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注意哪些問題,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問題

2022-02-17 13:14:18 字數 5250 閱讀 9045

1樓:以心

我在離職的時候就遇到過這樣的問題,因為剛剛參加工作,所以我從來沒有遇到過這樣的問題,讓我顯得有些手忙腳亂,最後也沒有爭取到自己的利益。

公司在和我們簽訂合同的時候,總會在合同中設計一個又一個的陷阱,所以在籤合同的時候,一定要認真的看清合同,不要讓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2樓:康瑞坤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是有區別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本法第四十六(二)規定: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且勞動者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注意一下幾點問題。

第一,如果是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務合同,那麼用人單位不會對員工進行賠償。

第二,如果勞務合同中標明瞭一些違約條款,那麼違約方要對對方進行賠償。

第三,在用人單位對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會支付一筆違約金,希望大家能夠注意,不要讓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4樓:

就是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自己一定要拍照留存,以備用,我們幾個老鄉,就被單位私改合同,吃大虧了

5樓:寶28274浩北

我覺得自己不可能在一個公司裡幹一輩子,所以肯定是會面臨著解除合同這樣的事情,在面對這種情況的時候,首先就應該保證自己的利益。

一定要看一看解除勞動合同時合同中的具體內容,我在上一份工資辭職的時候,就因為沒有閱讀合同,結果合同中一條說解約要付800元的違約金,這讓我有一定的損失。

6樓:猴05177潑吭

想要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首先需要雙方協商同意,如果協商解除無協議,那麼將會給用人單位留下非常大的法律隱患,口說無憑,立字為證。

我在每次和公司辭職的時候都會書寫一份辭職報告,這樣可以讓雙方省去非常多的麻煩,而且可以讓公司知道自己是因為什麼原因離職。

7樓:猴94755咀鹿

我認為在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看清合同的內容,最好找一個律師或者是懂得法律的朋友在場,這樣就不會損失自己的利益。

我記得我在上一份工作離職的時候,幸好有一位律師在我身邊,不至於被公司騙走了很多錢,所以在以後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我都會更加註意自己的利益問題。

8樓:袁佔亭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解除的一種合法方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與員工協商一致後,進行書面確定,避免以後發生糾紛。

第三,如果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身為勞動者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不要讓自己的經濟受到損害。

9樓:雷厲風行

要我說,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很囉嗦,除非用人單位主動提出,否則要我自己走,想都不要想。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協商解決勞動合同時,我們應該注意,合同中的具體細節,一定要仔細閱讀解除合同時的注意事項,這樣才會把我們的風險降到最低。

我在和我上一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沒有注意到當時合同上還有節約的時候,乙方要給甲方違約金1200元,於是我就白交了1200塊錢。

11樓:鬱悶中

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同上的一些細節,還有就是你自己的五險一金的一些情況,如果這些情況都沒有處理好,那麼會給你帶來很大的麻煩。

我做成一家公司離職的時候,就在合同上,有一些小的細節沒有處理好,導致我在找下一次工作的時候遇到了很多的麻煩,為了解決這個麻煩我花費了很長的時間。

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問題

12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謹防「協商解除無協議」。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雙方協商同意的,-如果協商解除無協議,那麼將會給用人單位留下非常大的法律隱患。口說無憑,立字為證。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不能圖省事,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將協商的成弟盡固定下來,防止發生勞動爭議後很難舉證的情形。

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型別。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型別。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在簽訂解除此協議時,協議中必須寫明解除勞動合同是經企業與員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解除的。這樣,可以防止員工把協商解除說成是企業單方解除,要求企業承擔相關的責任。

協議中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

對於協商解除合同而言,由於協商解除合同的提出萬不同,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後果就不同。因此,解除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是企業提出還是員工提出的至關重要,它涉及到企業是否須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後員工的義務。

這主要包括:(1)工作交接;(2)工作終止;(3)財物返還;(4)債務清償;(5)應支付的工資和補償金;(6)商業祕密、智慧財產權、競業禁止。

員工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謹防「協商解除無協議」。

2、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型別。

3、協議中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

4、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後員工的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14樓:局喬步清馨

只要不違法,怎麼樣都行,反正也就個解除勞動關係。又不是籤勞動合同。

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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