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經理是否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公司的執行董事和經理能擔任財務嗎

2022-09-06 11:55:53 字數 4647 閱讀 5786

1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一名從業26年的會計師,據我所知,現有法律並沒有規定財務負責人不可以由總經理兼任,我的理解是可以兼任的。在企業實際工作中,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等出於內部控制的原因,是不會讓總經理兼任財務負責人的;而一些小型企業如合夥企業等,出於節約成本,也可以由總經理兼任財務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是指法定代表人。

2樓:

總經理是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的,原因是沒有相關規定禁止該行為。

從另一方面說,總經理也未必是法定代表人。

ps:別的**部門不知道,我在稅務部門從事法規工作,辦理小型企業相關業務時,沒有限制過經理兼任財務負責人。

3樓:

法定代表人是對工商稅務部門來說的

出了事是由法定代表人負責

但企業的負責人就是企業自己的事了

4樓:溪溪

<>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

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係:

(1)夫妻關係。夫妻關係是血親關係和姻親關係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係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回避。

(2)直系血親關係。直系血親關係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絡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係,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係。直系血親關係是親屬關係中最為緊密的關係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範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係,所以也需要回避。

綜上所述,既然領導人的直系親屬都不可以,那麼他自己更是不能兼任了麼。

這樣理解,老闆考核總經理都是有財務指標的,比如盈利多少啊什麼的,如果總經理兼任財務負責人的話,那他自己可以做假,就可以完成相關的財務考核指標,那這樣老闆肯定是不願意的麼。

更何況,總經理兼任財務負責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公司財務負責人,能不能兼任經理

5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

2、財務負責人主要是指對財務的全面工作負責,但自己不負責具體的會計業務。

會計機構負責人(財務經理、會計主管等)才是負責具體會計業務的。

所以總經理是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的。

3、企業內部不相容職務有:授權批准職務、業務經辦職務、財產保管職務、會

計記錄職務和稽核檢查職務。這五種職務之間應實行如下分離:

①授權批准職務與執行業務職務相分離。

②業務經辦職務與稽核檢查職務分離。

③業務經辦職務與會計記錄職務分離。

④財產保管職務與會計記錄職務分離。

⑤業務經辦職務與財產保管職務相分離。

公司的執行董事和經理能擔任財務嗎

6樓:野球場大表哥

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來說,僅僅規定了監事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而對執行董事和經理能否兼任財務沒有做出規定。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總經理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嗎

8樓:溪溪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

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係:

(1)夫妻關係。夫妻關係是血親關係和姻親關係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係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回避。

(2)直系血親關係。直系血親關係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絡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係,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係。直系血親關係是親屬關係中最為緊密的關係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範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係,所以也需要回避。

綜上所述,既然領導人的直系親屬都不可以,那麼他自己更是不能兼任了麼。

這樣理解,老闆考核總經理都是有財務指標的,比如盈利多少啊什麼的,如果總經理兼任財務負責人的話,那他自己可以做假,就可以完成相關的財務考核指標,那這樣老闆肯定是不願意的麼。

更何況,總經理兼任財務負責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9樓:葉子

不可以,避免「一言堂」發生。

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可以擔任公司監事嗎?

10樓:恩哼我叫你好

根據公司法第52條規定「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因此,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不可以擔任公司監事。其次,根據公司法第54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監事職責之一是檢查公司財務,所以不能由財務人員擔任監事,否則自己監督自己沒有意義。

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職務執**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監事(supervisor ),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職務執**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

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人擔任總經理兼執行董事的同時,能兼任財務負責人麼

11樓:天空說財經

不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這種情況是不能兼任!

股份公司總經理兼任財務負責人是否屬於內部控制缺陷?

12樓:匿名使用者

財務負責人並不是財務經理或主管,他們並不是同一崗位,財務負責人只是管理財務的,就是說財務口的上層領導及彙報人,財務出問題這個領導負主要責任。

13樓:小火柴工作室

不屬於。

總經理可以是財務負責人,許多單位都是一把手擔任財務負責人的。

企業財務負責人與會計機構負責人(財務經理、會計主管等)不是一回事,前者是高層,不負責具體會計業務;後者是中層,負責具體會計業務,有任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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