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的問題誰能幫看看

2022-03-23 21:15:52 字數 1013 閱讀 1204

1樓:

1、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即可;

2、合同約定的5萬元違約金條款無效;

3、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服務期則你不必向公司支付培訓費用;

4、公司應該於2023年2月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若你可以證明你2023年12月就

開始工作於此公司的話,2023年2月份公司需要向你支付雙倍工資;

5、就第4條中所說的一個月工資你可以以放棄追索為條件與公司協商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最後,以上回答是基於案情的初步判斷,如果您沒能解惑,我的個人資料裡有我**和郵箱可以聯絡,希望我的回答能讓您滿意。

2樓:

1.合同中約定的5萬元賠償金是違法的,屬於無效條款,不用理睬。

2.3000元費用必須要有發票的,必須是專業技術培訓而不是一般的職前培訓。這樣的話,你現在辭職只要支付3000/36*(36-22)=1166.

66元。如果沒有發票,你可以不用支付。

3.底薪600似乎偏低,法律規定底薪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否則就是違法的,單位必須補足。

4.單位未在2008.2.1前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應當支付你08年2月份的雙倍工資的賠償。

5.你想辭職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並且做好工作交接,30天后單位就應當為你辦理離職手續,辭職不需要單位批准。

3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意見,以下僅供參考:

先向當地勞動部門諮詢、說明你的情況,

1、根據《合同法》第

七、第十條規定,你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你訂立書面合同,試用期應包含在協議內,同時可依據該法八十二條提出二倍工資;

2、是收取押金還是代扣社保要搞清楚。收取押金,可依據《合同法》第九條、第八十四條提出退還押金;

3、可以先根據公司與你簽訂的賠償金協議等,從而判斷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如用人單位違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可依據《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提出解除合同,並依據該法第四十六條公司須賠償。

另:具體操作和結果,還按你的事實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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