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生病期間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2022-11-27 16:15:14 字數 5271 閱讀 9657

1樓:鷹羽龍十三少

不可以,解除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是一方就可以決定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齡,給予相應的醫療期。期滿了還不能上班,那就可以解除了。

3樓:漫戀莓碧右

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讀] 本條是關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制度中最關切雙方利益的行為,目前,勞動合同方面發生的大量

爭議,大多是由於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業片面強調其用人「自主權」,隨意解除勞動合

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不少勞動者誤解「擇業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

辭而別,影響了企業勞動力的正常流動。因此,我國將勞動者的保護重點放在合同解除上。

瞭解並切實執行有關勞動合同解除上的規定和制度,有助於理順勞動關係,規範勞動合同管

理,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正當權益。由於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影響十分巨大,世界各國都

對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較為嚴格和具體的條件。本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共八條對解除

勞動合同進行了規範。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種類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在訂立以後,尚未履行完畢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合同

雙方或者單方的法律行為導致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協商解除、

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情況。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

同。此為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

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二、勞動合同協商解除的條件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

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

勞動權的實現,本法規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

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進行;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

限制。應當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和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

補償辦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生病期間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4樓:諾諾百科

生病期間只要是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試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5樓:朱木軍律師

回答你好

提問你好

生病期間可以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嗎

回答當然是可以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交離職報告的,就是可以離職的,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提問有補償或者賠償嗎

回答如果是試用期的話,應當提前三天告知單位就可以離職你自動離職的話,是沒有補償的

也就是說,你是辭職的話,是沒有補償的

提問因病無法工作

回答因病無法工作,並非用人單位的過錯

所以用人單位沒有過錯,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只有用人單位將勞動者違法辭退時,用人單位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否則是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

提問補償呢

單位不支付加班費呢

回答單位不支付加班費,當然是可以要求其進行補償的這就屬於勞動糾紛,您可以向勞動監察委員會投訴舉報,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更多15條

6樓:孫超

首先,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病)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其次,對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要求其退出勞動崗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終止勞動關係。

其三,對被鑑定為五到十級勞動能力的職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應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給職工以經濟補償。

相關知識

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勞動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都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 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瀟瀟鳳珥

有醫療期的。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24個月的醫療期。

醫療期間享受基本工資。

(一)、醫療期時間

1、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業工作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

2、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業工作五年以上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3、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業工作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4、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業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為二十四個月。

(二)、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三)、經濟補償辦法

員工醫療期滿經鑑定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按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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