休假的規定

(一)補休假是因出差或工作需要在節假日加班而事後安排的補假。

(二)補假天數為加班一日補休一日,出差佔用的節假日一日折抵一日。

(三)補休假的有效日為三個月內,職工出差或加班後,應及時安排補休假。三個月內不補休的,不再安排;發加班補貼的不再安排補休。

第十三條 管理辦法

(-)請假手續

1、全院工作人員應自覺執行請銷假制度。

2、法定假(探親假、婚假、產假、計生假、喪假、陪同假):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報政治部稽核,分管院領導批准;副院長和部門正職由院長批准。

3、事假:一般工作人員請假3天內(含3天)的,由部門領導批准;3天以上的,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院長批准。部門領導請假,副職由分管院領導批准,正職由院長批准。

副院長請假由院長批准。

4、因急事或因急病不能辦理病事假手續者,可委託他人或家屬先行口頭請假。委託他人請假,應在本人離開工作崗位三天內及時辦理。事後應立即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5、公休假:由各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安排休假,報政治部備案。

(二)各類假期證明均應連同考勤報政治部備查。

(三)事假不發工作津貼。

第十四條 考勤及處理

(一)各部門要切實做好考勤工作,逐日考勤,部門領導簽字,按時投放考勤箱。如考勤不實或有意弄虛作假者,扣發考勤人員、部門負責人當月50%的工作津貼。不考勤的部門以實際未考勤天數扣發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津貼。

(二)凡事前未辦理請假手續,事後又無正當理由缺勤的,依照曠工的有關規定處理。

廠裡月頭天天加班,月末休假,但是休假的正班時間用來抵消平時的加班時數,請問合法嗎?

3樓:韓飛律師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加班報酬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1、《***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3、《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4樓:簡簡單單

這樣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要求他們支付加班費給你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的合同籤的是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就不合法,除了標準時間其他都是加班。如果是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度,就要按公司的規定,時間是可以調整的。

6樓:揚州胡延斌律師

用人單位安排串休的,則不需要再支付加班工資。

44條第二款推定可知。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公司領導擅自縮短公休時間長短,合理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在人的能完成應該完成的事情(如吃飯等)的範圍內,就合理。因為國家規定了工作時間,沒有規定工間休息時間,工間休息時間由各單位根據自己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8樓:錫錫媽媽熊意

理論上來講是不合理的,但是呢,又有哪些公司是真正按照勞動法走的呢?

只要不是太離譜,就過了吧,實在不行就上勞動局,不過去了之後相信結果就不在你手裡了。

因為你的工作會出現問題,而且一般公司都會與勞動局有聯絡的。

你自己情重考慮下吧。

9樓:悅詩海風吟

如果是私營公司,就看老闆的良心了,這世界很多不合理的。除非你用腳投票,選擇走人,要不就只能根據公司的規定了。中國就是這樣,老闆會盡一切可能去叫你幹活,特別是幹活不用錢的,想讓老闆給你工資還給你很多假期是不現實的。

按照法律規定比如中秋、國慶也不是非得休息的,只是規定在那幾天上班的話,要付雙倍或者三倍的工資。休息不休息主要看手頭的工作,能做完就多休息,做不完就少休息了

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條...

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在勞動法中關於工作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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