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還續簽,自己不願意續簽,能否拿到一年補助月的補償金

2022-09-01 14:00:37 字數 5154 閱讀 2672

1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到期,如果職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因此,自己不願意續簽,拿不到經濟補償。

如有幫助,請採納!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這個屬於辭職了,也就不存在補償了。

1、勞動合同到期,如果職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樓:甜甜

不可以。如果是你要續簽,用人單位卻不願意的這種情況下才可以拿。

勞動合同到期了,個人不願意續簽合同,是否有補償?

4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了個人不願意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是我自己不願意續簽,單位還會按一年一個月的工資補償我嗎?

5樓:米蘭加油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就是說,如果你符合這種情況,用人單位願意維持或者提高待遇和你續簽勞動合同,而你不同意的話,是沒有補償金的。

那如果說,單位不同意維持或者提高待遇這樣的情況,你拒絕續簽合同,單位是要給你經濟補償的。

你應當先向公司發一封續簽勞動合同的意向書(注意要求是原工資不變或者提高待遇,並保留此證據),如果單位在接到該函之後仍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假如說,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待遇和你續簽勞動合同,而你拒絕的話,那你和單位的勞動關係終止,單位不需要給你經濟補償。

6樓:

看公司提供的續簽條件,要是提高待遇你不願意續簽,就沒有補償————————————————————

秦佳俍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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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不會了 你看 勞動合同法46條

8樓:琦文華

不會。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者的待遇兒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話,公司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9樓:劉劉律師

這樣就不會給你補償了。

合同到期,自己不想續簽。能夠得到賠償. 20

10樓:華律網

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員工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即每滿一年工作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為: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月平均數。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一,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首先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

其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或者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小張在公司辛勤工作了3年,合同8月底就要到期了,部門主管詢問其續約意向。小張對如今的工作環境有一些懈怠,便與主管直說不想續約。主管很著急地問:

「是不是想另謀高就了?」小張說不是。主管提醒他,如果就這樣離開單位,大概連失業保險金都沒法申請,人家還要看是不是因為你自己的意願而失業的呢!

這句話讓小張有些擔心,身為「月光族」的他真沒有多少存款,如果沒有一筆失業保險金作保障,自己還真擔心生活問題呢!不過他又聽說失業保險金只要失業就有的,因為這也是自己交上去的錢啊。小張陷入了矛盾之中。

專家解析

勞動人事專家苗其巍先生解釋,失業保險是國家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而採取的社會保障措施。

失業保險是由在職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形成**構成的,因此,如果需要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失業人員必須符合一些條件。

首先,失業人員必須過去繳納過失業保險費。對於城鎮單位職工來說,每月單位應向社保機構繳納職工工資的2%,職工自己繳納1%作為失業保險費。這既是職工的權利,也是職工的義務,所以不能用與單位協商一致的辦法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其次,由於**的運作制度與成本,累計繳納不滿1年的職工失業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同時,失業保險金也有領取時間的上限規定。根據《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小張因為在原單位已經工作3年,所以累計繳納保險費已經超過了上面的要求。

第三,領取失業金還要求:非因職工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對於何為「非因本人意願」,確實容易讓人產生疑問。小張自己不想繼續簽合同,想休息,那也是他本人的意願啊。

其實,2023年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中對此作了解釋,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主要指: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被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4、職工因單位強迫勞動、或不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給予勞動條件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小張所遇見的是勞動合同到期,屬於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因此也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部門主管的說法可不正確。他可以先去所在街道、鄉鎮的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然後申領失業保險金。

12樓:

合同到期不續簽能補償員工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主動不續簽沒有補償

14樓:藍心銀

合同到期,如果是個人不想續簽。那麼不能夠得到補償.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15樓:南方飛虹

合同到期,自己不想續簽,主動離職不能得到賠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提供虛假資料(如假文憑、假證件、假經歷等)或欺詐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7、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8、勞動者個人因素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如單方面辭職;

9、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的;

10、勞動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被終止用工的;

11、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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