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作而要滅鼠滅蟑,也是客戶在合同裡的要求,怎么辦

2022-11-22 06:05:04 字數 6169 閱讀 8815

1樓:帳號已登出

滅鼠滅蟑是為了保護人類,因為它們會傳播疾病,可能致人死命。如果你放了老鼠,這老鼠又去害了人,你做何感想?

況且撒藥就是把藥放在地上而已,還要做上標記,它們是不是自己去吃,與你無關!

如果看到不幸死掉的動物,就超度它們吧。

2樓:

先對它們說上面要捕鼠了,讓它們自己自動離開。如果它們不為所動,而上面又下了最後通牒,那麼可以一邊撒藥一邊對它們說明你的迫不得已,然後許願為它們誦唸xx遍往生咒超度它們。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要求,就做了也無妨,殺生固然造業,合同不履行也不對

所以換個不殺生的工作麼~好像不殺生的工作比殺生的多多了吧~

4樓:匿名使用者

哎 當和尚真麻煩。你這麼虔誠不如直接出家算了。

我們公司一個女同志,那叫一個牛,直接出家了,公司的大股份都不要,那叫一個牛,看的開。

5樓:匿名使用者

如能放掉它們,最好。實在不行可以為它們讀誦《往生咒》迴向給它們,它們會受益。

6樓:鄺好

先和它們商量,讓它們聽你的趕緊走。好多高僧大德都這麼和蚊子、螞蟻商量有效。

要稱呼它們為菩薩,實在不行就逮住放掉別處。

7樓:

提前7天請他們搬家。

阿彌陀佛

8樓:匿名使用者

放下屠刀 立地成佛

南無阿彌陀佛!!!

9樓:

買一斤毒鼠強,客戶。老鼠,蟑螂,一窩毒死。哈哈,替你發洩下!

10樓:

南無阿彌陀佛

殺生有果報,騙人也果報.哪個輕重自己考慮吧!

.....................................

(合同要求,就做了也無妨)那些眾生就該死嗎?!

客戶簽了合同要求退款怎麼辦?退款要求沒有合約上的規定!

11樓:踏理尋法

拒絕就是了。或者收取一定的違約金,即扣留部分作為違約金,退一部分。

12樓:正氣長春

客戶簽訂了合同,並繳納了訂金或者貨款,可以認定該合同已經開始履行生效。

現在,客戶要求退款,可以要求客戶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繳納的是訂金,那麼,依法訂金是不退的。

如果繳納的是貨款,則雙方協商,讓客戶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1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合同上沒有,那就不懼,你死扣合同就好。

我符合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要求,公司卻書面通知我不續簽了,我該怎麼辦?如仲裁,結果是什麼?

14樓:上海方燕律師

關於公司是否有權拒絕續簽的問題,我不贊同樓上兩位的回答。我認為,只要你符合「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規定的情形「之條件,當你提出要續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公司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

2023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在關於勞動合同法新聞釋出會上對此問題進行了說明,立法機關認為:「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規定的情形,這兩條規定的情形就是勞動者沒有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沒有患病、負傷,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要續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特別是第三項在制定過程當中,我們反覆徵求了意見,二審以後,這個修改意見又在相當範圍的社會層面徵求意見,大家都對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簽訂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表示不解,或者是反對的意見。

後來我們想到,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要作這樣的規定,並且勞動者是在沒有出錯的情況下,是遵紀守法、努力工作的情況下,已經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經付出了勞動,在工作期間能夠勝任用人單位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合理的。」 因此,此條規定用人單位只有一次選擇權。

15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簽了2次合同後,該籤第三次既無固定期合同時,公司提出與員工不續簽合同,如果員工同意終止,則支付一倍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要求續簽無固定,公司強行終止,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另外,如果公司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員工終止合同的,還要支付1個月的通知金。

16樓:

公司當然有權利到期不續簽。法律規定,如果單位要續簽,你提出籤無固定期限,單位就應該接受。

因此,也許是出於怕你提出籤無固定期限的要求,所以單位不敢跟你續期了。因此,建議你跟單位商議,續簽協議,但主動提出簽署固定期限的。這樣單位的顧慮就打消了。

另外,現在如果單位不續簽了,按照每年1個月 的工資標準補償 給你。

17樓:陳燕馬航

1、合同到期雙方都可以提出不續簽,你的情況不是公司解聘行為,是雙方約定的合同期限已滿,他公司無過失;

2、如果公司續簽合同之後又無故辭退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解聘無效,應回覆的聘用關係及不發再次期間的工資,如違規解除合同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相應條款給予賠償;

3、問題三:年假如果公司為安排休假可以按照加班標準支付加班費,追訴天數根據服務年限核算休假天數;

因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3款之規定,員工以書面形式要求辭職的怎麼處理?

18樓:雨馨兒

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款之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員工提前三十日向企業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企業應在30日內給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企業受到《辭職通知書》後應在30日內未員工辦理相關手續。勞動者可主動與企業負責人溝通諮詢辦理,拒不辦理的,勞動者可向工會、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監察大隊反應,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以此條款來辯解投遞的《辭職申請書》無效,不能獲得法律支援。

勞動合同法是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雙方都應該尊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鼓勵員工和企業在發生爭議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地再通過另外仲裁、上訴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38條只有2個條款,沒有第3款。你說的應該是第38條第1款第3項,是指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

如果員工以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理由要求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應該提前30天通知單位,並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0樓:夢殤天堂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客戶要求籤合同,我不想怎麼辦

21樓:匿名使用者

總共就幾百元的生意,可直接跟客戶說明,並可在**上適當通融一下,以取得客戶諒解。

22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跟客戶說啦,有什麼問題好商量嘛

23樓:姑蘇小機靈

既然是生意,建議你還是按照正常的方法來操作。

需要知道合同在約束你的同時,也在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你提供貨物或者服務,客戶支付你報酬,這是最常見的交易行為。沒有合同的話,全部靠嘴巴是不可靠的!

如果你擔心自己將來會承擔違約責任,要不就不要做這單生意,要不就在合同條款中進行免責性的約定。

若是已和本單位簽定長期固定合同,因為單位原因要重新籤合同怎麼辦?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24樓:

勞動合同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簽訂的。長期固定合同是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必須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由於自身原因,要求勞動者改簽合同,必須得到勞動者的同意,否則違法。

因為勞動者具備條件簽訂了固定期勞動合同,法律就必須尊重與保護,即非經協商一致不得擅自更改或毀約。

25樓:玉堂春富貴

你好,根據相關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不知單位是因為何原因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看下變更後合同與之前有哪些差別,相關的待遇福利是否有降低等,特別關係下主要條款有沒有啥變化。

26樓:

與原單位簽了長期合同,屬勞務派遣到新單位,新單位強制變更合同,本人不同意變更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裡怎麼樣的協議屬於顯失公平的協議,求高手舉幾個例子?

27樓:監理師

比如規定辭職需要提前半年;要求自願不繳納社保等條款就是顯失公平的協議。

2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中一般約定的協議都是國家範本,不會明顯的有失公平。

比如說找員工要押金或者培訓費、違約金等都是有失公平的試用期不按照法規要求,最長超過6個月

比如說下邊這個:

乙方(公司員工),在離職後半年(普通員工)或一年(經理或專案負責人)內不得在當地(我在的是市)從事相關工作或開辦類似的公司。這就是有失公平的,因為

用人單位可以簽訂的禁止同業竟爭條款,只能限制勞動者不得從事與本單位有實質竟爭的職業,而從事相關工作並不等於與用人單位進行同業竟爭,這是兩 個概念。

29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顯失公平主要在合同自願部分,不包括法律明確規定的,比如違約金的約定,公司與員工簽訂**違約金,使員工因為支付不起違約金而繼續履行合同

30樓:

協議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比如約定試用期6個月以上,出現工傷事故與本單位無關,非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補償金等

31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員工辭職要向公司賠償。

勞動合同解惑,公司在簽訂合同後又要求修改合同,是否前合同有問題?

32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感覺你就是一個被公司合同給套牢的人啊?如果可以還是早日跳槽吧...雖然未看到你的合同,但我想在你第一份合同上應該不會規定要你一定得簽署第二份合同吧,具體情況還是得靠自己把握

33樓:郎劍豪

首先你得做好離開公司的準備,因為它們就是要逼迫你辭職或淪為公司予取予求的廉價勞動力。

1:如果你的勞動合同和現行勞動法有衝突可以更改,但合同是你公司出具的,所以應該給你勞動合同更改通知,你完全可以不同意而終止合同(千萬記住是終止不是解除,有關你離開公司後的各種權益,終止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

2:如果你拒絕簽署培訓合同,公司炒掉你,公司必須賠你相應的違約費用,按照原合同條款給予你賠償或參照現行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3:存在的漏洞有很多,可能不是法律規定的格式條款合同,涉嫌欺詐行為。比如你的專職是做財務但它們還要給你做銷售業務的培訓,但最初的合同裡面沒有規定有哪些培訓專案的本身就屬於違法行為(利用當事人的不知情而進行的行為,民法第多少條我忘了,你可以諮詢一下)

4:完全可以辭職,那是公民自由,合法的理由有很多,比如你同意加班嗎?比如加班了或節假日是兩或三倍工資嗎?

公司給你定期體檢了嗎?現在的公司都爭取利益最大化所以違法的地方肯定很多。但你要爭取讓它們辭你,別怕它們的所謂你違約的嚇唬,它們的要求籤署新的培訓合同如果你不同意就屬於它們違法(那等於更改前合同,它們要求你簽署新的培訓合同就是知道自己違法的地方太多為自己做出補救,不要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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