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想要離婚想要孩子,孩子一歲半,走法律會判給,男方還是女方

2022-03-09 20:10:03 字數 5131 閱讀 7650

1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倆離婚時候,需要協議共有財產的分割分配,以及孩子撫養權的歸屬。規定哺乳期內的孩子由女方直接撫養,男方需要支付孩子撫養費用。

如雙方就孩子撫養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2樓:熱浪人間

一般情況下,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都是歸女方撫養。最高院的司法意見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雙方已離婚孩子已判給男方、女方後來想要孩子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3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離婚後女方如果想要孩子,可以提起訴訟申請變更撫養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妻子要回撫養權的案例:

夫妻雙方離婚後,子女往往都是跟從一方生活,但是離婚後,因為各種原因,也常常出現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的糾紛。近日,山東臨沭法院對一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案依法作出判決,支援了莊女士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同時要求凌先生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主張。

莊女士與凌先生於2023年2月登記結婚,婚後生育女兒小凌。2023年11月,莊女士與凌先生因夫妻感情不和為由達成離婚協議,同時約定婚生女兒小凌由父親凌先生撫養,母親莊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至小凌18週歲時止。

但離婚沒多久,凌先生因工作原因,長期在外地,於是母親莊女士先照顧女兒小凌,卻沒想到凌先生再也沒有出現,因此孩子一直隨莊女士生活。今年7月份,為使孩子有一個健康穩定的生活環境,莊女士以凌先生不盡撫養義務為由,訴至臨沭法院,請求將小凌撫養權變更為自己,並由凌先生支付撫養費,以維護合法權益。

庭審中,莊女士認為離婚後,凌先生長期在外地聯絡不上,沒有盡到照顧女兒小凌的職責和義務,這對女兒小凌的成長非常不利;而自己身體健康,經濟收入穩定,條件較好,是女兒小凌一直跟隨自己生活,更適合撫養照顧女兒。

由於小凌現已滿8週歲,法院也詢問小凌的意見,小凌稱已幾年沒見到其父親,表示願意隨母親生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由於凌先生長期在外工作,小凌自父母離婚後就一直跟隨母親莊女士共同生活,事實上凌先生一直未對女兒盡到撫養、教育義務。

現莊女士提出願意撫養女兒,小凌也願意跟隨母親生活。故莊女士要求變更撫養關係,撫養女兒小凌,並要求凌先生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援。

4樓:中原小象

如果能協商解決,雙方協商即可。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申請變更撫養權。不過如果沒有充足的理由支援,比如現在的撫養人虐待孩子、經濟條件不允許、身體不允許等,法院不是支援這種申請的。

離婚一般孩子判給誰,孩子一歲半,但是女方沒有工作,女方男方都想要孩子,怎麼辦?

5樓:蔣德順律師

一般情況下,如果孩子不滿2週歲的孩子會判給女方的居多,但是如果綜合條件衡量下來,男方撫養更加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的話,也有可能判給男方。所以說,你在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時候儘量把有利於你的方面說出來嘛!也可以緊緊抓住法律的規定說孩子不滿2週歲的要判給你,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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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那一方先提出離婚,這一方就要支付經濟補償的說法。也就是說並一定那個先提出離婚,那個就吃虧。賠償或補償要看是否有法律規定的情況出現,若無,一方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但若另一方為了早點離婚,願意補償或少分財產,這也是可以的。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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