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骨原
如果你的病已經好透了,告訴他完全沒必要。
2樓:筆筆生活老師
以前都有婚前檢兄陪做查的,現在結羨衡婚率低,婚前檢查不是硬性要求。但是兩人真誠結為夫妻,是要相伴一生的,該坦誠相待如實相告,如果對方介意的話,亂梁沒結婚好過婚後互相傷害。如果對方不介意,兩個人相親相愛以後生活幸福美滿!
3樓:淘氣寶貝嗨起來
應該,這也是互相信任的乙個起碼要求,
伴侶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怎麼辦呢?婚前病史該不該告訴伴侶呢?
4樓:小和社會說
目前很多人會婚前檢查並不重視,因此生活中會出現一些伴侶隱瞞婚前病史的現象,近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中規定,婚前病史應告知伴侶,此規定引起網友熱議,那麼婚前病史該不該告訴伴侶?伴侶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怎麼辦?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看一下。
備受關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中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換言之,若伴侶有意隱瞞婚前重大病史,則配偶有權終止夫妻關係。
實際上,自2003年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施行後,強制婚檢制度就退出了歷史舞臺。但在不少網友看來,配偶是否如實告知婚前患重大疾病的情況,是影響婚姻穩定和下一代健康的重要因素。
對於告知配偶自己重大病史的規定,不少網友表示支援,並提到做婚前檢查的必要性,甚至分享出自己在結婚前主動了解配偶家族病史的情況。
在支持者看來,瞭解對方的身體狀況和家族遺傳病史,是提公升婚姻質量和保護下一代健康的關鍵。
當然,這一規定也引來網友的爭議,有網友疑惑:「難道生過病就沒有了結婚權?強制說出患病經歷,患者私隱權又該如何保障?」
什麼樣的重大疾病應該在婚前告知?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認為,要對不適合結婚或者有可能對婚後生活造成重大損害的疾病進行界定限制。如果疾病與婚姻家庭關係不大,也不會給婚姻當事人造成損害,不告知也不要緊。尤其考慮到老年人婚姻中,有些病無法界定重大不重大,告知可能有麻煩。
全國人大代表易家祥說,關於「重大疾病」的定義,自己只查到2007年啟用的「重大疾病保險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但保險疾病和臨床疾病差異較大,在法律中需要對「重大疾病」的依據進行明確。此外,一些惡性腫瘤、癌症等重大疾病,如果**及時可以長期帶癌生存,這些情況法律也要予以考慮。
一些與會人員還提出,在撤銷婚姻的操作流程上,還應明確「重大疾病」的範圍由哪個主體來確定,明確究竟是在醫院鑑定還是要進行專門的司法鑑定確診之後,才能據此申請撤銷婚姻。
5樓:你再薛一遍
結婚前隱瞞重大疾病,這種行為為屬於騙婚是可以撤銷婚姻關係的;要看這個病屬不屬於重大的疾病,會不會影響到對方,如果只是個人私隱的話,沒有必要告訴對方。
6樓:天葉耀
接受的話就可以選擇結婚,如果接受不了的話就應該選擇分手,婚前的病史當然應該告訴伴侶了,因為結婚是要處於乙個公平的狀態,如果婚前的病史選擇了隱瞞的話,會影響你們兩個人的感情。
7樓:可樂
那麼這樣的婚姻已經涉嫌詐騙,你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離婚,而且法院也會同意你的離婚。不僅應該告訴對方,而且不能隱瞞任何的疾病,也不能去欺騙對方。
婚前病史該不該告知伴侶 婚前隱瞞病史屬於騙婚嗎
8樓:你即來
對於一些有病史的人們來說,在尋找伴侶的時候很擔心伴侶會因為病史而嫌棄自己,不過對於即將結婚的情侶來說,其實還是互相坦誠一些比較好。
婚前病史該不該告知伴侶。
當然要告知了。
婚姻家庭建立和鞏固的前提,是雙方互相忠實尊重。也就是說,夫妻之間還有知情的權利。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並不是個人小事,而是直接關係對方的重大權益,關係對方對婚姻關係作出符合真實心願的選擇,對方有必要也必須知情。
如果一方隱瞞真相,無異於對對方的故意欺騙,一段建立在謊言和欺騙上的婚姻,就如同流沙上堆起來的城堡,搖搖欲墜。
婚前隱瞞病史屬於騙婚嗎。
不算騙婚,只是屬於道德問題。
但是這會傷害夫妻間的信任,影響感情。騙婚是指以結婚為手段騙取錢財(彩禮之類的)。
婚前隱瞞病情可以離婚嗎。
可以。目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正在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其中一項指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另一方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對此,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表示:「配偶對另一半身體狀況享有知情權。
婚姻中隱瞞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僅僅是知情權,甚至可能是生命權。」同時,付建認為,對於罹患重大疾病配偶而言,私隱權也不能成為其隱瞞病情的藉口。
婚前隱瞞病史婚姻有效嗎。
為維護婚姻關係的合法穩定,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婚姻無效,「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範圍係指「指定傳染病未**、嚴重精神疾病、嚴重智力疾病等」。如果病史並不在上述疾病範圍,在此情況下,隱瞞婚前病史有悖誠信,但不構成「婚姻無效」的情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婚前隱瞞病史並由此導致糾紛,一般會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考慮。
婚前隱瞞病史影響結婚嗎?
9樓:張麗珍
婚前隱瞞病史會影響婚姻的效力。如果婚前得的疾病是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那麼婚姻是無效的。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如果不是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對方有權請求撤銷婚姻。
一、法律可以判精神病人離婚嗎。
法律規定是可以與精神病人離婚的。首先如果有婚前隱瞞精神疾病的情況,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是精神病人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另外如果精神病請過於嚴重,被認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禁止結婚的。
二、假結婚合法乎鏈空是否有效。
假結婚合法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後未**的;
四)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可以看出,假婚姻並不是規定的無效婚姻。因此,只要辦理正常的婚姻登記手續,所謂的假婚姻就會成為真正的婚姻,婚姻關係就會建立和有效。
三、婚前隱瞞B肝是否犯罪。
婚前隱瞞B肝不算犯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喚毀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歲瞎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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