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我之後,又想讓我回去工作,我該不該回去呢?為什麼?

2025-04-29 17:55:04 字數 5068 閱讀 3562

1樓:小書生

<>關於這個職場問題,目前比較常見,被公司辭退,然後公司才發現你有一定的價值,你能在這個崗位發揮作用,或者一時招不到人,崗位空著沒人做事情,於是,想到邀請你繼續回來工作。筆者認為,這個公司不值得信任,不用回去,原因有二。

一是說明這家公司缺乏信任感,也缺乏對人才的重視。公司之所以辭退你,因為感覺你沒有價值,看不到你的成績,或者你在公司並不重要,於是輕易就把你辭退了。可是把你趕走了之後,才發現原來你是有分量的,空出來的崗位,你才最合適,也可能是招不到人。

於是又想到把你請回來,這就是所伏哪謂的職場利用。需要你的時候,就邀請你回來,可以預見,未來某一天,公司因為其他原因,可能還會把你辭退,這是公司的風格,缺乏人性化的公司,不值得浪費時間在那裡扒猜工作,對於公司的邀請,你可以明確告訴他們,你不會回去了。春廳型早知道需要你,那當時幹嘛辭退我呢?

把我當啥看待,是丟垃圾桶的垃圾嗎?要就取,不要就丟。

二是如果你回去,不一定會受到待見。俗話說好馬是不吃回頭草的,即便邀請你回去了,同事們總會認為你是找不到其他工作,所以才回來的,並不會高看你一等。雖然你是公司邀請回來,但一些人並不一定這麼認為。

雖然,這類事情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本人認為,人的尊嚴比工作重要,職業工作需要穩定,更需要尊嚴,被人當垃圾掃出門,然後又撿回來,這不會去寶貝,即便是寶貝,應該也是亮點不夠,隨意就可丟掉了。何況是人呢?這不是一家正規公司應有的用人法則。

2樓:有知居

對於領導做祥而言,已經選擇離職的員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已經背叛了公司。而領導之所以在這種時候還要將這樣的員工找回來,要麼是因為目前的工作缺口大,找不到人,要麼就是找到的專業人才要價太高,公運胡乎旁悉司給不起。

3樓:顏代

這個要看公司的態度以及誠意猛餘。如果當初辭枝掘滾散鎮退的時候給予了合適的補償,而且這次回去又有不錯的待遇,那可以再回去接著工作。

4樓:注意沈題

如果你現在毀型還沒有找到其他工作的話,就可以選擇爛攜重新回去工作,老闆重新讓你回去,這就說明認可你的能力,回去上班以後公司就會更加信任你,這樣你在公司中的工作也飢餘伏會更加的遊刃有餘。

公司辭退了我,之後又想讓我回去工作,該回去嗎?

5樓:溺愛寒暑假

你被辭職,充足說明老闆當時對你極不尊重;與此同時,找了一圈後,沒有找到適合自己的優秀人才有意使你回去。換句話說,你回去得話,老闆或是將你當備胎。

當有適合候選源枝人時,還會找藉口使你走人。你也是不太可能在一棵樹上吊死的。換句話說,你被解僱後,毫無疑問憑自己的真本事找到適合自己的企業。

那樣,假如你挑選回去,你也就會與新註冊公司違約,這類朝三暮四的作法無助於產生你的完美人格。

道德要求為人處事必須有寬容、謙讓、瞭解、無私奉獻及其有與人為善的心。就這一點看來,你稿春應當回去!可是,價值觀念。

中,我們也要注重公平合理,在這一問題中,顯而易見你遇到了不公平的工資待遇,當公司不需要你的時候,順手一扔;當需要鍵裂耐你的時候,又恨不得你隨時待命。這確實不太好解決,令人解決下去感覺到了怪怪的,不知道怎麼辦?即然領導幹部。

根本就沒有看到你的使用價值。

認為你並不重要,所以才會在加薪難題上,沒法達成一致總體目標,確定將你解僱。

那換句話說你在崗場領導幹部心裡,根本就沒啥影響力和使用價值可談,你就是乙個可以隨便捨棄的目標。你一直在這類職場環境中,還可能會出現啥發展趨勢和發展前途呢?就連加薪也不想要,你還可以奢求有什麼來來期待呢?

既然這樣,那麼你假如輕率回去,初入職場還是那個職場,領導幹部與人際交往根本就沒有轉變,你又還可以如何?

就算如今滿足你當時漲那點薪水的心願,也有可能是委屈求全情不願的,這並不,因技術性難題確實沒有人取代,驚慌失措百般無奈。倘若從之,企業肯定會分配職工來向你西天取經學習培訓,一定情況下,你被淘汰出局,新舊交替,它是不會改變的規律性。再講,在這類公司上班,有可能是隻講工作中,不可以講酬勞,顯而易見你不是這樣的,你覺得能長期乎?

是金子在那裡都是會發亮,選好服務平臺尤為重要,望三思而後行。

6樓:帳號已登出

合同應繼續履行。 公司的口頭辭退不具有法律效力,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證明)發出後,辭退決定才生效。 當公司通知他復工時,稿塌寬工人應說明他將繼續履行合同。

但根據公平原則,停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衫咐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應當在十鍵亮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移交和社會保險關係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時支付。

7樓:魚與魚塘

我覺得你不應該回去,這時候回去會讓自己沒有面子,被讓別人覺得你無處可去。

8樓:撲苒悠水身

如果現在找到的工作更方面都比以前好,我相信你應該不會有什麼好糾結的地方。不清困陸辯楚你目前找的工作的性質和待遇,但如果企業已經作出開除你的決定(請確認是書面通知,正式辦理離職,而非某些人的口頭傳達),那麼現在又請你回去,理由是什麼呢?如果悉並是因為一時缺人,那後面找到合適的人會汪缺不會再辭退你?

公司辭退了我,之後又想讓我回去工作,該回去嗎?

9樓:網友

不論是從道理上還是從法律層面,如果乙個勞動者被辭退,已經拿到了補償金,在勞動關係已經終結的情況下,公司的人事部門又去通知說去上班,但是要求將補償金返回。這個要求都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律規定的。

只要是在勞動關係已經終結的情況下,其實原來的勞動者與公司之間已經沒有任何的關聯。之前得到的補償金也已經屬於勞動者的合法財產。原來公司的人事部門的這個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屬於叫騙取補償金,勞動法也是不支援的。

另外,已經被公司辭退,說明公司已經與勞動者之間怨念很大了,再返回去上班,能有什麼樣的後續好結果呢?

那麼此時勞動者應該怎麼辦呢?可以對原來公司的人事表達兩種選擇:

1.如果已經不願意再回原公司了,可以明確告知對方不同意這個方案,而且這個補償金也不會退回,雙方沒有任何的後續關聯,如果再去騷擾的話,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

2.如果還願意回原來公司,那麼此時先要去協商補償金的問題,明確告知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絕對不會退回。如果這李則租個條件對方答應,那麼再協商下一步上班的問題。

此時就勞動合同的內容議定,尤其是相關崗位職責方面,都要進行明確說明,並且要列明在新的勞動合同之中。

我們可以推測原來公司為什麼會提出這個動議呢?既然已經辭退,說明公司與勞動者之間已經是不歡而散了,那麼此時再叫回公司上班,基本上有可能是出於兩種原因:

1.當時被辭退可能是公司不成熟的決定,現在公司檢討了自己的錯誤,想繼續聘用勞動者。

2.在辭退勞動者之後,公司發現勞動者還存在著不可缺少的價值,有可能客戶關係還需要勞動者去維護,或者有些關鍵事情還需要勞動者去繼續工作。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又安排人事部門同勞動者進行商議,但是又想將之前的補償金要回。那麼此時其實真的需要勞動者給原公司上一堂勞動法的普盯橘及知識課了,前一段關係已經徹底了結。新的勞動合同重新議哪兆定,公司也要為自己過去的錯決定買單的。

勞動者和公司之間是乙個平等的合作關係,而不是誰給誰一碗飯吃的事情。

10樓:網友

可粗旁以回去,但需要提條件,否則回去也內啥意思。

因為,這很明顯是公司方面只考慮自己隱衝的利灶凳殲益,那你也就從利益方面考慮就可以了!

公司口頭辭退,又反悔讓我回去工作,怎麼辦?

11樓:

公司口頭辭退,又反悔讓我回去工作,怎麼辦?

親親,您好,公司口頭辭退,並不具有蔽輪法律效力,在沒有出具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證明書)之前,辭退決定並未正式生效。公司通知回去上班,勞動者應當解釋繼續履行合同。但按公平原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停工期間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握公升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巨集皮信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被公司辭退了還能回去嗎

12樓:王鎮

法律分析:員工被辭退後是不可以繼續回去上班的,因為被辭退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終止,雙方也不存在任何的勞務工作關係,除非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上班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口頭辭退,又反悔讓我回去工作,怎麼辦

應當繼copy 續履行合同。公司口頭辭退,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沒有出具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 證明書 之前,辭退決定並未正式生效。公司通知回去上班,勞動者應當解釋繼續履行合同。但按公平原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停工期間工資。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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