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該公司的設立發起人有什麼不同?

2025-06-15 17:55:12 字數 2989 閱讀 9412

1樓:證點通姜明志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公司設立發起人主要有以下不同點:

股東和發起人的參與時間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發起人是在公司的設立時期,即公司成立之前完成公司規定的成立手消蔽續和註冊程式的人。而股東則是在公司成立之後購買股份併成為公司股權的所有者。

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能力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發起人在公司設立之後基本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沒有實際參與作用。而股東則可以根據公司章程和合同規定的方式參與公司的相關決策和管理,擁有公司部分的所有權和權益。

法律責任承擔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發起人在公司設立之後對公司負有法律責任,並且對公司設立的各項義務和責任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而股東的規定責任和義務通常是隻要求承擔出資等規定的義務和責任,除非出現嚴重失誤和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才需要承擔額外的法律責任。

對公司財產和利潤分配的權益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發起人在公司設立之後只享有公司股東剩餘財產份額和設立費用等部分收益,並不直接享有公司實際創造的收扮橋帆益和利潤。而股東則根據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公司的收益和利潤。

當公司分紅或者清算時,股東才能夠享受到公司分配的收益。

綜上所述,公廳雹司設立發起人和股東在其參與方式、責任承擔、權益享有等方面都存在較大的差異。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分析:1、公司不能成立納檔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緩森或負連帶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交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兆虛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擾伍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九條 股份****發起人承擔公司族茄燃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春毀。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發起設立的股份****發起人

3樓:鍾志成

股份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有,當公司不能成立時,所有的發起人對於在設立過程中產生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的責任。對認股人已瞎褲繳納的股款,發起人應當及時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股份****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森神行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第九十四條股份****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此譁責任;(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什麼是股份****的股東以其發起人的區別

4樓:暴躁小李

公司法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東 和發起人的區別是公司設立階段沒有股東存在物派,而只有發起人,且發起人有著特別的地位和作用;公司如期成立後,發起人因簽署章程、繳納出資而成為了股肢螞圓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七條 股份****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歷塌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物件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七十九條 股份****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與股東的區別是哪些?

5樓:王煥坤

1、《公司法》頒佈之後成立的股份****,發起人首先是股東,其次,發起人是該股份****最早的股東。除此之外,發起人需要負責股份****成立籌備工作,並對籌備階段的公司債務負有一定的連帶責任,在公司不能成立的情況下,發起人對公司不能成立有責任的,還應在公司退還股東出資的基礎上付給股東一定的資金利息。如果是募集設立的股份****,那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低於總股本的35%,且伍旅發起人半數以上必須在中國有住所。

可以這麼理解,發起人就是即將成立的股份****的實際控制人。上述規定對於非發起人的股東是沒有限制的。股份****一旦設立,發起人一般是不應該發生變化的,即使發起人對外轉讓了李橘攜股份,不再具有股東資格,然而公司的發起人也不再發生變化。

2、《公司法》頒佈之前成立的股份****,是依據《股份****規範意見》設立的,時間大概是1995年以前。那時候股份****是由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批准設立的,當時很大一部分股份****是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當時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還沒有確定為國有企業的股東。因此,在該等股份****設立伊始,確定的發起人有可能是國有企業的股東——地方國資委、地方財政局、另乙個國有企業(母公司);也有可能是改制的國有企業本身。

這種國有企業隨著規範、消亡,要麼已經符合了《公司法》規定,哪伏要麼已經改為有限責任公司,尚存的發起人缺位的股份****已經較為罕見(工商局也未登記發起人),但確實仍然存在。這種股份****的發起人與股東有著本質性的區別,一則發起人可能已經不存在,其全部資產均被股份****承繼,即發起人並不是股東;二則發起人仍存續,但可能已經易主,股份****設立之初也沒有履行後來《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應履行的義務。

發起人對設立股東公司的責任是什麼

6樓:肖偉國

法律分析:1、股份****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股份****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配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的條件。股份****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第九十三條 股份****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培裂虧公司章程的源念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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