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司法鑑定機構患者可以選定嗎?還是法官指定

2021-09-07 16:57:46 字數 4225 閱讀 3171

1樓:成文就武

.1、法院有專門負責委託鑑定的機構,選擇機構時會讓原告和被告分別指定司法鑑定機構,如果協商一致,就按協商的機構,協商不一致就隨機抽取,比如搖號、抽籤等,也可以由主辦人指定相關機構。

2、如果選外地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人員也可以到來醫療糾紛發生地鑑定,但費用很高,而且一般鑑定機構不會這樣做。交通費住宿費是誰申請誰先支付。選擇省外的鑑定機構費用方面對患者來說代價會比省內的大很多。

3。鑑定的費用是按專案收費;比如說損害後果,醫療差錯,兩者間因果關係,三項申請,是各自收費。如果鑑定不存在損害後果,後二者的費用是否會免除,要申請人和鑑定機構協商。

4。具有視功能損害鑑定的權威機構全國沒有專門的統計,你可以到網上搜尋一下。

2樓:匿名使用者

1.**時會讓原告和被告分別指定司法鑑定機構,如果兩者有重合就是重合的那家,沒有重合就隨意抽取。我的起訴醫院醫療事故的官司就是隨機搖號產生的,北京法**庭科學技術鑑定中心。

司法鑑定現在也是和醫院沆瀣一氣的。我那個鑑定結論就是對方有過錯,但我已經痊癒了。荒謬吧?

你要做好思想準備,不是有理有證據就可以得到客觀的結論。

2. 因為我是北京的,所以不知道外地的如何處理。按理解,應該是由要求鑑定方來支付你說的那些費用。

司法鑑定機構會根據不同鑑定的情況要求不同的鑑定費的,誰主張誰先支付,最後根據過錯比例由原被告或被告分別承擔,也有法院要求過錯方全部承擔。

3.鑑定費用都是一個發票,沒有分項。鑑定不存在後果,也需要付一樣的鑑定費,和結果無關。

4.我的是肢體的功能損害鑑定。眼科的你需要再諮詢一下

3樓:匿名使用者

你自己可以選定鑑定機構,費用你先自己承擔,等官司贏了,可以主張敗訴方承擔,

其他費用也是自己先承擔。

4樓:酈基

鑑定機構的選定,自己選,法院定都行的。

各地都有比較專業的鑑定機構,沒必要去外地。

如果不是你自己選得,你還可以申請異議

滿意採納

5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選、法官定都可以

醫療糾紛的責任如何認定

6樓:君同法律**諮詢

一、醫療糾紛中的刑事責任如何認定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員身體健康的行為。

從犯罪構成上分析該罪: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醫療秩序和就診人員的生命和健康權。醫務人員在我國被視為白衣天使,負有救死扶傷的神聖使命,國家對從醫的主體、職業活動都制定了許多法律、法規以確保醫療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工作水平,以保證廣大就診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他們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輕則可能造成就診人員傷病不能及時救治,重則可能嚴重損害就診人員身體健康甚至致人死亡,並嚴重破壞國家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而那些到醫療單位接受**、體檢的就診人員則是本罪直接的侵害物件。

其次,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行為。即在對就診人員進行醫療護理或者體檢過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職守,不履行或不正確、不及時履行醫療護理職責,因而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

其行為方式既可以是作為,如醫療人員錯誤的診斷病情、開錯處方、藥師配錯藥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醫務人員對危重病人不及時搶救或工作中擅離職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時救治等。並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身體嚴重損害時,才能構成本罪。

《刑法》中沒有對本罪中何謂「嚴重損害就診人的身體健康」提供判斷的標準,而目前也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在實際的司法活動中存在著只要是屬於醫療事故就構成本罪的錯誤做法,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為醫療事故認定的性質和標準與本罪的認定都不同,並且醫療損害結果出現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不宜簡單直接採用結論;而應當以《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為參照依據,制定較為詳細的評定標準更為合適,並且因為《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已經運作使用多年,其在司法實踐活動中的科學性和權威性都已得到檢驗,而以他為藍本制定的標準會更易被人們掌握和使用。

第三,本罪的主體同醫療事故的主體是一致的。即除了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以外,還必須是在國有、集體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救治、擔任護理工作的醫師、藥師和**以及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開業的個體診所的行醫人員;實際上醫療科學是最尖端、最複雜的學科之一,醫療行業在目前仍是一種高風險的行業,對許多疾病的診斷、**都受到醫學發展水平的限制,不少檢查、診斷和**方法本身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操作中稍有閃失就有可能導致嚴重的後果。

因此要求從業者必須接受良好的訓練,並在從業過程中保持高度的注意力,而長期的注意力高度集中造成行為人的心理負荷較重,精神高度緊張,又加之我國現存的許多其它負面影響(如教育水平、醫療設施及管理、外界干擾等)的互動作用,我國醫療事故的高發是理所當然的;雖然我們不支援因上述特殊風險而取消醫療事故的觀點,但更不同意擴大刑事制裁的範圍。

我們認為相當多的醫療事故並非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有那些主觀惡性較之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為重,較之明知結果可能發生並希望或放任其發生的間接故意為輕,在這種心態下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的行為人才應當是醫療事故罪的最主要的現實主體。

其他不具有行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身體嚴重損害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最後,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過失,也就是行為人對待就診人死亡或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的心理態度上,應是行為人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前述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7樓:野馬幫何莫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述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述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洩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決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尤其是進一步做好防範醫療事故的具體措施。

9樓:匿名使用者

說太多也看不懂,找專門的醫療律師諮詢最好

醫療糾紛司法鑑定流程是什麼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由申請者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簽定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

2.提出申請鑑定方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費;

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進行聽證、取證;

4.召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議;

5.從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受理申請日起30日內,受理機構將鑑定意見書送達當事雙方。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四條,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醫療糾紛相關法律,醫療糾紛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最 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版法律若干問題 權的解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病歷書寫基本規範 試行 處方管理辦法 試行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等 醫療糾抄紛有關的法律,主要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

醫療糾紛調解書怎麼寫,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醫患雙方簽訂的協議書行政調解書和法院的調解書有什麼不同

首先是要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甲乙雙方的姓名,地址聯絡 和個人資訊,以及與患者的關係等等。其次要寫清楚整個過程以及達成的事項。甲乙雙方就患者 身份證號碼 於xx年xx月xx日因xx在甲方門診發生的醫療糾紛,乙方認為甲方造成本人醫療傷害,現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第一,甲方同...

司法鑑定的鑑定原則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 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 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 鑑定主體合法 鑑定材料合法 鑑定程式合法 鑑定步驟 方法 標準合 法 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1 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 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