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法律題 關於懸賞廣告與無因管理的區別

2022-09-01 21:00:46 字數 5193 閱讀 2951

1樓:花咲凜音

我覺得,此題的關鍵點在於甲找到乙的那一刻,雖然乙"不知情",確實缺少"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而管理"的意思,但是在甲找上門告知了乙的那一刻起,其實乙的"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而管理"的意思,這一事實就產生了,所以,乙的行為於此刻就轉變成了"無因管理",那麼到了這裡,就可以說跟懸賞廣告的問題不沾邊了,已經不屬於債權合同法的管理範疇了,而轉為物權法對於遺失物的管理範圍了,即便乙此時此刻從甲處獲知了懸賞廣告上獎金1000元的訊息,也不的主張報酬請求權。但是因為乙的行為此時已轉變成"無因管理",在把狗確實交給甲之前,甲對乙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在交給甲後,甲對乙的無因管理之債就變成了一種基於受損人行為的不當得利,所以乙此時可以主張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甲返還300元的飼養費。

所以應該選b和d。

2樓:匿名使用者

懸賞實質是贈與,作為給予拾得人一定報酬。飼養費用是善意管理期間的支出。

中國新《物權法》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費等必要費用。但現行民事法律和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都沒有對報酬請求權給出規定。目前,中國的拾到者不享有報酬請求權,但不排除有些失主在取回 失物時,主動給付拾得人一定報酬。

這是失主自願行為,屬民法中的贈予,是合法的。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答案自己選了吧,不直接給了,留給你思考空間。

3樓:實在為好

答案為a。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及《物權法》沒有出臺之前,全國各地法院受理了不少此類案件,但是由於沒有一個比較同一的裁判尺度,致使各地判決難免不一,當時主要依據的就是《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的規定,即:「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有些法院支援了懸賞廣告,有些法院認為無因管理的付出應當支援,但懸賞廣告的獎勵不應支援,因為有違社會主義拾金不昧的美德,而且法律本身就已經設定了規範。《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按照承諾履行務。」由此可見,基於無因管理而所作付出,在管理人收到所有人或代保管人的請求後,如果沒有侵佔被保管物的故意,所有人或代保管人既有義務支付管理人的無因管理支出,也有義務支付懸賞廣告中的獎勵承諾。

4樓:毛譽靜

我覺得應該選b 懸賞廣告屬於甲的單方允諾行為 在法律上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 但是應該由不特定的行為人(此題中的乙)積極履行尋回狗的義務 也就是完成廣告人懸賞人的指定行為 方能支付約定的1000元 在這個題目中 狗的找回是甲自己找回的 不屬於乙的行為 因此不需要支付1000元的單方允諾之債 但是在乙飼養狗期間所花費的300元應當支付 這屬於法定的無因管理之債。是為彌補乙管理飼養狗的合法支出 法律是允許的。乙當然可以請求甲支付。

5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感覺選b。

先排除d,因為題目中說的很清楚乙是當做自家寵物養,沒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所以不夠成無因管理。

c選項無論是無因管理還是返還遺失物,我國法律都沒有獲得報酬權的規定。

最後是a,懸賞廣告通說認為是一個單方允諾之債,只要行為完成特定的行為就可獲得相應的錢,但是這道題中是失主甲主動找到乙的,乙並沒有完成指定行為,所以無法取得1000元的獎勵。

綜合上面的分析,選b比較好。

民法中債權有寫關於懸賞廣告的麼?

6樓:匿名使用者

有寫,但是關於懸賞廣告究竟屬於什麼樣子的性質還是有一定的爭論的,但是傾向性意見是單方允諾行為~~

在一般的民法學教材中只會簡要的提到的~~~

7樓:

懸賞廣告屬於邀約,某人完成了懸賞廣告所要求的行為,視為承諾,雙方之間即形成合同關係,懸賞人應當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8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理論上 一經承諾,便發生法律效力

9樓:匿名使用者

懸賞廣告屬於要約邀請,對方如果依該邀請履行了特定義務,則同時就有了依約申請相對方履行承諾的權利。

該問題本人同 徐州刑事辯護網 的答覆意見一致。

請問 懸賞廣告的法律責任

10樓:

就一點,如果他不兌現承諾,可以起訴要求他兌現,前提是你滿足了他廣告中提出的條件。。。

另外,還得確定這是個懸賞廣告/。而不是一般的廣告什麼的。。

關於法律中「無因管理」的問題

11樓:匿名使用者

「甲、copy乙都是某建築工地bai

分包商技術負責人」乙的現場辦公用du房屬於zhi建築工地分包商的財產,乙只具有使dao用權。甲的行為對建築工地分包商構成了無因管理之債,同時乙負有限連帶責任。但是答案也沒有錯誤,只是表達上過於簡單,其實涉及的是債務關係的代償問題。

也就是形成無因管理之債後,債權人能否向第三人要求代償的問題,業界比較有爭議。

當然本人覺得,有爭議的問題拿來作題目本身就是出題人的水平低下。但是你可以用排除法把絕對錯誤的選項都排掉,其實他爭議出題的目的是浪費你的時間。

12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b是正確的,抄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不做解釋。。。如果你是去司法考試。

我勸你一句,還是聽老師的。做題 是要知道這題 的出題角度和理解其中的法理,理解法理的本身。以後再出到這個知識點,萬變不離其中。

不可以自己把自己繞進去-------這是一個資深老師的教導。你問出這些答案來,就是太繞了,這樣你會越搞越糊塗,時間會把握不來的。。切記切記。

不真正無因管理與不適法無因管理的區別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適法的無因管理

不適法無因管理,也稱不當的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但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或管理事務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不適法無因管理包括三種情形:(1)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且違反本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2)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但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3)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但不違反本人的意思。

不適法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不適法無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雖然出於為他人管理事務,但不當干預他人的事務,為保護本人的利益,其管理行為為侵權行為,不能阻卻管理行為的違法性,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產生侵權之債或不當得利之債的法律關係,管理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我國臺灣民法第174條第一項規定: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他人事務,承擔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我國臺灣民法還規定了管理人可以減輕責任的情形,即民法第175條「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管理人雖然為他人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或管理事務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是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是在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並非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因管理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不真正無因管理

不真正無因管理也叫準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務是為管理人自己,而非為他人而管理事務。不真正無因管理不具有真正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即管理人是為自己而管理事務,而不是為他人管理事務,因而不構成真正無因管理。管理人與本人之間不能產生法定的債權債務關係。

不真正無因管理包括三種型別:(1)誤信管理。(2)不法管理。

(3)幻想管理。

1、誤信管理。誤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誤信他人之事務為自己之事務管理。產生誤信的原因有幾種,不同的原因會產生不同的法律關係,管理人所承擔的責任亦不同。

因本人的過失,或因管理人與本人雙方均有過失或均無過失,使管理人產生誤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與管理人之間產生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本人可以請求管理人在現存利益限度內返還不當得利。因管理人的過失產生誤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請求管理人返還其利益,並不以請求返還時現存利益為限,管理人與本人亦可產生侵權之債的法律關係,管理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不法管理。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仍作為自己之事務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為目的,主觀上是為自己而管理,客觀上將管理利益歸屬於自己,對本人造成損害,構成侵權行為,管理人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管理人所賠償損失額的計算,當管理人所得利益低於本人實際損失時,以本人的實際損失計算;當管理人所得利益高於本人實際損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計算。

3、幻想管理。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誤信自己之事務為他人之事務,而管理。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誤信,將自己的事務當作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務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會與他人產生法律關係。

但管理人將所管理的事務進行處分時,亦可能產生不當得利或侵權之債的法律關係。如管理人張某將自己所有的土地,誤認為為李某所有,指使李某的僱工進行耕作。又如管理人王某將自己的車,誤認為是譚某的,將車歸還給譚某。

前者張某與李某產生侵權之債的法律關係,後者王某與譚某產生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幻想管理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只能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或錯誤等規定解決有關事項。

參考內容

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的區別

14樓:勤奮的馬律師

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不當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

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其本質區別是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而不當得利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關於法律上的債權問題請專業人士幫忙解答好嗎?謝謝了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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