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們國家的勞動法規定中有沒有規定 在什麼情況下加班費可以70的數額發放給員工

2022-08-01 04:45:16 字數 5903 閱讀 7242

1樓:匿名使用者

在節假日加班的情況下,加百分之七十的工資

2樓: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我們加班費要乘70%,這樣合理嗎?

3樓:這明明就是八個字

1、加班工資應該以基本工資除以20.92,可以算出一天的加班費基數,如果要算小時基數就再除以8,然後分別按國定假乘3,雙休日乘2,普通工作日乘1.5的係數發放

你公司的做法有點問題

你可以打勞動局的12333諮詢**問

4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工資應當是正常工資的150%。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合理,打12333。

呵呵,加班工資應當是正常工資的150%或200%。

6樓:

其實沒啥合理不合理的,要看這個單位如何了,還有你自己是不是想在那家單位幹下去,有沒有發展前途,這些無所謂的,我想就算不合理,你又能如何呢?要麼去告他,要麼跳槽,要麼還是繼續幹下去,員工只要學會如何去接受才能成為好員工~至於老闆,那時因為它不想接受,沒辦法才成為老闆的。

7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合理!如果是節假日加班的話``是正常工資的300%

8樓:我想要

是啊~~這個工作就是要做的開心~~ 不過工資問題也是個敏感的問題

所以要加班就要高工資~嘿嘿~~這就是歪理~~

9樓:匿名使用者

20.93是什麼意思?

10樓:q小翼

哇.12333這個**功能可真多啊.

勞動法有規定不能罰員工的款麼?

11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勞動法有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服勞動者工資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

《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

(2)選擇職業的權利。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享有休息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勞動法》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9)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12樓:墨汁諾

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進行現金罰款,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確實對員工進行了現金罰款,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

罰款是一種經濟處罰,涉及對公民財產權的剝奪,什麼行為該被罰款,應該由誰來進行罰款,這些只能由法律來規定。

換言之,罰款是一種法律處罰措施,既然如此,它便只能針對違法行為,而不能針對違紀違規行為。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雖固然有錯,但只能採取批評、檢討、處分、取消評優資格等處罰措施,單位沒有權力對他們進行罰款。

單位可以依據績效考核制度,對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質量不達標的員工扣發獎金,這不屬於罰款.

同時法律有規定,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給予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法規

勞動部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條例〉》的通知

2023年5月12日,勞動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解放軍總後勤部勞動工資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釋出後,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執行中遇到一些具體問題。為此,經研究,我們制定了《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以下簡稱《規定》)確定的原則,現就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係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因勞動合同制度尚處於推進的過程中,按上述條款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地方或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可在不違反《規定》所確定的總的原則基礎上,制定過渡措施。

二、關於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問題

1.《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

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

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2.關於勞動者日工資的折算。由於勞動定額等勞動標準都與制度工時相聯絡,因此,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

根據國家關於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的規定,每月制度工時天數為21.5天。

考慮到國家允許施行每週40小時工時制度有困難的企業最遲可以延期到2023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過渡期內,實行每週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其日工資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數23.5天執行。

三、《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四、《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五、關於特殊人員的工資支付問題

1.勞動者受處分後的工資支付:

(1)勞動者受行政處分後仍在原單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級等)或受刑事處分後重新就業的,應主要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自主確定其工資報酬;

(2)勞動者受刑事處分期間,如收容審查、拘留(羈押)、緩刑、監外執行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3.新就業複員軍人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3樓:輕候涵蓄

原則上只有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法定程式和許可權,對違法者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符合程式地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據此對內部人員進行經濟扣罰。

如果公司的考勤制度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流程及標準制定,是可以扣罰的。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另外,全勤獎屬於公司的福利部分,非法律強制發放專案,公司可以進行扣除。

擴充套件資源:

用人單位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要達到生效條件,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內容合法,應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其中有關勞動基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及員工的其他福利待遇的規定,不得低於法定最低標準。

程式合法,規章制度要達到生效條件,需經民主程式和公示程式。具體程式: (一)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二)提出方案與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三)公示。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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