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簽訂了勞動合同不給,合理嗎

2022-09-11 19:00:17 字數 6475 閱讀 5993

1樓:黎啟芝

首先要有證據證明是那私人企業的人,比如廠卡什麼的。二.以不發加班工資不交社保為由辭職,可以要求支付相當於5或者6個月(幹了五六年)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加班工資應該可以要回,起碼可以要回09年的。大概是800/21*200%*加班天數。三.

由於你手裡面沒有勞動合同,去勞動局投訴時你就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提出要求支付08年1月到現在的工資(不簽訂勞動合同要支付雙倍工資),逼私人企業拿出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投訴,證明加班的責任好像是用人單位。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2樓:西安高珩律師

休息日工作應當按照正常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日工資為月工資除以21.75。簽訂了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單位出示,單位不出示的可以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資。

你需要提供能夠證實你在單位工作,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和單位存在加班的初步證據。仲裁中,可以要求單位提供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對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西安勞動律師

簽定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沒有給我勞動合同副本,按照新勞動法這是否違法?是否要給於賠償?

3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4樓:享受享孤單味

按你的問題一個一個來:

1、何時拿到賠償要看你採取什麼方式解決問題:a)協商解決---這個時間比較快,只要雙方就金額達成一致,基本上給付的時間也能確定,但這個方式需要雙方做出讓步,勞動者需要在金額上作出適當妥協;b)法律途徑,先是勞動仲裁,看仲裁結果,雙方不服如果金額超過萬元的話,均可以訴至法院,這樣的法律程式走完,要個一年半載,再說如果單位不配合,到最後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結果未知,所以這個途徑時間上會比較長。

2、至於補償的內容,a)是拖欠的工資部分需要足額支付,當然也有提到說有25%的賠償費用,但原勞動部的該規定正待修改,所以該部分費用法律上是否支援也不一定;b)至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依照法律規定,如果是因為單位拖欠工資個人提出解除的情況,是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根據在單位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法規定,一年一個月,不滿6個月算半個月工資,這個你可以自己算出來的;

3、至於如果單位不配合,拖著不給錢,那只有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了。

5樓:匿名使用者

1、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當給勞動者一份勞動合同原件,如果不給,可以投訴, 但是沒有賠償。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用人單位沒有給你勞動合同副本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一式兩份,勞動者應持有一份,但是沒給你法律沒有規定要給付賠償。你可以向單位索要。

7樓:匿名使用者

簽定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沒有給我勞動合同副本,不符合勞動合同法,但沒有賠償。你要就是了。仲裁時,如果單位說給你了。則單位舉證。

8樓:楊曉平律師網

用人單位的做法肯定違法,但在實際操作中對勞動者很不利。因為勞動者很難證明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合同,用人單位會說給了,是勞動者弄丟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的做法當然違法,但對此點並未有賠償規定,即使你去勞動局檢舉也只是讓單位糾正,或者再罰點款,你是得不到什麼好處的,對於這樣的公司,要麼別在那幹,要幹就要在以後注意收集你在此單位工作的證據(如工作證,門卡,工作服等),以免以後發生勞動糾紛處於無證據的尷尬境地。

10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違法, 具體怎麼處罰建議諮詢律師或者相關部門

跟公司籤的勞動合同,沒給我副本,現在公司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會影響賠償嗎

11樓:悅舒騰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問班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和各執一份。」我不知道你說的副本,是你手上沒有勞動合同嗎?

這樣的話企業是不合法。一般勞動合同最後條款中,都會有這樣的一條。如圖:

勞動合同籤後,老闆沒將副本給我

12樓:匿名使用者

1:工資960的80%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允許的。2:

關於公司支付工資的方式你在領取工資時要留意工資支付花名冊所載明的內容。特別是工作時間,是否與實際工作時間相符合,而且你有權利獲得個人的一份工資清單,如果單位拒絕提供的,在領取工資時簽名後可以註明:無清單;三字樣。

同時,工資花名冊載明的內容與實際不一致時,一定要拒絕簽名,你不要擔心你的工資拿不到。或者心理作用在假工資單上簽名,一旦簽名,對你來說極其不利。當發生糾紛後。

如果公司在支付工資時,提供了個人的工資單,並且記錄了實際工作時間,那麼對你很有利,這是討要加班工資的有利證據。其他的出勤記錄也可以證明。3:

自己不想做了,且也沒有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以及沒有為你參保的。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合同,並獲得相應的補償。記住,獲得有利證據是你維權成功的法寶。

與你所述的這種黑廠我也幹過,我所提供的都是來自一線的實戰經驗。對你絕對有幫助。你也可以聯絡我。

我會無償的幫助你。讓那些不良不商見鬼去吧。祝維權順利。

13樓:微風

勞動合同籤後,老闆沒將副本給勞動者,勞動者可以要求老闆提供一份給自己,如果老闆不給,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要求老闆提供一份給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4樓:kr奇異果

以下回答由「濟南商律師」提供,如需轉述請註明出處:

1、根據你的情況,建議你在工作當中留一個心眼,逐步蒐集自己在那裡工作過的證據,如單位工友的證人證言、自己的考勤卡、工裝或工牌、在車間工作的有自己名字的文書等,這些在你們一旦走到仲裁或者訴訟程式時可以證明你們的勞動關係和其他工作要素。

2、我們國家的法定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剩下的時間是加班時間,可以要求加班工資。平時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假日是300%。

3、你可以蒐集一定的證據後向你們當地勞動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來主張自己的合法工資、加班費等費用損失。如果你們公司沒有跟你簽訂合同或者沒有給你繳納保險的話,你還可以要求每個月雙倍工資或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4、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是比較繁瑣的,會牽扯許多諸如證明勞動關係,證明實際勞動時間等比較難以取證的事實,建議你可以在當地聘請一位律師,可以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並結合你提供的現實證據,對你進行具體的幫助和指導。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15樓:勞博網律師

你好:1、「工資是960的80%元(說是試用期)」是錯誤的,最低不能低於最低工資。

2、要主張加班工資的話,你要證明有加班的事實,加班的時間。

3、高溫費的話,你要證明你的工作環境。

補充:就你的情況,你的社保繳費基數是最低標準: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資的60%,按1975元給你交社保。

我向公司辭職 她給了一份辭職表 讓我簽名 按手印 這樣合理嗎? 還沒批准讓我走 籤勞動合同也沒有給我副本

16樓:石祖新律師

1、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辭職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因此,如果你未提交書面辭職材料,單位要求你填一份辭職表並簽名、納印,這是合理要求。

2、勞動合同應給勞動者一份。如單位未提供的,你可向單位要求提供,單位拒不提供的,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可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單方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一條【勞動合同缺失的責任】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延伸閱讀  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單方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限制】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會監督】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在哪些情形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便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單方任意變更。但是,在滿足一定條件時,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 1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 2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 3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

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 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

用人單位沒有和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沒有和工人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工人有證據能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有 公司名稱的工裝 工作證或工作牌 最好蓋有公章 工資卡 工資條 考勤記錄 社會保險繳納記錄 同事證言 離職在職的都可以 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 其中有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