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認為筆錄不客觀並拒絕簽字,該怎麼辦?

2025-04-27 12:30:01 字數 4532 閱讀 7423

1樓:奮進的劉老師

筆錄是辦案機關最常用的一種證據形式,屬於言證的一部分。當筆錄作為證據在法庭上呈現時,獲取筆錄的程式合規合法,還必須有犯罪嫌疑人的簽字以及手印。兩名辦案人員的簽字公安機關以及紀檢監察機關在辦理案件時,經常會遇到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字的情況,在這種時候,我們的辦案人員應該要怎麼做,才能獲取有價值的筆錄呢?

辦案人員要明確,犯罪嫌疑人也享受他應當享有的權利,拒絕簽字屬於嫌疑人應有的權利,辦案人員應該用平常心去對待這件事情。辦案人員應該先檢查一下筆錄,看是否有些錯別字,時間上的問題,對照之前調取的書證,乙個細節乙個細節的進行比對,看是否有關鍵節點,核心人物出現問題。

如果筆錄的描述和調取的書證是一致的話,就直接詢問犯罪嫌疑人筆錄不客觀的地方在**,原因是什麼,應該如何改動?等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想法以後,辦案人員依照已經調取的書證進行對照,看有哪些環節是相違背的,又有哪些環節是一致的。對比書證以後,辦案人員製造新的談話筆錄散唯巧,讓犯罪嫌疑人檢查並簽字按手印。

假設犯罪嫌疑人認為還是有問題,描述事實不客觀,那就拿出調取的書證,與犯罪嫌疑人進行質證。讓犯罪嫌疑人提供出新的有效力的書證推翻之前的書證。質證環節結束以後,犯罪嫌疑人依然拒絕簽字,辦案人員寫出情況說明,註明不簽字的原因,並附在談話筆錄之後,儲存好詢問**。

同時把山腔情況上報領導,等待領導的答覆。 最後犯罪嫌疑人就是認為筆錄不客觀拒絕簽字,辦案人員可以調取其書證,或者電子證據,來證實罪行。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時候有零口供的案件,意思就是其他證據(書證,電子證據等)可以完全證實罪行,不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筆錄。

犯罪嫌疑人的筆錄是證據的組成部分,可以幫助辦案人員更好地了衝鍵解事實真相,但是筆錄並不是案件的必要組成部分,只要其他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的閉合,依然可以移送檢察院。這就需要我們辦案人員調取、固定其他證據的能力。

2樓:山西巨集盛星辰

出賀悔沒現這種情況之後,犯罪嫌疑人可以委託律師查閱這個案件的禪納,如果前辯拒絕簽字的話,可以選擇再審理,但是不會將這個犯罪嫌疑人放走。

3樓:小李美死了

應該提正凳供更多舉山旅的證據,讓犯罪嫌疑人心服口服,或者是將筆錄交給公安機關鑑定,這樣可唯爛以解決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字的情況。

4樓:創作者

應該將筆錄交給公安機關去鑑定,或者是調取其他的證據,或者是收取其他的資訊,之後讓犯罪嫌疑人簽字。

詢問筆錄當事人拒絕簽字怎麼辦

5樓:林佳楠

法律分析:當事人拒絕詢問筆錄當事人拒絕簽字的,只要證據充分,不影響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沒有詢問筆錄不影響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現場檢查、詢悶悔問筆錄作為證據的種類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證據的程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轉移。當事人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時,執法人員應當對拒絕簽字的情況詳加記載,並說明當事人是因為筆錄記載不實而拒絕簽字還是因為不配合執法而拒絕簽字。如果有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場,可以讓其作為見證人見證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情況,這樣可以增強詢問筆錄的證明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頃罩局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雀讓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嫌疑人不會寫字筆錄上怎麼辦

6樓:曲駱

認為筆錄沒有錯仔答誤的,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向我宣讀過 ,和我說的相符」,同時簽名、蓋章、捺指印並註明日期。上述情況(當事人不識字),應當在筆錄上註明。訊問的工作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法律依攜戚喊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應當忠實於原話,字跡清楚,詳細具體,並交犯罪嫌疑人核對。犯罪嫌疑人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

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認為訊問筆錄沒有錯誤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同時簽名、蓋章、捺指印並註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檢察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訊問的檢察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百零七條 本規則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適用於詢問證人。

第二百零八條 詢問被害人,適用詢問證人的辯野規定。

犯罪嫌疑人認為筆錄不客觀並拒絕簽字,你該怎麼辦?

7樓:史蒂芬斯

只要你的證據夠充分,是可以強制要求他簽字的,如果他拒絕簽字的話,你可以耐心跟他講,跟他溝通。

8樓:羅文

這個時候應該讓律師去看這份筆錄的真實性,如果對方不簽字的話,可以選擇再次審理。

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上不簽字怎麼辦

9樓:閻慶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敬弊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

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猛稿做對無枝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訊問筆錄上所列專案,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

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詢問筆錄當事人拒絕簽字怎麼辦

10樓:李加剛

詢問筆錄當事人拒絕簽字不會影響其法律效力。

現在法院**時,都進行同步錄音錄影,可以對庭審筆錄加以佐證。法院會將拒絕簽字的當事人記入筆錄,法院判決不會受到影響。

訊問嫌疑人案件事即時,應當以證據為基礎進行正面訊問。詢問時,辦案人中不得少於二人。辦案人員應該熟悉案情,明確詢問的目的。

對當事人應個別詢問,乙個案件如果有數個當事人,應當及時分別進行詢問,並要注意防止他們相互串供。 詢問必須客觀、全面、不能有偏見,不能迫使被詢問人按照辦案人員攔配攔事先虛構、設想的事實進行。所被訊問的嫌疑人拒絕在訊問筆錄上簽字的,偵查簡胡人員可以在訊問記錄是載明被訊問人不願意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賣爛一百五十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受害人可以拒絕派出所筆錄嗎?

11樓:楊迪舒

法律分析:受害人可以拒絕派出所筆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進行詢問,但是警察沒有強制詢問的權力。另外受害人屬於證人,作為公民有作證的義務,但同時也有拒絕作證的權利。

如果不想追究責任,可以不做筆錄,同時公民享有沉默權,這是正當的行使公民的權益。建議配合警察做筆錄,配合公安機關依法調查,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做筆錄不是留案底,是公安機關調查取證需要,因此不會影響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詢問不滿十六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刑事案件證人不願意去錄筆錄

12樓:侯婭楠

法律分析:證人雖然有作證的義務,但證人不是嫌疑犯,不受公檢法機關的約束。如果證人在派出孝巨集型所被要求多次作筆錄,多次要求陳述等,證人不願意繼續下去了,可以表示拒絕,公檢法機關沒有權利干涉證人的自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巧猜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絕穗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犯罪嫌疑人認為筆錄不客觀並拒絕簽字,這種情況該怎麼辦才好?

13樓:不扎褲腰帶

問問他的意見。究竟怎樣他才會覺得是客觀的,並用事實證據來說服他。

14樓:巨蟹阿斯頓

嫌疑人拒絕簽字是嫌疑人應有的權利,警察在辦案的時候應該以平常心對待這件事情,可以再次審理這個案件。

詢問筆錄還應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嗎

詢問證人的筆錄還應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嗎,在偵察階段不會。但是在法庭質證時必須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這個是必須!這樣會不會對證人不利,如招致嫌疑人報復等?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對證人的詢問行為是不是應該予以保護?詢問行為是公權機關的事情,一般來說罪犯還不太敢報復儘管也有,但是非常少,從法律上講還沒有什麼法律...

公安檢察機關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犯罪事實。公安檢查機關是否需要拿出證據與其指證

是的,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只不過是其中的證據之一,只要其他證據充分,可以零口供批捕 起訴和判決的。是否出示證據反駁犯罪嫌疑人屬於偵查手段問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隻要不構成刑訊逼供即可。如果沒有被告人供述,只有證人證言,但沒有物證等其他證據得,檢察機關一般不會認定犯罪並提起公訴,而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

犯罪嫌疑人不認罪,能定罪嗎?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 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 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 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