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資拖延,拒絕調工作,被迫辭工,公司領導是不是違反勞動法

2022-03-25 06:50:35 字數 5294 閱讀 4030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工資拖延,拒絕調工作為由被迫辭職的,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以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並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新入職員工上班2天就離職,要算工資嗎,若不算工資是否違反了《勞動法》?

3樓:

勞動者入職兩天辭職是給工資的。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違反了《勞動法》。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假如公司有規定:試用期沒過的自動離職的話不結算工資,根據公司相關規章制度而定的,在公司的話新員工入職辦理手續的時候簽過「新員工入廠須知」, 「新員工入廠須知」包括試用期工資,離職期限等,總的來說做一兩天走了的話都不算工資的,如果要求算工資的話都是等到每月發工資的時候再給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假如公司有規定:試用期沒過的自動離職的話不結算工資,你要看看你們公司相關規章制度而定的,在我們公司的話新員工入職辦理手續的時候簽過「新員工入廠須知」。

「新員工入廠須知」包括試用期工資,離職期限等,總的來說做一兩天走了的話都不算工資的,如果要求算工資的話都是等到每月發工資的時候再給的,要嘛就自己到公司來拿,幾十塊錢給他打到卡上是不可能麻煩的.但是一般人做一兩天走了的話都是不要工資的。

不要指望公司會馬上處理或給你補償,繼續主動出擊,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不交社保、不籤合同兩條就行了,看勞動監察大隊的態度。

如果積極可以等一兩天,如果不積極,則同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你在仲裁書中說明公司即將搬遷,這樣你在時間上就佔主動.同時仲裁委員會也會慎重對待,不會拖延時間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山不轉路轉,說不定哪天又會碰面的。

當然爭取個人的權益,是每個勞動者的權利,給你一點建議吧。

一、你可以得到哪些補償:

1 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你已經在公司工作了四個月,一直未籤勞動合同,可以再獲得4個月的工資。(法律規定是勞動合同法第82條)

2 你離職後的補償,在公司工作不到半年,可以賠償半個月的工資。(法律規定是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

3 給你補交相關的社保。

二、如何維權:

1 按勞動合同法第38的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以此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同時要求公司給予賠償及經濟補償,給公司書面檔案,最好交到人事與老闆各一份,要求公司給予明確答覆。注意兩點:一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不是辭職;二是理由不要搞錯了。

你的工資卡能夠證明你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如果還有其他證據更好。

2 你不要指望公司會馬上處理或給你補償,繼續主動出擊,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不交社保、不籤合同兩條就行了,看勞動監察大隊的態度,如果積極可以等一兩天,如果不積極,則同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你在仲裁書中說明公司即將搬遷,這樣你在時間上就佔主動。同時仲裁委員會也會慎重對待,不會拖延時間的。

請問勞動法哪條規定是員工未滿一個月辭職公司應支付其實際工作天數工資,不得拖欠?!

6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勞動法》沒有規定,其他法規規定的,拖欠或者拒付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單位嚴重違反勞動法,我被迫破辭職。辭職信怎麼寫?

8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因為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請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3、「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9樓:

公司不按勞動法時間,時間每週超出規定時間的三陪,辭職咋樣寫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公司的責任,直接在辭職原因中說明他們違法違規的地方。

11樓:

用人單位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你幹不下去了,幹嘛要寫辭職書?你寫了辭職書,說明是你個人原意辭職。本來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你可獲得賠償和補償,可是,你的辭職書一交給用人單位,那你就可能失去獲得賠償和補償的權利,對於你的情況,我勸你這樣做,你有用人單位嚴重違反勞動法的事實證據,就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依勞動法的規定賠償和補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被迫辭職,不要寫。直接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13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信已書面形式遞交最好,交接工作可以和自己的上司述說得到認可就行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無須寫辭職報告,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15樓:匿名使用者

1、建議你以未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辭職理由是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

2、是否需要工作交接要看用人單位是否有規定。如果有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應該有交接簽字。

3、你這種情況不滿足不需要通知用人而馬上離開的條件,而是應該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天通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到時才可以走。

提交辭職報告後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也可以等離開公司一年內提出仲裁。注意不能超過一年時效期。

4、辭職報告需要交給用人單位人事或主管領導。也可以以郵件或快遞方式提交,最好註明人事部門簽收。

16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信沒有特定的格式的。同時,根據相關勞動法規的規定,員工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只要完成交接手續就好了。

如果考慮事後要勞動仲裁的,可以在辭職前保留好任職的證據,至少是要影印留個底,比如:勞動合同、工卡、考勤卡、工資單,反正一切能證明你工作性質的材料。

公司員工擅自離職怎麼處理?

17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員工擅自離職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違約條款來進行處罰,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進行賠償,但不得扣工資。如果勞動者已經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的,不違反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禁止扣工資的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內容參考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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