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開了二家公司,員工要從一家公司調到另一家公司,勞動合同怎麼變更

2022-06-09 21:25:14 字數 6797 閱讀 8827

1樓:達州律師劉江

屬於合同變更了,您可以解除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出個調動函啊 ,然後讓員工簽字。不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原來的還一樣有效。

3樓:海邊遛達

既然是兩家公司,建議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採取勞動派遣的形式。

4樓:匿名使用者

但是勞動合同要怎麼變更。還是從新簽訂勞動合同,二家公司名稱不一樣,公章不...並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4、如有其他情況請與員工協商解決,協商結果形成書面...

5樓:匿名使用者

在a公司辦離職b公司辦理入職是最好的辦法

一個老闆開了二家公司,員工要從一家公司調到另一家公司,勞動合同怎麼變更

6樓:王洪武律師

應該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重新簽定勞動合。

8樓:匿名使用者

在a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到b公司辦理入職手續;

期間注意事項如下:

1、要求員工個人提交在a公司的離職申請並簽字確認;

2、向員工發放b公司的入職通知函或者薪酬福利告知書,簽字確認;(如可以,最好是先發放b公司的入職通知函,或者同時進行)

3、a公司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及轉移保險、公積金等;b公司為員工辦理入職手續及保險、公積金轉入手續,並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4、如有其他情況請與員工協商解決,協商結果形成書面材料,一式兩份,簽字確認。

從一個公司轉到另一個公司,勞動合同怎麼變更,工齡能否延續?

9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公司是同一個老闆,但是是兩個不同的公司,屬於獨立的法人實體,所以從這個公司到另外一個公司的時候,原來公司的合同已經終止了,重新與新的公司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

在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時要求現在的公司承認之前公司的工齡。不過現在有很多的地方針對企業故意更換不同的公司名稱以規避補償或者賠償責任的做法,作出了一些規定,如廣東省的規定:

用人單位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下列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行為,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仍應連續計算:

(一)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後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三)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

(四)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工齡-公開制度

一、承辦單位

人事處主辦。

二、政策依據

**、省人事、勞動部門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問題認定和因公(工)傷殘人員醫療技術鑑定等檔案規定。

三、工齡認定和工殘鑑定程式

1、要求認定(變動)工齡者或要求評定因公(工)傷殘者寫出書面報告交人事處。

2、評定傷殘由人事部門指定專人陪同到指定醫院醫療技術鑑定並取回鑑定結論。

3、人事處認真調查情況和審查有關材料。

4、按人事管理許可權上報審批。

5、反饋認定或評定結果。

四、辦事職責

負責接待要求工齡認定和工殘鑑定人員,收集整理有關材料,提交人事處集體討論後,報上級審批,有關材料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10樓:吳佑官律師

勞動合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工齡連續計算。

11樓:浮生未邪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12樓:禹王臺區

公司只人法人,到哪都要籤勞動合同,保障你的合法權益,萬一哪天有勞動糾紛了,你才能提供依據;工齡是能延續的,那是勞動局認定的,但前提是你得籤勞動合同,有相關證明

13樓:貝帥依然

工齡當然可以延續,工齡不等同於司齡,留好你上份工作的離職證明

原公司調到另一個公司,法人代表是同一個,工作地點是同一個,勞動合同要重新簽訂嗎?

14樓:皮蛋粯子粥

可以重籤勞動合同,不重新簽訂也不影響合同的履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15樓:皆有可能

不同的 公司從法律意義上屬於不同的用工主體,當 用工主體發生變化,意味著合同的當事 人發生變化,應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否則面臨著,新的用工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需要雙倍支付工資的風險。

而原有的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又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報酬,同樣面臨著剋扣工資的賠償問題。

訂立勞動合同,還有一個告知說明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時間、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等情況,勞動者也要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內容。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要求新的公司承接舊公司的所有勞動合同條款,補籤一個協議說明另一個公司願意繼續履行原公司的勞動合同條款並說明原因和情況,然後由原公司蓋章,新公司蓋章以及你本人簽字。這樣做的話會比較穩妥。

1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所以你的原公司正確的說法不是調到另一個公司,而是被合併了,而你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現在的公司繼續履行,但是最好還是和現在的公司從新再籤個合同。

18樓:無心我

持有調配單嗎蓋公章的?有沒有都最好重籤一份勞動合同。何況不是一個單位。

沒有合同。也行把主要的領導關於你你所涉及到的問題錄音取證,平時的工作記錄有你簽字的也要留一份。做證據用

組織**相同法人不同的兩家公司是算作一家公司還是兩家?員工從一家公司被調到另一家要從籤合同嗎? 5

19樓:小孫說法

1、法人主體不同,即為兩家公司。不論股東是誰,實際控制人是誰。員工從一家公司被調到另一家公司的,應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2、法人是指具有獨立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法人一經註冊即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

3、一家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只適用本公司範圍內。如調入另一家公司,應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20樓:執法大隊

當然是兩家公司了,雖然都是一個法人但註冊的時候是兩家公司。員工調整必須要籤合同的。

21樓:已然幸福

一家公司只有一個組織**,即使辦理變更,也只有一個**

如果是分公司,不需要 子公司,需要,但並不必須,視情況

22樓:

你所說的「法人」是不是「法人代表」?「法人」與「法人代表」不是一樣的。

如果組織**一樣,法人代表不一樣,公司名稱也不一樣,這是公司變更了法人代表和名稱,但還是那個公司,原公司的對外關係延續到新公司。

如果公司名稱已變更,應該改簽新合同,但注意不是新的勞動關係,只是變更原勞動合同。

23樓:樂思良

法人,就是法律賦予公司的虛擬人格。法人不同,公司是不同的。法定代表人又是代表公司的那個人,這2個概念不要搞錯。

如果組織**相同,應該是同一個公司,你指的法人肯定是法定代表人。

所以你的勞動合同要變更,工作地點要變更,其他不用。

24樓:伏羲士彥

不是同一家公司,應該籤新合同。

企業員工從總公司調入子公司,原來的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25樓:在九侯山講西班牙語的滿月

企業員工從總公司調入子公司,原來的勞動合同有2種處理方式:

1、原來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變更勞動合同條款。

2、解除原來的勞動合同,與新單位簽訂新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6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員工從總公司調入子公司,原來的勞動合同可以繼續有效,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則需解除勞動合同和新用人單位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樓:墨汁諾

如果法人是同一人,是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繼續簽訂的。不過需要重新簽訂一份新勞動合同。

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來的合同將會被新的合同所取代。

關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請查閱《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具體分析:兩家公司都是同一法人,那也就屬於同一家用人單位,所以如果是集團公司的工作調動,那麼就不需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員工在總公司的簽訂合同次數及工作年限可累積到子公司。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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