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工作怎麼辦

2023-07-13 10:09:52 字數 1403 閱讀 5436

1樓:姜玉萍

法律分析: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預設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工作

2樓:肖紅

實踐中,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繼續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較為普遍。此時如何確定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者能否向用人單位主張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實踐中爭議較大,主要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合同即告終止,原有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即對雙方當事人不發生效力,用人單位應重新與勞動者訂立新的勞動合同,否則雙方的權利義務即處於不確定狀態,勞動合同終止後繼續用工的,第一次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完全終止,繼續用工的屬於新的勞動合同關係確定,應當支付二倍工資。

另一種觀點認為,對於合同期滿未續簽書面合同的,不能簡單類推適用二倍工資罰則。未續簽合同期間勞動者權利義務按照勞動爭議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可以視為雙方以原合同條件繼續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該問題之所以產生爭議,源於對於《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工之日」的理解存在爭議。上述第二種意見就是認為「用工之日」系用工第一天,而續簽勞動合同之前已經簽訂過勞動合同,故續簽勞動合同不屬於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繼而得出用人單位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結論。我們認為,該觀點過於狹隘和機械,該條「用工之日」應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一日用工,不僅包括初次訂立勞動合同用工的情形,也應包括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用工的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後的用工是一種重新用工行為,勞動合同法中的用工之日應包括合同到期後的重新用工行為,雙方當事人應在一個月內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續簽合同等同於首次簽訂合同,適用二倍工資罰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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