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以違反公司規定和我解除勞動合同,請問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2021-04-20 04:18:34 字數 3833 閱讀 8815

1樓:李均律師

【1】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經濟補償;

【2】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按照一年計算,不足半年的部分補償半個月工資;

【3】違規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雙倍支付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你的描述,你copy

是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的。

你與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用工單位與你並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用工單位只是將你退回勞務派遣公司,你與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因此,不存在享受經濟補償金問題。你可以要求勞務派遣公司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3樓:律生活_律師

1、按勞動bai

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du,派遣單位應當將zhi勞務派遣協合同的dao

4樓:戚廣利

單位違法解除,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5樓:瑾色

很難,因為你也說了犯了一些小問題,但如果他們真的想要解除合同的話,小問題也會成為大問題的

6樓:匿名使用者

讓公司出示規章制度 如果你違反了 是沒有賠償的

公司違反勞動法,我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賠償嗎?

7樓:三晉司法鑑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

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綜上,你是可以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要求公司補足你的工資,並按相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公司以我違反公司規定在宿舍吸菸為由,解除我的勞動合同,這樣做合法嗎?

8樓:塵封殤逝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並且用人單位需要履行的書面通知勞動者的義務,也徵求了工會的意見,並且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經過合法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向其支付補償金?謝謝!

9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但是,這樣的規章制度必須經過合法的程式和公示,員工事先應該知道。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來同法自》第39條之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之規定,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1樓:廈門小海

看你們公司規章制度有無規定,有無公示

12樓:山野柴胡

【勞動者 過失解bai除 經濟補償 免責】du《勞動合同法zhi》規定:按照下列規dao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內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容: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過失解除)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縱橫法律網 張鳳斌律師

14樓:

不用bai~

第三十九條 勞動du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zhi,用人單位可以dao解除勞動合同:

(一)版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權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如何賠償員工?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在合同期內辭退員工,應該補償情況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在合同期內辭退員工應該這樣做:

1、經勞動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補償金。

2、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除名、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勞動合同雖由企業人事保管,你不必太擔心。

3、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1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否支付賠償分以下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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