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必須到司法所嗎,單方要離婚要先去司法所嗎

2022-03-20 18:10:41 字數 5652 閱讀 5057

1樓:匿名使用者

起訴離婚需要去戶口所在地法庭或法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起訴離婚也稱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所以起訴離婚不是必須到司法所而是必須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適用條件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夫妻雙方都願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 (3)夫或妻一方或雙方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4)涉外婚姻和事實婚姻。

起訴離婚的程式

第一階段: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法院立案。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

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式也隨即開始。 第二階段:

答辯階段。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第三階段:**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 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 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到法院就可以了。司法所沒有審判權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不是必須要去法院,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1、協議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2、訴訟離婚就必須到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是否離婚。

5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到法院,全權委託律師操作

6樓:靜的窒息

起訴離婚不需要去司法所,而是直接去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需要以下程式:

第一,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立案。

第二,申請立案的時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以及訴訟費。

第三,原告就其訴訟請求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據,比如財產的證據,孩子撫養的證據;

第四,法院立案後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會**審理,並作出判決。

7樓:

他不同意離婚要去司法所嗎

單方要離婚要先去司法所嗎?

8樓:天從人願

協議離婚需到婚姻登記機關;訴訟離婚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離婚要去司法所嗎?

9樓:員工

我是司法所的,回答你,不要,司法所不管離婚,離婚沒有爭議可以直接去民政,有爭議的話去法院,需要請人**訴訟的話可以去法律服務所或律師事務所請。司法所是管理法律服務所的,所以不用去,要請**人的話是去法律服務所,不是司法所,很明白吧。

10樓:安天下

只要雙方自願的可以直接去民政局辦理,建議您慎重考慮,三思後行。

單方起訴離婚,原告必須到法庭嗎?

11樓:華律網

當事人在委託了訴訟**人、出具授權委託書後,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法院的庭審活動。《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以上我們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對於涉及身份關係的訴訟,作了必須到庭的特殊安排,這是因為人身權利與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關,尤其是婚姻關係,如果本人不參加法庭審理,法官往往無法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等實質性問題查清案件事實。

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了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法律才有此設定。那麼法律是否允許有例外呢?假如離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確實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參加訴訟活動,能否得到法律的「開恩」?

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了離婚訴訟當事人出庭的義務,同時還允許有例外,即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12樓:匿名使用者

原告有權委託**人,但離婚案件除本人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第五十七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人代為訴訟。法定**人之間互相推諉**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第六十條 訴訟**人的許可權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一條**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13樓:微信人間

需要戶口本和身份證是法院立案要求。 需要被告的身份資訊,是要和你結婚證上被告的信禒丁操股鬲噶叉拴常莖息的審查,如果,不對被告審查,可能會出現冒名頂替的現象,如果法院判決了,真正的被告卻不知道自己已經離婚了,那問題就大了。 戶口本,也是對你和被告身份的審查,還有,如果你們有孩子,也可以證明孩子的出生日期,以便於孩子撫養費的計算。

戶口本和被告身份資訊,如自己調取有困難,可以聘請律師到派出所調查取證。 你還需要提交結婚證原件。還要有你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的起訴書兩份。

有些事情,看起來確實很為難自己,但確實必須的。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忍耐吧~

14樓:奇農嘉嘉普

規定離婚訴訟,需要雙方當事人必須一起出庭參加庭審。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案件中的原告本人必須出庭,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

我想離婚是不是首先要到司法所寫一份離婚協議書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方面想離婚,可先與對方進行協商,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並就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起草好《離婚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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