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協商後還能上訴嗎,醫療事故糾紛簽了協議後,還能再起訴嗎

2022-03-21 00:10:27 字數 4145 閱讀 1101

1樓:愛喝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糾紛爭議可以通過協商的辦法進行解決。有數字顯示,目前協商解決的醫療糾紛達70%左右。現對此分析如下:

首先,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特定的第三人蔘加。這種協商簡單明瞭,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別在雙方法律知識欠缺,協議書漏洞較多的情況下,往往達成協議後雙方再起爭端。

其次,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達成調解協議。這種辦法由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向衛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協議。從目前情況看,這種辦法能及時平息事態,穩定雙方的情緒。

再者,當爭議進入訴訟程式後,可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該協議一經送達立即生效,具有強制執行力,並不得上訴。它的好處是法律效力高,規範性強。但醫患雙方要經歷較長的時間。

除上述三種法律規定的協商解決爭議方式外,筆者認為還有兩種新型方式可以嘗試,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律師參與或見證下的調解:

第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後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式規範,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但目前,調解委員會對調解醫療糾紛爭議肯定缺乏經驗,需大膽實踐。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它不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解,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協議符合合同的訂立原則,協議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將予以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有效條件包括:

(1)當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

筆者建議,醫療機構應嘗試由當地調解委員主持協商解決糾紛爭議。

第二,律師參與或見證的醫療糾紛協議。這種辦法是指在一方或者雙方的律師參與的情況下,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其好處是能夠製作較為規範的協議書,欠缺的是律師見證行為,不能使協議書具有很強的效力。

不管採取哪一種協商解決的辦法,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是必不可少的。筆者認為,糾紛協議實際上是一種合同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我國強行法的規定和公序良俗,所達成的協議就是有效的。那麼,如何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

首先,應嚴格奉行我國《合同法》的一般原則。筆者建議,簽訂過程最好經過公證程式。

其次,應做到「意思表示真實」。這就需要醫患雙方實事求是地對醫療行為進行認定,不妨先在協議書上各自列明觀點,然後再寫明雙方一致認同的事實。

第三,由於糾紛爭議發生後,雙方多處於對峙狀態。有些醫院會認為達成的協議是受到患方的脅迫。其實並非如此,我國《民法》規定,只有在自己或自己的近親屬受到脅迫時,才屬於脅迫。

第四,許多協議還規定「患者不得就此事以任何理由起訴」,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做法。因為,當事人的起訴權是民事法規定的權利。所以,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共利益。

否則,將導致糾紛協議無效。

如果協議簽訂後,醫方擔心患方再次起訴,不妨約定「醫患雙方放棄基於該債權債務關係的一切訴訟權」,或約定「因該醫療糾紛引起的一切債權債務關係就此終了」。

賠償數額的確定是協議的重要內容。《條例》規定的賠償專案及計算方法,是協商確定賠償問題的「尺度」。筆者認為,如果醫患雙方明確了糾紛爭議構成侵權或醫療事故的,最好約定為「賠償」,沒有認定的則可用「補償」的字眼。

最後,由於糾紛事實構成協議的主要條款,欠缺將導致合同無法實現。所以,對糾紛事實的認定最好不要省略,包括對糾紛原因、性質的認定,均應詳細地寫入協議。

2樓:

醫療糾紛協商解決了嗎,你簽字了嗎,如果沒有簽字,法律不生效,,相對比,協商賠償要少一些,,

醫療事故糾紛簽了協議後,還能再起訴嗎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醫患雙方簽署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後,患方能否再次起訴?

醫院無權剝奪患者一方及其家屬的訴訟權利,雖然簽署了協議書,並且明確為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如果調解協議書約定僅僅屬於人道主義性質,沒有賠償性質,個人認為按照人道主義給與患者錢款屬於贈與。如果患者提起侵權之訴,醫療機構以給付人道主義資金的這個協議書是無法達到抗辯效果的。

有時候,醫院為了要面子,不承認錯誤,也只有採取人道主義援助這種說辭了。

我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就是要給予市場主體以充分的自主權利,鼓勵和保障民事主體自由地從事各種市場活動。醫患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必然受到法律所保護。

《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醫患雙方通過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是醫療糾紛解決辦法的有效途徑之一。即使簽署了賠償協議書,患方依然有權利就協議書是否有效到法院起訴,至於說能否勝訴就看協議書內容是否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可撤銷、可變更和無效合同的情形。

4樓:弄舟散人

這個是完全可以再起訴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請問:醫療糾紛已接受調解,可以再起訴嗎

5樓:

可以起訴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節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出現後,該如何調解和起訴

6樓:戚廣利

《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醫療糾紛後,可以先同醫院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也可以通過當地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還是不行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要求賠償。醫療糾紛專業性太強,自己沒有能力辦理的話,應當及時委託專業律師代為處理。

7樓:匿名使用者

先做醫療事故認定

確認是醫療事故

再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獲得賠償

醫療糾紛,可以上訴嗎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醫療糾紛理論上是可以直接起訴的,但一般是先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如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那麼可以以鑑定結論為依據向法院起訴,並要求醫院承擔醫療事故賠償責任;

如果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但是醫院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醫院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9樓:**座

當然可以,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

醫療事故後簽了免責協議還可以起訴嗎

10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具體分情況。

簽定了醫患協議書,也不用擔心。實際上,「醫患協議書」有無法律效力,應根據其內容具體分析。「醫患協議書」可分以下幾種:

(一)醫患賠償協議。是內容是,發生醫療糾紛後,就醫方對患方的賠償問題簽訂協議。這種訴訟外就和解或曰「私了」的方式法律通常並不禁止,但應注意的是:

第一,該種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包括:不得以這種方式了結構成刑事犯罪如醫療事故罪的醫療糾紛;賠償數額上不能。第二,即使簽了這種協議,也不能剝奪患方就同一問題以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權利。

(二)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這是指實施手術或複雜的臨床檢查前,由患者或家屬或患者所在單位在醫療方已擬好的「同意書」上簽字。筆者認為核種「同意書」的意義有兩個方面:

其一,患方簽字後,表明醫方實施手術、麻醉符合衛生法規規定的程式,即從等距離意義上表明醫療行為合法。其二,患方簽字後,表明患方對該醫療措施的固有創傷及可能發生的醫療意外已經知曉,如確係醫療意外致使病人身體損害醫療方不承擔。但該「同意書」不能免除醫療方的過失賠償責任,醫療方不能認為只要患方在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上籤了字,醫方就可免除一切法律責任。

(三)醫方通過與患方簽訂協議免除。這種協議內容違法,是無效的,理由很簡單:醫方在醫療過程的業務注意義務是由法律、法規、規章、醫療操作規則明確規定的,是一種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根本不允許以任何方式變更或免除。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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