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買的首飾受法律保護不,訂婚是否受法律保護?

2022-12-08 10:00:08 字數 5991 閱讀 7313

1樓:

具體要看什麼情況,細節很重要。

2樓:火柴溫暖天堂

買了戒指兩個人決定走入婚姻了,於是就先訂婚,之後相處一段時間再結婚。但在之後相處的時間裡有些人發現另一半並不是自己想要的,跟對方在一起並不適合自己,那麼,訂婚買了戒指退婚怎麼辦?小編為你講解這方面知識。

買了戒指訂婚後退婚怎麼辦

戒指女方可以不退,因為禮品是禮物,不是金錢,無論哪方提出退婚,禮物理應無法退還。

訂婚後退婚彩禮怎麼退

對於禮金如何處理,以往的司法解釋較為籠統,大概處理原則是禮金是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結婚時間尚短,可以「酌情」返還,如果結婚時間已較長,則返還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訂的解釋 (二),規定的更為具體,明確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

其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其二: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禮金是婚前給付的,並且給付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既便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如此明確,仍存在法律問題。誠然,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便已經在一起同居了,禮金仍然可以返還,甚至可以說是全部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你們雙方雖然訂婚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兩人分手後婚約解除,按照法律規定,受贈人應當將受贈物返還給贈與人。所以,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訂婚禮金及財物,女方應當返還。

若對方拒不返還,男方可以以婚約財產糾紛名義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彩禮返還的比例是多少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買了戒指訂婚後退婚怎麼辦?在退婚的時候雙方對於戒指、彩禮等等退還產生爭議是難免的事情,在爭議產生的時候建議你及時找專業律師來幫助你。買了戒指訂婚後退婚的時候對於彩禮是否退還有爭議時,請您都來詢問律師

訂婚是否受法律保護?

3樓:紫冰魯雅

1,不受法律的保護..我國法律不保護非正式的婚姻關係或婚約.只有經過登記的婚姻關係才受法律的保護.

訂婚只受道德的規範.不僅訂婚不受保護,如果舉行了婚禮卻沒有辦婚姻登記手續.仍然不受法律的保護.

因為,新的婚姻法已經不承認在新婚姻法後的事實婚姻.

2,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男女要求結婚,只要雙方完全自願,符合婚姻法關於結婚的規定,就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不必經過訂婚的手續、法律上沒有規定訂婚為結婚的必要手續。

至於是不是需要訂婚,這純屬於男女雙方自己的事情,如果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作為一種婚約;自願訂婚,是完全可以的。但是,父母或其他人不能包辦訂婚。訂婚以後,如果一方不願結婚,要求解除婚約,只要告訴對方就行了,不需要取得對方的同意,也不需要經過法院或其他機關來解決。

任何一方均不能以訂婚為理由,強迫另一方同自己結婚。因為這種婚約的解除,同經過法律手續正式結婚後又提出離婚,是不同性質的兩回事。法律既不要求這樣的手續,當然也不加以保護。

所以婚約不具有法律效力。

訂婚雖然不是《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必要手續,但男女青年在決定訂婚時,還應該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考慮要成熟。有的人把訂婚當兒戲,採取輕率的態度,是不道德的。

有的人把結婚登記當作訂婚,這是一種誤解。如果登記以後,領到了結婚證,即使沒有同居,在法律上已經是合法的夫妻關係,如果要解除這種關係,必須辦理離婚手續。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不反對,法律也沒有對訂婚作出什麼規定。訂婚期間,雙方也不需要履行什麼義務,也不享有什麼權利。但如果雙方沒有結婚,依照法律彩禮可以歸還。

5樓:代任岑安安

訂婚是民間對婚姻的一種約定,法律上的婚姻是以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準的,因此民間的訂婚並不受法律保護。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是以自願為原則的,如果並非出於自願,完全可以取消婚約。退婚時只需退**取的禮金禮品即可,並不須承擔其他責任。

6樓:青綠任玉書

不用賠償,訂婚法律不保護,當時買的鑽戒和禮金屬於自願贈與。

7樓:庾飆篤正文

不受保護。

如果兩人之間沒有另外的協約,應該不用賠償其他的金錢。

8樓:鄒宇萊雪柳

應該歸還彩禮,其它不管

9樓:五味蓮花

訂婚是民間的一種約定,不受法律保護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訂婚,並不是我們通常意義上理解的那樣,在我國這個還是隻在道德層面上譴責的,並不受法律的保護,這個所指的保護,是指,法律沒有強制力要求訂婚的雙方必須結婚。你所搜的「婚約違反」負損害賠償責任,和上面我講的不受法律保護,是不違背的。你說的,承擔賠償責任,是指有過錯一方包括返還彩禮,及賠償其他的一些損失,比如,買衣服,定酒席等。

總之,這個兩個層面上的問題,說不受法律保護,是說不能強制結婚;說要負責賠償損失,是指另一方面。

11樓:

不受。但可以民事訴訟

訂婚受法律保護嗎?

12樓:3aaa歲月

女方應歸還彩禮,訂婚不受法律保護。

婚約不受法律保護。婚約又稱訂婚或定婚,是男女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而達成的協議。訂立婚約不是結婚的法定必經程式,男女雙方確立夫妻關係,完全以他們在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及結婚證書為依據。

因此說,婚約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此,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其彩禮,返還的機率很大。

13樓:真情眺望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我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婚前舉行訂婚儀式,並按鄉俗男女雙方有訂婚物品或一定數額禮金往來的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

在不少地方,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舉債,造成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也正因如此,隨著婚約與婚姻的發生,定親禮與婚姻財產糾紛案在我們的生活中頻頻出現。而訂婚男女或結婚夫妻分道揚鑣時,對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存在很大爭議。

下面我們引用相關案例分析來具體瞭解一下。

婚約解除訂婚期間贈與的財物應否返還

【案情】

杜某(女,23歲)於2023年8月由某大學分配到某市財政局工作,並與同在該單位工作的張某(男,25歲)相識,於當年12月建立了戀愛關係。杜某與張某在春節期間舉行了訂婚儀式。訂婚時,張某的父母給予杜某現金3000元,祖傳的綠玉手鐲一副。

張某為杜某購買了訂婚戒指和名貴服裝3套,價值人民幣4380元。訂婚後,在雙方的交往中,杜某發現張某脾氣暴躁,並有賭博的惡習,遂提出解除婚約。張某同意解除婚約,但要求杜某歸還訂婚期間贈與的財物。

杜某認為,上述財物是張某及其父母無償贈與的,張某無權索回。張某多次索要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焦點】

本案的焦點是張某在訂婚期間贈與杜某的財物,在婚約解除後,杜某是否應當返還。對此,在審理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訂婚後,男女雙方或者一方自願贈送財物並且已經將財物實際交付給對方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的規定處理,視該贈送財物的行為為無償贈與。贈與行為具有法律效力,所贈與的財物歸受贈人所有。在婚約解除後,贈與方要求返還的,不予支援。

另一種意見認為,婚約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訂立婚約後可以自行解除,不需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但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單方贈送或者相互贈送的財物不同於一般的贈與,而是贈與中一種比較特殊的形式——附條件的贈與。婚約解除後,男女雙方不能結婚,贈與行為所附解除條件成立,贈與的法律效力解除,贈送的財物應當返還。

【評析】

我國法律對婚約問題未作明確規定,既未明文禁止,也未明確規定其法律效力。通常認為,根據「婚姻自由」原則和《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可以得出「婚約不受法律保護」的結論。但鑑於婚約是社會上普遍存在的習俗,隨著社會的發展,婚約的內涵日益豐富,在實踐中與婚約有關的財產和社會糾紛絕非「婚約不受法律保護」這一簡單命題所能概括。

在現實生活中,伴隨著婚約的訂立,一般情況下還會有財產的轉移,即婚約的當事人會向對方贈送一定的財物,俗稱「彩禮」。因婚約的解除而產生的財產糾紛多數情況下就是對婚約訂立時和訂婚之後,當事人單方贈送的財物或者互贈的財物的歸屬發生的爭議。上述案例即是因婚約解除而產生的財產糾紛中的一例。

為正確處理因婚約解除而產生的財產糾紛,就必須認真研究婚約的性質、內容及基於婚約的訂立而贈與的財產的法律效力。

因訂婚而贈送的財物,即「彩禮」是「為證明婚約成立並以將來應成立的婚姻為前提而敦厚其因親屬關係所發生的相互間的情誼為目的的一種贈予。」這種贈與財物的行為不要求對方給付對價,具有無償性;即使對方也給付一定的財物,同樣也表現出其單務性,所以是一種純粹的贈與行為。但這種贈與行為不是單純地以無償轉移財產為目的,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

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指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贈與行為,在當事人約定的條件不成就時仍保持其原有的效力(贈與行為合法有效存在),當條件成就時,其效力便消滅,解除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贈與行為失去法律效力)。贈送財禮的行為是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在預想到將來會結婚的基礎上所為的贈與,以婚約的解除為解除條件。在婚約繼續存在或者得到履行——即男女雙方正式結婚的情況下,贈與行為合法、有效,財禮歸受贈人所有,贈與人不能索回;如果婚約解除,男女雙方不能結婚,該贈與行為所附條件成就,贈與行為喪失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贈與財產應當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贈與財產應當返還給贈與人。

贈送財禮的行為作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不同於民法上規定的附義務的贈與。在附義務的贈與的情況下,受贈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履行所附義務,根據這種理解,接受財禮的一方應當履行婚約,與對方結婚,顯然是錯誤的。

婚約解除後,作為財禮而贈送的財物的歸屬問題可以依照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制度處理。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損害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由於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所以不受法律保護,不當得利人應將所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害的人。

這種不當利益返還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不當得利之債。」贈送財禮的行為是在男女雙方訂立婚約的基礎上,基於對雙方當事人將來能夠結婚的預期而為的贈與。發生贈與的原因是由於婚約的存在,隨著婚約的解除,贈與財禮的原因歸於消滅,受贈人在婚約解除後喪失了繼續佔有財禮的法律上的原因。

由於婚約解除後,財禮繼續由受贈人佔有的法律根據消失,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應當將財產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所以,受贈人應當將財禮返還給贈與人,如果受贈人繼續佔有贈與物,即構成不當得利。按照法律的規定,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返還受贈的財產,受贈人負有返還自己基於婚約而獲得的不當得利的義務。

上述第一種意見將贈送財禮的行為認定為無償贈與,主張贈與行為具有法律效力,所贈與的財物歸受贈人所有。在婚約解除後,贈與方要求返還的,不予支援。這種觀點沒有考慮到當事人基於婚約所為的贈與行為的特殊性,實質上侵害了贈與人的合法權利;受贈人基於婚約取得受贈財產,在婚約解除後繼續佔有受贈財產,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構成不當得利。

判令受贈人在婚約解除後繼續佔有受贈物,將不當得利的違法事實合法化,有悖於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條對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今後處理類似糾紛,應當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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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受法律保護地 合作協議 1 格式 合夥協議書 合夥人 甲 姓名 男 女 年 月 日出生,現住址 市 縣 街道 鄉 村 號 合夥人 乙 姓名 內容同上 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著公平 平等 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 專案名稱 總投資為 萬元,甲出資 萬元,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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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只要沒登記,沒有領證的,都不受法律的保護,你這情況南方可以直接和女方說分手,私了。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在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公佈實施之後,...

辦理病退六年以前的病歷算受法律保護嗎

辦理病退的話都有相關的醫學證明,六年前是可以受法律保護的。當然受法律保護,以前只要有證據符合事實認定就可以,如果有問題可以要求鑑定等。我們國家有一個並按法,也叫病歷發對所有的病歷都有法律保護的醫生開的病例都是要存檔了。你這個六年前的表演的話一定是合法的一定受法律保護的沒有任何侵犯了。辦理退訂6年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