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的第一解釋,名詞解釋國際法

2023-02-13 23:10:05 字數 3422 閱讀 7900

1樓:卿雋巧

作為國際法律關係主體的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制定和實施的法律。

「國際法」,指適用於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發展過程的產物:即中世紀的歐洲社會瓦解,進入近代歐洲社會的過程;近代歐洲社會向外擴張的過程;處在發展中的世界社會里,權力逐漸集中到數量迅速減少的主要世界強國手中的過程。

國際法的造法方式《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將國際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國際法規則形成的方式歸結為三:條約、國際習慣法和為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這已得到幾乎是普遍一致的贊同。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脅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決原則等。

條約:條約和其他經一致同意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法主體可以通過它們(如果是國際習慣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佈、修改或發展現行的國際法。它們也可以通過條約將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轉變為聯合的或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社會。

國際習慣法:實質上就是適用於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構成有兩個要素:

1.普遍的或區域性的國家實踐;2.這種實踐為有關國家承認為法律。國際習慣法常常是以早期條約的某些條款為其淵源,這些條款後來就被承認為法規。但是也有個別的國際法規則是由世界列強的大致相同的實踐發展而成的。

為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只有在國際習慣法或條約法沒有相應的規則與之平衡的情況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輔助性的。這種原則必須是一般的法律原則,而不是作用範圍有限的法律規則;它還必須得到有相當多的國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體系)的承認。

名詞解釋國際法

2樓:小木耳

國際法: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係(主要是國家間關係)的,有法律約。

束力的各種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望採納,謝謝!

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是( )

3樓:好快樂的小豬

國際法的淵源bai具有兩類:

一類du是嚴格zhi法律意義上的國際法淵dao源。包括國際條約和國內際習慣。

容一類是廣泛歷史意義上的國際法淵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則和確定法律原則之輔助資料(特指司法判例、國際法學說、重要國際組織的決議)。

國際法的淵源通常也可以分為實質淵源和形式淵源。

實質淵源是指在國際法規範的形成過程中,對其內容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各種因素,它們廣泛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哲學、倫理等各個方面。

形式淵源是指國際法規範形成的各種外部方式。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第一款的全部列舉廣義上來說是國際法的形式淵源(一)法院對於陳訴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①、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則者;②、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③、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④、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在這條規約中,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淵源,而後兩者是廣泛歷史意義上的淵源。

國際法的第二種解釋

4樓:路宣

國際法主要是國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調整國家間關係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規章制度的總體。

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

因這它具有階級性、規範性和強制性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國際經濟法的第一解釋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5樓:先生軒

會員國主權平等。

善意履行憲章義務。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不使用武力。

集體協作。確保非會員國遵行憲章原則。

不干涉別國內政原則。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

第二條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範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那些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道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範圍的、構成國際法的基礎的法律原則。

因為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一個國家不能創造國際法,儘管有時一國或少數國家提出的某一原則,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義,在沒有得到各國公認之前,尚不能成為國際法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必須是為各國所公認的。

《聯合國憲章》對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形成和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聯合國憲章》本質上屬於多邊性質的國際條約,其所載原則構成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基礎。

6樓:youth小杰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國際法中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貫穿於國際法各個領域、構成國際法基礎的法律原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屬於強行法的範疇,而並非可以任意選用或者廢棄的原則。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民族自決原則等。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

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7樓:我是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每個國家都享有平等的權利。都有維護世界和平的職責。

8樓:匿名使用者

一、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的概念和特徵: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範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並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依這一定義,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下列特徵:

9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不干涉內政原則、不使用武力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民族自決原則、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國際法」的淵源是什麼?

簡述國際法中,保留 一詞的含義? 200

國際法名詞解釋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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