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內容見下面案例,法律問題求教(求大神完成下面的幾個案例 萬分感謝)

2022-05-20 22:22:02 字數 4542 閱讀 7002

1樓:陳夢濤律師

我國是有《收養法》的,對公民的收養有明確的規定及實施辦法,上述案件中確實存在一些不妥之處。個人認為最好的辦法是:

1、既然攝像頭已經拍攝下來該遺棄嬰兒親生父母的特點及**,最佳辦法就是尋找該嬰兒的親生父母,這個在公安機關辦起來不是很難。

2、找到嬰兒的親生父母后,與其商定某人願意收養該遺棄嬰兒,但希望其親生父母予以配合辦理收養手續,並達成收養協議,具體內容可以商議。

3、該案件中公安機關將嬰兒送人臨時撫養是沒有問題的,但假如是私自將嬰兒送與他人,而且收有一定費用,是完全錯誤的,與販賣嬰兒有什麼實質的區別嗎?

所以,個人覺得應該走正常的法律途徑對雙方都是有好處,而且權利是有法律保證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親生父母不能將孩子放到公安局門口,涉嫌遺棄罪,只是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其次是,收養要經過民政部門依法登記。

《刑法》第261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四條 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 手續。

3樓:觀樹聽風參悟道

第一,這對夫妻將孩子放在公安局門口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此行為可能會扣成遺棄;

第二,在能夠找到父母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不能作為孩子的送養人將其送養給他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公安機關收取費用不用說違法;

第四,案情中無法反應收養人是否具備收養人的資格有無禁止收養的情形。

如有疑問歡迎追問

4樓:臥龍先生

你好,我認為對於此情況公安民警應該首先通過相關途徑尋找孩子的親生父母,以此同時還可以聯絡當地的民政部門來協調孩子在尋找父母期間的各種費用的支出,最後實在找不到父母的情況下在由人來對孩子進行收養,但是應該到有關部門辦理收養程式。案例中公安機關不應該收取費用。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一樓正解,父母確實涉嫌遺棄罪,甚至是故意殺人罪(看結果);正確的處理方法是通過民政局收養,當然手續比較繁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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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鴻潁一扁舟

案例一 不支援原因是 侵害人是曹某不是孟某 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本案中侵權人賠償了 沒逃逸也不是無力承擔。

所以孟某不補償

案例二 案中銀行有1米的等候區但是窺視吳某的男子卻進入一米線區域並且站在吳某身側,此行為並沒有引起保安注意和制止,這就沒有做到安全保障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三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劉某沒有過錯 不予賠償。

案件四 有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 償。

7樓:仝志坤

你不是都把答案標註了嘛

法律問題案例分析

8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燃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批故意或過失損毀、移動鐵路行車訊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造成嚴重後果或情節較輕的,構成本罪。

本罪必要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

甲從行為實施開始,到結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所以同學構成犯罪。

危險犯是指犯罪型別,危險犯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法律所規定範圍,有犯罪可能的狀態。

如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它與行為犯還不一樣。行為犯是指從事這種行為是犯罪。結果犯,是指做了這種行為,還要達到一定程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既遂或未遂都是犯罪四種狀態之一,就是說;預備,中止,既遂或未遂,都是犯罪過程式中,行為不構成犯罪。

有條法律問題案例!知道答案的朋友告訴我一下

9樓:紙影蝶夢

如果那郵票的明顯高於5000的話可能會王某退還郵票,因為我國合同法明確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消的合同,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可以要求變更或者起訴合同無效。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判給王某,但似乎屬於縣失公平。

法學案例分析

1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屬於無權處分行為 也可以說是侵權行為

第二 乙將玉雕賣給丙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

第三 甲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 本案當中 對玉石進行雕刻的行為屬於民法理論中的添附之中的加工行為 可能存在下面的幾種情況

1,可以評估玉石和玉雕的價值 看誰的價值誰就獲得所有權 如果乙獲得所有權 當然還要給甲適當的補償

2,因為乙擅自處分甲的玉石屬於無權處分行為 也可是說是侵權行為 乙可以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又因為此玉石對甲有著特別的意思 有紀念價值 因此 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3,獲得此玉雕丙取得所有權,屬於善意取得

當然 本案還可以運用無因管理的理論進行解答

甲如果認同了乙的行為,可以獲得玉雕的價款並支付乙必要的費用

無因管理的要件:管理他人事務 為他人管理事務 無法律上的義務

正當的無因管理還應當具備不違反他人的意願

乙管理了原本屬於甲的事務 滿足第一個要件

乙是為甲管理事務 是為了甲玉石的增值 顯然不是為自己

乙並無為甲玉石升值的義務

因此他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

至於是否符合正當的無因管理 還要看是否符合當事人的意願 此案件中乙並未取得甲的同意 如果得到甲的追認 可以認定為無因管理 此時嚴格來說仍然是不當的無因管理 只不過甲可以獲得乙不當管理所得的利益 同時要支付乙必要的管理費用 如果得不到甲的追認 那就是不當的無因管理 是不當管理 是一種侵權行為 這時甲可以以不當得利來要就返還所得的價款

這是我08年複習司法考試的時候看萬國學校的司考教材上有關的東西得出的結論

純屬個人意見 你可以仔細斟酌

至於你說的第一 第二問是否重複 水平有限 我找不出其他的答案 次答案僅供參考 你可以等等其他網友的答案 對比下

哦 我明白了 這道題的第一問好似是要問他是否屬於無因管理 如果是的話 那他就是無因管理 至於是不是正當的無因管理還要視情況而定 就本案而言他應該是不當的無因管理 但不管是正當的無因管理 還是不當的無因管理都屬於無因管理 上面的無因管理的理論就用上了

關鍵看出題人的意思是什麼

再有其他的我現在想不出來了 你有什麼疑問再說吧

其實 一個問題的答案不只有一個 可以有多個 民法的理論是相通的 某種行為符合此理論的同時也可能符合彼理論 甲擅自對玉石進行雕刻的行為無疑是一種無權處分的行為 但同時他又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也可以是無因管理 同時,他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成立了不當的無因管理,而不當的無因管理就是一種侵權行為,所以說他是侵權行為也不為過

總之 關鍵要看出題人的意願,他想要什麼樣的答案

有疑問再聯絡吧

12樓:找法網律師

法學案例分析應當依據一定的法學理論知識,或做出決策,或作出評價,或提出具體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或意見等。

法學案例分析應當對案例進行分析論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案由

即對案例提供內容的高度概括,

2.案情

案情材料應當事實完整、要素齊備、行文簡潔、層次清晰、,涉及個人隱私的,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不得使用與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當事人名稱、地名等具有明確指向性的內容(案件原始材料應當附隨報告提交,並註明案件**或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

3.案件焦點

應當根據案情歸納、提煉、列舉出案件焦點所在,如「本案焦點在於:1.關於合同的效力問題;關於合同的履行方式問題;3……」等。

4.爭議與分歧意見

從學理和司法實踐的角度,提煉出法學理論研究的問題,應當至少具有兩種以上的觀點、主張或意見,並清晰、明瞭地敘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據。

5.研究結論

應當明確表明作者對於案件性質或其處理意見的觀點和看法,並從法學理論和法律規定兩方面詳細闡明其理由和依據,使研究結論有助於解決案例本身,或者為解決類似案件提供有益幫助,或者提出理論上需要深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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