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失誤被辭退,我是試用期,因工作失誤要被公司開除,按勞動法我有沒有補償?

2021-03-26 01:12:01 字數 3616 閱讀 1962

1樓:戚廣利

在試用期因工作失誤被辭退是正常的,這個不是什麼汙點,沒有什麼了不起的,也不需要大驚小怪。因為在試用期屬於雙向選擇,單位可以選擇你,你也可以選擇單位。如果去下家面試,你可以說不合適上原來的工作,甚至於你可以不提這個單位。

2樓:匿名使用者

如實陳述。

勞動者試用期內因為工作失誤被辭退,屬於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者在就業求職,對曾經的工作經歷,有如實告知用人單位的義務。一般而言,在求職表中應當表述工作經歷,用人單位hr聞到離職原因,應當如實陳述,如果編造謊言,即使一時矇混過關入職,一旦敗露,有可能因為涉嫌欺詐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賠償損失。

《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樓:梧桐山雨談

這屬於正常情況。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互相選擇的一個過程,所以說,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此期間,雙方是一個彼此選擇的過程。當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式規定: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用人單位需製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所以說,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因你工作失誤是可以辭退你的。

4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網路發達最好實話實說因為如果日後老闆知道你騙了他你會更糟糕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說假話,但你可以不說話。

這一段可以輕描淡寫的說,在試用期的時候覺得上家單位的工作不合適。

如果用人單位追著你問具體**不合適,從行業趨勢、職業規劃,幾個大而空的方面去談。

6樓:飛絮

1、試用期用造成公司損失,用人單位是可以終止試用的。

2、至於用人單位要不要終止試用,就要看實際情況了。

7樓:裘潔盧煙

你那是辭退!按勞動法規定,以下情形可以剪、解除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下情形的勞動者雖然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你應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了影響!單位可以辭退!

因工作失誤要被公司開除,按勞動法我有沒有補償?

8樓: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回(一)在試用期間被證答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如果單位有這些規章制度,並且能證明你的失職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害,或者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那你就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反之,就可以。

9樓:上海李德春律師

是否賠償取決於是合法解除還是違法解除?若違法解除,公司應賠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在工作時有幾大義務:注意義務,報告義務,你工作失誤造成損害應當承擔責任——即解除勞動合同〔有過錯被解除可以不支付補償。不服你可以提請仲裁。〕

11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你的合同中有沒有簽署相關條款,如有的話,你無法得到賠償,如果沒有,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會得到一定的補償,但是比較少,可能就一個月的工資而已

12樓:

具體情況了要看,如果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並且造成重大損失,公司是可以開除的,也沒有補償

13樓:風中小白雲

第三十九條copy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綜合,公司和 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補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要給經濟補償。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的標準就是你在單位每工作1年就賠償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六個月的給半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

15樓:山野柴胡

【開除】(di**iss from position)是指解除違反國家法律和單位紀律的國家行政人員職務內關係或企業職工勞動關係的容行為,是行政處分最嚴厲的一種。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第十二條規定:對職工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由第516號令廢止(2023年1月15日頒佈)。

1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員工手冊怎麼寫的或公司有這方面的檔案沒?

沒有的話應該還可以去找公司理論下。

因為公司沒有明確的檔案說什麼情況下開除

17樓:

你的工作失bai誤行為必須du符合以下兩點中zhi的某點單位才能依法解

dao除勞動合同版

或者勞動關係,並且不需

權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否則單位就是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你賠償金,2008.1.

1前的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2008.1.1後的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1、你的工作失誤行為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並且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必須是經過事先公示的被絕大多數員工瞭解的。

2、你的工作失誤行為屬於嚴重失職,並對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而且是兩個月的工資————理論上講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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