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複檢是什麼,工傷複檢是什麼

2022-09-20 15:20:15 字數 5263 閱讀 7106

1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對對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傷殘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檢。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也就是第一次鑑定申報的材料),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影印件。

4.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複檢就是再次鑑定!再次鑑定結果最長不超過90天!

3樓:解憂唐朝

單位要求重新鑑定傷殘等級是合理的,國家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4樓:神啊你走吧

工傷複檢是指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以依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複查鑑定和再次鑑定有什麼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再次鑑定是對初次鑑定的結論不服,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再次鑑定,傷殘等級以再次鑑定結論為準!有15天時效規定!

複查鑑定是初次鑑定一年後,傷情出現變化申請複查鑑定!必須是一年後!

再次鑑定是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複查鑑定是初次鑑定後傷情發生變化!

6樓:78年的小馬叔

工傷鑑定中,視情選擇再次鑑定或複查鑑定:區別有3點

7樓:簡簡單單

工傷複查鑑定和再次鑑定的區別請見如下規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申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影印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七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次鑑定。

工傷賠償是否按複查鑑定

8樓:匿名使用者

以鑑定結論為準。

縱橫法律網 於家亮律師

9樓:簡簡單單

工傷傷殘鑑定之後,如果有申請複查的,傷殘賠償是按複查的結果確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10樓:

複查鑑定和再次鑑定的目的不一樣,複查鑑定的結果並不是用來推翻以前的鑑定結論,而是說明自上次鑑定之後,職工的傷情變生了變化,所以它不是具備溯及力的,也就是說對複查鑑定以後發生的費用產生效力。

所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還是應該按照初次鑑定的結論。但是如果複查鑑定的結論導致了定期待遇(1-4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變化,那麼定期待遇應按複查鑑定的結果計發。如果以後解除勞動合同,符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條件的,也應該按複查鑑定的結果計發。

工傷四級需要每年複查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國的工商等級還是10級,並未改為14級,你是從那聽說的?《工傷保險條例》還是2023年頒佈實施的。

2023年1月1日起頒佈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於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面、維護勞動者的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近來,***醞釀對《工傷保險條例》的個別條款進行修訂,對《工傷保險條例》的修訂發表一些建議,以供參考。

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意義

工傷認定,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據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的申請,確認勞動者所受傷害或所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一旦確認工傷,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需向工傷職工支付工傷醫療費、傷殘津貼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認定是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即必須有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相對人的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才能進行認定。

設立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目的,一是督促勞動者儘快行使權利。由於一些主觀和客觀原因,會導致勞動者怠於行使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這就不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工傷權利,甚至還可能因為用人單位的關閉、破產而最終使勞動者喪失獲取工傷待遇的權利。二是維護社會關係的穩定。

作為法律事實,工傷確定了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及相關部門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事故發生後,未經工傷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及其他部門之間僅僅存在非工傷關係,如疾病關係,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很微弱。在長期沒有認定工傷的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形成了長期穩定的非工傷社會關係。

如果這時再允許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意味著要推翻這些已經長期形成的社會關係,將使社會關係發生很大的變化,不利於社會關係的穩定。三是便於工傷認定。設立申請期限,可避免因時間流逝造成證據滅失而無法認定工傷,避免工傷認定爭議。

四是保障相對方的利益。如果允許勞動者在傷害發生很長時間後再申請工傷認定,必然會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係的改變,對用人單位的整體勞動關係、經營等都可能發生影響。將用人單位這種利益狀況的不確定性,長期賦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也不公平。

現行規定與缺陷

《條例》設立了兩種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用人單位的申請期限。該條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第二款規定了勞動者的申請期限,「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的申請期限是30日,但可以延長。該規定主要問題在於,沒有明確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適當延長」多長時間,究竟是30日,半年,還是1年,甚至更長,沒有明確限制。這賦予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過大的自由裁量權,與行政權力的節制原則不相適應。

另外,根據該條款規定,勞動者的申請期限是1年。這裡需要指出的是,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是不合邏輯的。因為即使提出申請,也有很多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在被認定工傷前,將勞動者界定為「工傷職工」是不正確的。

該條沒有規定該期限可以延長,其性質類似於除斥期間,即超過1年,勞動者不能再申請工傷認定;即使其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應當不予受理。

如此規定,存在不少缺陷:首先,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後,由於不可歸責於勞動者本人的客觀原因,而導致其未能在1年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也將喪失工傷認定申請權,這對勞動者顯然不公平。這種情況主要包括:

(1)不可抗力。一種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災、旱災、暴風雪、**、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如瘟疫、非典)等;另一種是社會原因引起的,如戰爭、罷工等。(2)勞動者主觀無意識,如處於植物人、無認識能力狀態。

(3)當時技術條件無法確定傷害後果。一些外力傷害,由於科學技術的限制,在傷害發生當時或此後的一段時間內尚無法確定傷害後果,但後來因技術進步或傷害顯現而可以確定傷害後果(類似於職業病,但不屬於職業病)。(4)無法確定第三人傷害屬於因工作原因所致。

不少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如夜晚值班時)發生的暴力傷害,由於加害人逃逸,公安機關未能查明傷害發生原因,而無法認定工傷。(5)因其他法律程式導致無法進行工傷認定。

上述情形中,並非勞動者不積極行使權利,而是無法或不能行使權利。在這些情形下,如果超過1年也不允許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既不符合期限設立的目的,也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工傷權利。

首先,有人會提出,在勞動者不能申請工傷認定時,可以由其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申請。一方面,上述情況對其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而言也同樣存在;另一方面,勞動者也可能沒有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賦予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工傷認定申請權,仍不足以完全彌補對勞動者工傷權利保障的不力。

第二,沒有區分勞動者與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申請工傷認定中的地位和作用。《條例》沒有對勞動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的工傷認定申請權進行區別。因而產生的疑義是,在勞動者具有行為能力時,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能否未經勞動者同意,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勞動者表示放棄認定申請權時(如與用人單位達成和解),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能否提出認定申請。

由於《條例》採用的是並列主體,因此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由於是否認定為工傷,更多的只是涉及勞動者自身的權利,並不影響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應允許勞動者自行處置甚至放棄申請認定權。在此情況下,未得到勞動者本人許可,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直接申請工傷認定,缺乏法理依據,還有侵權的嫌疑。

享有工傷權利的首先是勞動者本人,因而享有工傷認定權的首先也應當是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死亡的,首先享有申請權的是其直系親屬。其直系親屬(勞動者未死亡時)、工會組織應屬於申請輔助人,即輔助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以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工傷權利,而沒有直接的申請權。

第三,用人單位的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而勞動者的申請期限卻不可以延長,也不盡合理。 本文** http://fjr.web-12.com/,如果答案滿意請給滿意答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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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這邊已經看到您的問題了,麻煩稍等一下。有繳納社保的話,勞動行政部門會在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後將在六十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並告知您和您的單位。等您傷情穩定後,可以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來評定傷殘等級,之後依據評定出來的傷殘等級向當地社保中心申請待遇稽核,並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